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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二年春正月,詔侍從、兩省、臺 諫舉監司治行尤異者二三人。五月庚子,詔侍從、兩 省、臺諫各舉監司有政績才望者二人。」

嘉定六年。閏月戊辰。詔御史臺置考課監司簿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九年三月丁丑,詔「侍從、臺諫、兩省舉堪監司者 各二人。」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景定二年詔監司以殿最定賞罰

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二年春正月癸亥,詔監司率 半歲具劾去贓吏之數來上,視多寡為殿最,行賞罰。 守臣劾監司所不及,以一歲為殿最,定賞罰。本路州 無所劾而臺諫論列,則監司、守臣皆以殿定罰。有治 狀廉聲者摭實以聞。」

世祖至元十五年增設江南等處三道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五年秋七月甲申,增設江 南湖北道,嶺南廣西道,福建廣東道。」

至元十六年,以各道按察事繁,增副使、僉事各一。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六年五月丙辰,以各道按 察司地廣事繁,併勸農官入按察司,增副使、僉事各 一員,兼職勸農水利事。」

至元二十七年,增按察司僉事,總勸農事。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七年三月庚申,罷各道 勸農營田司,增提刑按察司僉事二員,總勸農事。 至元二十八年,每道設官八員,分臨所部,歲終考其 成效。」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八年二月丙戌。詔改提 刑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每道仍設官八員。除二使 留司。以總制一道。餘六人分臨所部。如民事錢穀。官 吏姦弊。一切委之。俟歲終省臺遣官考其功效。」 至元三十年。增海北海南道。後遂定為二十二道。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三十年冬十月丁巳。立海北 海南道「肅政廉訪司,治雷州。」按《百官志》:「肅政廉訪 司,國初立提刑按察司四道,曰山東東西道,曰河東 陝西道,曰山北東西道,曰河北河南道。至元六年,以 提刑按察司兼勸農事。八年,置河東山西道,陝西四 川道。十二年,分置燕南河北道。十三年,以省併衙門, 罷按察司。十四年,復置,增立八道,曰江北淮東道,曰 淮西江北道,曰山南江北道,曰浙東海右道,曰江南 浙西道,曰江東建康道,曰江西湖東道,曰嶺北湖南 道。」十五年,復增三道:「曰江南湖北道,曰嶺南廣西道, 曰福建廣東道。」十九年,增西蜀四川道。二十年,增海 北廣東道,改福建廣東道曰「福建閩海道」,以雲南七 路置雲南道,以女直之地置海西遼東道。二十三年, 以淮東、淮西、山南三道,撥隸內臺。二十四年,增河西 隴右道。是年,罷雲南道。二十五年,罷海西遼東道。二 十七年,以雲南按察司所治,立雲南行御史臺。二十 八年,改按察司曰「肅政廉訪司。」大德元年,徙雲南行 臺於陝西,復立雲南道。三十年,增海北海南道。其後 遂定為二十二「道。每道廉訪使二員,正三品;副使二 員,正四品;僉事四員,兩廣、海南止二員,正五品;經歷 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正八品;照磨兼管勾一員,正 九品;書吏十六人,譯史、通事各一人,奏差五人,典吏 二人。」

內道八,隸御史臺。

山東東西道,濟南路置司。

河東山西道,冀寧路置司。

燕南河北道,真定路置司。

江北河南道,汴梁路置司。

山南江北道,中興路置司。

淮西江北道,廬州路置司。

江北淮東道,揚州路置司。

山北遼東道,大寧路置司。

江南十道,隸江南行臺。

江東建康道,寧國路置司。

江西湖東道,龍興路置司。

江南浙西道,杭州路置司。

浙東海右道,婺州路置司。

江南湖北道,武昌路置司。

嶺北湖南道,天臨路置司。

嶺南廣西道,靜江府置司。

海北廣東道,廣州路置司。

海北海南道,雷州路置司。

福建閩海道,福州路置司。

陝西四道,隸陝西行臺。

陝西漢中道,鳳翔府置司。

河西隴北道,甘州路置司。

西蜀四川道,成都路置司。

雲南諸路道,中慶路置司。

仁宗延祐二年五月朔改給各道廉訪司銀印復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