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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符二年二月乙未詔吏部守令課績從御史臺考察黜其不實者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元年秋七月丙戌詔郡守以三年成任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重和元年三月丙戌詔監司郡古自今須滿三歲乃得代仍毋得通理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高宗紹興七年秋七月戊辰詔侍從各舉可任郡守者一二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春正月庚辰。罷郡守年七十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理宗咸淳二年三月乙巳詔郡守兩年為任方別授官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金制:諸總管府、諸府。

按《金史百官志》:「諸總管府,謂府尹兼領者。都總管一 員,正三品,掌統諸城隍兵馬甲仗,總判府事。同知都 總管一員,從四品。掌通判府事。」惟婆速路同知都總 管兼來遠軍事。兵馬副都總管一員,正五品,所掌與 同知同。總管。判官一員,從六品。掌紀綱總府眾務、分 判兵案之事。府判一員,從六品。掌紀綱眾務,分判戶 禮案,仍掌通檢推排簿籍。推官一員,正七品。掌同府 判分判工刑案事。知法一員。

諸府,謂非兼「總管府事者。」尹一員,正三品。同知一員, 正四品。少尹一員,正五品。府判一員,從六品。掌紀綱 眾務,分判吏、戶、禮案事,專掌通檢推排簿籍。推官一 員,正七品。掌同府判兵、刑、工案事。府,教授一員,知法 一員。

元世祖初,置諸路總管府。

按《元史百官志》:「諸路總管府,至元初置。二十年,定十 萬戶之上者為上路,十萬戶之下者為下路,當衝要 者雖不及十萬戶,亦為上路。上路秩正三品,達魯花 赤一員,總管一員,並正三品,兼管勸農事。江北則兼 諸軍奧魯。同知、治中、判官各一員。下路秩從三品,不 置治中員,而同知如治中之秩。餘悉同上。至元二十」 三年,置「推官二員,專治刑獄。下路一員,經歷一員,知 事一員或二員,照磨兼承發架閣一員。司吏無定制, 隨事繁簡以為多寡之額。譯史、通事各一人。」

散府,秩正四品,達魯花赤一員,知府或府尹一員,領 勸農奧魯與路同。同知一員,判官一員,推官一員,知 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所在有隸諸路及宣慰司、行 省者,有直隸省部者,有統州縣者,有不統州縣者,其 制各有差等。諸州,中統五年併立州縣,未有差等。至 元三年,定「一萬五千戶之上者為上州,六千戶之上 者為中州,六千戶之下者為下州。」江南既平,二十年, 又定其地「五萬戶之上者為上州,三萬戶之上者為 中州,不及三萬戶者為下州。」于是陞縣為州者四十 有四。縣戶雖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達魯花赤、州尹 秩從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達魯 花赤、知州並正五品,同知從六品,判官,從七品。下州 達魯花赤、知州,並從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 兼捕盜之事。參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中 州吏目、提控案牘各一員,下州吏目一員或二員。

明初,罷各路總管府,置直隸各省知府并所屬官。 按《文獻通考》:「明初罷各路總管府,於兩京置直隸府, 各省分置諸府知府。掌教養郡民之事,賓興科貢,均 平賦役,崇慎祀典,禁詰奸頑,表異良善,訊聽刑獄,審 達冤滯,存恤困窮,糾察吏治,上下其考,以告於撫按 藩臬,上於吏部,務知百姓之疾苦。若籍帳、軍匠、傳驛、 馬」牧、倉庫、盜賊、河渠、溝防、道路之事,雖有專官,皆知 府領之而總督焉。

按《明會典》:「各府正官:知府一員,同知一員,通判一員, 推官一員。」

後同知、通判因事添革,無定員。推官,江西吉安府增設一員,後革。

首領官:經歷一員,知事一員。

事簡府分多有裁革

照磨一員,檢校一員。

事簡府分多有裁革

所屬衙門:司獄一員。儒學教授一員。訓導四員。

小府,或三員,或二員,多不全設。

倉庫、稅課司、雜造織染局、稅課分司、草場,大使各一 員,副使各一員。陰陽學正術一員。醫學正科一員。僧 綱司都綱一員,副都綱一員。道紀司都紀一員,副都 紀一員。巡檢司巡檢一員。水馬驛驛丞一員。遞運所 大使一員。河泊所所官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