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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天順四年議准管屯副使僉事考滿法

按:《明會典》:「凡管屯副使、僉事考滿,天順四年奏准將 任內該管屯田數目移文該部查理。如果完結,考作 稱職;不完考,平常」

世宗嘉靖四年題准僉事參議轉遷法

按《明會典》:「嘉靖四年題准,查照舊例,僉事遞陞副使、 按察使,參議遞陞參政、布政使,就於本省及附近省 分轉遷,不必驟更數易,以致奔走廢事。」

嘉靖六年議:「二司官酌量陞補。」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以二司官資淺遞陞,不無偏重。 令今後參政副使缺,查參議、僉事內有資望稍深,地 里相近者,酌量相兼陞補。」

嘉靖十年、令湖廣添設參議一員。專管錢糧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六年題准、兵備守巡改調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題准:「今後南北各邊兵備守巡, 正轄邊境者,皆不得以才力不及官改調。」

嘉靖三十一年題定「邊方司道官量減年資。」

按《明會典》:「凡邊方司道等官。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山、 陜布、按二司及宣、大、遼東、北直隸沿邊兵備管糧守 巡等官,并邊方知府,艱勞倍於腹裏。其有裨益邊方 者三年以上,參政、參議徑轉布政,參政、副使、僉事徑 轉按察使,副使、知府徑轉參政。其任淺者,兩司互轉, 知府陞副使,比之腹裏,量減年資,仍留邊方管事。 嘉」靖四十五年,定邊方兵備副使、僉事考察之制。 按《明會典》,「凡邊方兵備副使、僉事考滿,嘉靖四十五 年題准吏部轉行兵部,查其操練修築屯糧果有成 效,隄備調遣,果無疏失者,陞二級,照舊供職,平常者, 照常遷敘。」

神宗萬曆十一年議布按二司官不必互相兼攝

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議准布、按二司官推陞,止用 本司職銜,不必互相兼攝。其邊方兵備,若非一時無 人可代,亦不必加銜占缺。」

皇清

督撫道標

《大清會典》:「國家軍旅之事,專任武臣。其在直省者,以」

文臣監督曰「總督」 ,曰「巡撫」 ,曰「副使」 道、僉事道歷年裁復不一。今以現在各標具載於前,而以舊制附列於後。

直隸

天津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六年裁。

通州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七年裁。

霸州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八年裁。

薊州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六年裁。

永平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八年裁。

山海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年裁。

河間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七年裁。

井陘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八年裁

定州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七年裁。

順廣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七年裁。

大名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保定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七年裁。

易州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分巡口北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十年裁。

分守口北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八年裁。

屯牧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七年裁。「赤城」 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一員。順治十年裁。

懷隆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八年裁。

密雲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八年裁

昌平兵備道一員。標下設守備等官。順治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