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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稍復增之。

蔡質《漢儀》曰:「詔書舊典,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斷理冤獄,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一條強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強陵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姦;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怙恃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諸州刺史初除,比諸持板揖不拜。 胡廣曰:「縣邑囚徒皆閱錄,視參考辭狀,實其真偽,有侵冤者,即時平理也。」課第長吏不稱職者,為殿舉免之,其有治能者為最。察上尤異州,又狀州中吏民茂才異等,歲舉一人。所察有條,應繩異者,輒覆問之,不茹柔吐剛也。歲盡,齎所狀納京師,名「奏事。」差其遠近,各有常會,後不復自詣京師。

靈帝中平五年改刺史初置牧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按《劉焉傳》,「焉字君郎,江 夏竟陵人也,魯恭王後也。肅宗時,徙竟陵。焉少任州 郡,以宗室拜郎中,去官,居陽城山,精學教授,舉賢良 方正,稍遷南陽太守、宗正太常。時靈帝政化衰缺,四 方兵寇,焉以為刺史威輕,既不能禁,且用非其人,輒 增暴亂,乃建議改置牧伯,鎮安方夏,請選重臣以居 其任。」焉乃陰求為交阯以避時難。議未即行,會益州 刺史郗儉在政煩擾,謠言遠聞,而并州刺史張懿、涼 州刺史耿鄙並為寇賊所害,故焉議得用。出焉為監 軍使者,領益州牧,太僕黃琬為豫州牧,宗正劉虞為 幽州牧,皆以本秩居職。州任之重,自此而始。

晉州置刺史,有別駕,治中佐之。其從事、主簿、門亭長、 錄事、記室、書佐之屬,多寡有差。

按《晉書職官志》,「州置刺史、別駕、治中從事、諸曹從事 等員。所領中郡、州上及江陽、朱提郡,郡各置部從事 一人,小郡亦置一人。又有主簿、門亭長、錄事、記室、書 佐、諸曹佐守從事、武猛從事等,凡吏四十一人,卒二 十人。諸州邊遠或有山險濱近寇賊羌夷者,又置弓 馬從事五十餘人。徐州又置淮海,涼州置河津,諸州 置都水從事各一人。涼、益州置吏八十五人,卒二十 人。」荊州又置監佃督一人。

宋仍魏、晉州,設刺史以統諸郡。

按《宋書百官志》,刺史每州各一人。黃帝立四監,以治 萬國。唐虞世十二牧,是其職也。周改曰典,秦曰監御 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諸州,謂之刺史。刺之為言,猶 參覘也,寫書亦謂之刺。漢制不得刺尚書事是也。刺 史班行六條詔書,其一條曰:「彊宗豪右,田宅踰制,以 彊陵弱,以眾暴寡。」其二條曰:「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 典制,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其三 條曰:「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加罰,喜則任 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 譌言。」其四條曰:「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 頑。」其五條曰:「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其六 條曰:「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 令。歲終則乘傳詣京師奏事。成帝綏和元年,改為牧。 哀帝建平二年,復為刺史。前漢世,刺史乘傳,周行郡 國,無適所治。後漢世,所治始有定處,止八月行部,不 復奏事京師。晉江左猶行郡縣詔。棗據《追遠詩》曰:「先 君為鉅鹿太守,迄今三紀。」沗私為冀州刺史,班詔次 於郡傳是也。靈帝世,天下漸亂,豪傑各據有州郡,而 劉焉、劉虞並自九卿出為益州、幽州牧,其任漸重矣。 官屬有「別駕從事史一人,從刺史;行部;治中從事史 一人,主財穀簿書;兵曹從事史一人,主兵事部從事 史每郡各一人,主察非法;主簿一人,錄閤下眾事;省 署文書;門亭長一人,主州正門;功曹書佐一人,主選 用;孝經師一人,主試經;月令師一人,主時節祠祀;律 令師一人,平律;簿曹書佐一人,主簿書;典郡書佐每 郡各一人,主一郡文書,漢制也。」今有別駕從事史、治 中從事史、主簿、西曹書佐、祭酒從事史、議曹從事史、 部郡從事史,自主簿以下,置人多少各隨州,舊無定 制也。晉成帝咸康中,江州又有別駕、祭酒,居僚職之 上,而別駕從事史如故。今則無也。別駕西曹,主吏及 選舉事。治中,主眾曹文書事。西曹即漢之功曹書佐 也。祭酒分掌諸曹兵賊、倉戶、水鎧之屬。揚州無祭酒, 而主簿治事。荊州有從事史,在議曹從事史下。《大較》 應是魏、晉以來置也。今廣州、徐州有月令從事,若諸 州之曹史,漢舊名也。漢武元封四年,令諸州歲各舉 秀才一人。後漢避光武諱,改茂才。魏復曰秀才。晉江 左揚州歲舉二人,諸州舉一人,或三歲一人,隨州大 小,並對策問。晉東海王越為豫州牧,牧置長史、參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