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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內附,以提舉馬里范章專掌鹽課之事。至元十四 年,始置司於揚州,使二員,正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 副使一員,正五品;運判二員,正六品;經歷一員,從七 品;知事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從九品。三十年,悉罷 所轄鹽司,以其屬置場官。大德四年,復置批驗所於 真州、采石等處。

鹽場二十九所,每場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 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辦鹽各有差。

呂四場      。餘東場。

餘中場      ,《餘西場》。

西亭場      、金沙場。

石港場      。掘港場。

豐利場      ,馬塘場。

《拼茶場      》。《角斜場》。

富安場      、安豐場。

梁垛溸      東臺場。

河垛溸      丁溪場。

小海場      、草堰場。

白駒場      、《劉莊場》。

五祐場      、新興場。

廟灣場      、莞瀆場。

板浦場      、臨洪場。

徐瀆浦場

批驗所,每所提領一員,正七品;大使一員,正八品;副 使一員,正九品。掌批驗鹽引。

兩浙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使二員,同知二員,運 判二員,經歷、知事各一員,照磨一員。至元十四年,置 司杭州。大德三年,定其產鹽之地,立場有差。仍於杭 州、嘉興、紹興、溫台等處,設檢校四所,專驗鹽袋,無過 常度。

鹽場三十四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 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

仁和場      、《許村場》。

西路場      、下沙場。

青村場      、「表部場。」

浦東場      、橫浦場。

蘆瀝場      、海沙場。

鮑郎場      、《西興場》。

錢清場      、三江場。

曹娥場      、石堰場。

鳴鶴場      。《清泉場》。

長山場      。《穿山場》。

袋山場      、玉泉場。

蘆花場      、《大嵩場》。

昌國場      、永嘉場。

雙穗場      。《天富》南監場。

長林場      、黃巖場。

杜瀆場      ,《天富》北監場。

長亭場      、龍頭場。

福建等處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使二員,同知二 員,運判二員,經歷、知事各一員,照磨一員。至元十四 年,始置市舶司,領煎鹽徵課之事。二十四年,改立鹽 運使司。二十九年罷,立提舉司。大德四年,復為運司。 九年,復罷,併入元帥府兼掌之。十年,復立都提舉司。 至大四年,復陞運司,徑隸行省。凡置鹽場七所, 鹽場「七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 管勾一員,從九品。」

海口場      、牛田場。

上里場      、惠安場。

潯美場      、浯州場。

汭州場

至元十六年。夏四月己卯。立諸路轉運鹽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七年秋七月丁卯,併大都鹽運司入河間為 一。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設蘆臺等處鹽使司,鹽引取息,以三分 為率。又罷解鹽司,令運司調度鹽引。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九年夏四月丙辰,議設鹽 使司,賣鹽引法,擇利民者行之。仍令按察司磨刷運 司文卷,定民間貸錢取息之法,以三分為率。冬十月 丙申,立蘆臺、越支三義沽鹽使司,河間滄清、山東濱、 樂安及膠萊莒密鹽使司。五十二月癸卯,罷解鹽司 及諸鹽司,令運司官親行調度鹽引。」

至元二十年,減隆興府管鹽官吏九十九人。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年五月庚申,減隆興府 昌州蓋里泊管鹽官吏九十九人,以其事隸隆興府。」 至元二十一年,立福建鹽課都轉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一年九月甲申,併市舶 入鹽運司,立福建等處鹽課市舶都轉運司。」

至元二十二年,分河間山東鹽課轉運司,始設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