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宗天順四年議准管屯副使僉事考滿法
按:《明會典》:「凡管屯副使、僉事考滿,天順四年奏准將 任內該管屯田數目移文該部查理。如果完結,考作 稱職;不完考,平常」
世宗嘉靖四年題准僉事參議轉遷法
按《明會典》:「嘉靖四年題准,查照舊例,僉事遞陞副使、 按察使,參議遞陞參政、布政使,就於本省及附近省 分轉遷,不必驟更數易,以致奔走廢事。」
嘉靖六年議:「二司官酌量陞補。」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以二司官資淺遞陞,不無偏重。 令今後參政副使缺,查參議、僉事內有資望稍深,地 里相近者,酌量相兼陞補。」
嘉靖十年、令湖廣添設參議一員。專管錢糧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六年題准、兵備守巡改調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題准:「今後南北各邊兵備守巡, 正轄邊境者,皆不得以才力不及官改調。」
嘉靖三十一年題定「邊方司道官量減年資。」
按《明會典》:「凡邊方司道等官。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山、 陜布、按二司及宣、大、遼東、北直隸沿邊兵備管糧守 巡等官,并邊方知府,艱勞倍於腹裏。其有裨益邊方 者三年以上,參政、參議徑轉布政,參政、副使、僉事徑 轉按察使,副使、知府徑轉參政。其任淺者,兩司互轉, 知府陞副使,比之腹裏,量減年資,仍留邊方管事。 嘉」靖四十五年,定邊方兵備副使、僉事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凡邊方兵備副使、僉事考滿,嘉靖四十五 年題准吏部轉行兵部,查其操練修築屯糧果有成 效,隄備調遣,果無疏失者,陞二級,照舊供職,平常者, 照常遷敘。」
神宗萬曆十一年議布按二司官不必互相兼攝
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議准布、按二司官推陞,止用 本司職銜,不必互相兼攝。其邊方兵備,若非一時無 人可代,亦不必加銜占缺。」
皇清
督撫道標
《大清會典》:「國家軍旅之事,專任武臣。其在直省者,以」
文臣監督曰「總督」 ,曰「巡撫」 ,曰「副使」 道、僉事道歷年裁復不一。今以現在各標具載於前,而以舊制附列於後。
直隸
天津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六年裁。
通州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七年裁。
霸州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八年裁。
薊州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六年裁。
永平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八年裁。
山海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年裁。
河間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七年裁。
井陘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八年裁
定州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七年裁。
順廣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七年裁。
大名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保定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七年裁。
易州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分巡口北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十年裁。
分守口北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八年裁。
屯牧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七年裁。「赤城」 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十年裁。
懷隆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八年裁。
密雲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八年裁
昌平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