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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至元三年定州上中下三等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諸州中統五年 併立州縣。未有差等。至元三年。定一萬五千戶之上 者為上州,六千戶之上者為中州,六千戶之下者為 下州。」

至元二十年,又定「州上中下三等,設知州、同知、判官 等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江南既平。二十 年又定其地五萬戶之上者為上州,三萬戶之上者 為中州,不及三萬戶者為下州。於是陞縣為州者四 十有四。縣戶雖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達魯花赤、尹 秩從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達魯 花赤、知州並正五品,同知從六品,判官從七品;下州 達」魯花赤、知州,並從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 兼捕盜之事。參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中 州吏目、提控案牘各一員,下州吏目一員或二員。

明設知州并所屬官員。

按《明會典》「官制:知州一員,同知一員,判官一員。」後同知判 官因事添革無定員首領官:吏目一員。所屬衙門:儒學學正一 員;訓導三員。小州或二員或一員多不全設陰陽學典術一員。醫學 典科一員。各處稅課司、茶課司大使各一員。副使各 一員。長淮、廣濟二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後革「各處鐵冶批驗 茶引所。」大使各一員。久住補各處閘壩閘官各一員。壩 官各一員。各處倉草場大使各一員。副使各一員。僧 正司僧正一員。道正司道正一員。

按《續文獻通考》:明不設州刺史,而州次於府,各置官 屬州官,凡直隸畿府、各省及屬府者,並從五品。佐貳、 首領,品有差。 知州一人,同知一人,判官一人。里不 及三十而無屬縣者,裁同知判官有屬縣者,裁同知。 因事添設,專設無定員。其屬,吏目一人。所屬衙門:儒 學學正一人,訓導三人。陰陽學典術一人。醫學典科 一人。僧正司,僧正一人。道正司,道正一人。稅課局,大 使一人,副使一人。有巡檢司、驛遞、閘壩、批驗所、河泊 所、倉草場者,設官如府吏。 知州,掌教養州民之事, 同知、判官為之貳。凡諸州務,上視府,下視縣,以月計 上府,以歲計上省,以三歲之計上吏部。同知清軍匠, 或兼巡捕判官,督糧、管馬、捕盜、治農、管河,分職任事, 而領於知州、吏目,典出納文移,或分領州事。儒學生 徒廩膳、增廣各三十人,附學無數。學正、訓導,職如府 學。閘官主啟閉蓄洩,壩官典守隄防,各率其役,以通 舟楫之利。諸所屬衙門如府者,職亦如之。

皇清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各州正官,知州一員,同知判」

官。同知判官因事添革,無定員。首領官:吏目一員。所屬衙門:儒學學正一員;訓導一員。訓導康熙三年裁十五年復設陰陽學典術,一員。醫學典科一員。倉庫稅課司、草場大使、副使。以上大使副使俱因事設立無定員各閘,閘官一員。僧正司僧正一員。道正司道正一員。巡檢司巡檢一員。水馬驛驛丞一員。遞運所大使一員。河泊所所官一員。以上驛丞大使所官俱因事設立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改歸。

畫一。從五品各州知州,從六品各州同知,從七品各州判官,從九品各州吏目,巡檢司巡檢,未入流各州儒學學正、訓導,水馬驛驛丞,州庫大使,州稅課司大使,堤官,閘官,遞運所,河泊所官。州倉大使、副使,州草場大使,州陰陽學典術,州醫學典科,僧正司僧正,道正司道正。

州牧部總論

《後漢書》。

《百官志州郡注》

臣昭曰:「昔在先代,列爵殊等,九服不同,畿荒制異。雖 連帥相司,牧伯分長,而封疆置限,兼庸有數,如身之 使臂,手之使指,故能高卑相固,遠近維緝,群后克穆, 共康兆庶。爰及周衰,稍競吞廣,邦國侵爭,遞懷貪略, 猶歷數百年,乃能成其并一,豈非樹之有本,使其然 乎!」秦兼天下,開設郡縣,孤立獨王,即以顛亡。漢祖因 循,雖不頓革,分置子弟,終龕諸呂之難;漸剖列郡,以 減大都之權。後嚴安之徒,猶慷慨發憤,謂「千里之威, 即古之強國」,慮非安本無窮之計也。孝武之末,始置 刺史,監糾非法,不過六條,傳車周流,匪有定鎮,秩裁 數百,威望輕寡,得有察舉之勤,未生陵犯之釁。成帝 改牧,其萌始大,既非識治之主,故無「取焉」爾。世祖中 興,監乎政本,復約其職,還遵舊制,斷親奏事,省人惜 煩,漸得自重之路。因茲以降,彌於歲年。母后當朝,多 以弱守,六合危動,四海潰弊,財盡力竭,綱維撓毀,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