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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方不能內侵,諸侯莫敢入伐,豈非幹強枝弱,控制 素重之所致乎!至孝靈在位,橫流既及,劉焉徼偽,自 為身謀,非有憂國之心,專懷狼據之策。抗論昏世,薦 議愚主,盛稱宜重牧伯,謂足鎮壓萬里,扶姦樹算,苟 罔一時,豈可永為國本,長期勝術哉!夫聖主御世,莫 不大庇生民,承其休謀,傳其典制,猶云「事久弊生,無 或通貫」,故變改正服,革異質文,分爵三五,參差不一。 況在豎騃之君,挾姦詐之臣,共所創置哉!焉可仍因 大建尊州之規,竟無一日之治,故焉牧益土,造帝服 於岷峨;袁紹取冀,下制書於燕朔;劉表制南,郊天祀 地。魏祖據兗,遂構皇業。漢之殄滅,禍原乎此。及臻後 代,任寄彌廣,委之邦宰之命,授之斧鉞之重,假之都 督之威,開之征討之略。晉太康之初,武帝亦疑其然, 乃詔曰:上古及中代,或置州牧,或置刺史,置監御史, 皆總綱紀,而不賦政,治民之事,任之諸侯郡守。昔漢 末四海分崩,因以吳蜀自擅,自是刺史內親民事,外 領兵馬,此一時之宜爾。今賴宗廟之靈,士大夫之力, 江表平定,天下合之為一,當韜戢干戈,與天下休息。 諸州無事者,罷其兵。刺史分職,皆如漢氏故事,出頒 詔條,入奏事。京城二千石「專治民之重,監司清峻於 上,此經久之體也。」其便省州牧,晉武帝又見其弊矣。 雖有其言,不卒其事。後嗣纘繼,牧鎮愈重,據地分爭, 竟覆天下。昔王畿之大,不過千里,州之所司,廣袤兼 遠。爭強虎視之辰,遷鼎革終之日,未嘗不藉藩兵之 權,挾董司之力,逼迫伺隙,陵奪沖幼。其甚者,臣主揚 兵,骨肉戰野,昆弟梟懸,伯叔屠裂,末壯披心,尾大不 掉。既用此始,亦病以終,傾輈愈襲,莫或途改。致雒京 有銜璧之痛,秦臺有不守之酷。胡、羌遞興,氐、鮮更起, 摩滅群黎,流禍百世,堅冰所漸,兼緣玆蠹。嗚呼!後之 聖王,必不久滯斯跡,靈長之終,當有神算。不然,則雄 捍反拒之事,懼甚於此心;憑強作害之謀,方盛於後 意。

文獻通考

《州牧刺史》

黃帝立四監以治萬國。唐有九州。舜置十二州有牧。 夏為九州牧。殷周八命曰牧。秦置監察御史,漢興省 之。至惠帝三年,又遣御史監三輔郡,察詞訟所察之 事,凡九條。監者二歲更之,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還 監。其後諸州復置監察御史。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 奉法,下失其職,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監察御史。 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復監。至五年,乃置部刺史, 掌詔《六條》,察州,凡十二州焉。

漢制,「刺史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一條強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 「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姦。」 「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 「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 ;《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 ;《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

居部九歲,舉為守相。成帝綏和元年,以為刺史,位下 大夫,而臨二千石,輕重不相準,乃更為州牧,秩真二 千石,位次九卿。九卿缺,以高第補。

是時,何武與翟方進奏曰:「古選諸侯賢者以為州伯,令部刺史居牧伯之位,選第大吏,所薦位高至九卿,所惡立退,任重職大。《春秋》之義,用貴理賤,不以卑臨尊。刺史位下大夫而臨二千石,輕重不相準。請罷刺史,更置州牧,以應古之制。」 奏可。

哀帝建平二年,復為刺史。

時朱博又奏曰:「漢家立置郡縣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國,吏人安平。故事,居部九歲,舉為守、相;其有異材功著者輒登擢,秩卑加賞,咸勸功樂進。今增秩為牧,以高第補九卿,其中材則苟自守而已,恐功效陵夷,姦軌不禁。臣請罷牧,置刺史如故。」 奏可。

元壽二年,復為牧,後漢光武建武十八年,復為刺史。 外十二州各一人,其一州屬司隸校尉。漢刺史乘傳 周行郡國,無適所治。中興,所治有定處,舊常以八月 巡行所部。

常以秋分行部,郡國各遣一吏迎之界上。

「錄囚徒,考殿最。」初歲盡詣京都奏事,中興,但因計吏, 不復自詣京師。

建武十一年,初斷州牧自還奏事。

雖父母之喪,不得去職。

元嘉元年,初聽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延熹二年復斷之。

或謂「州府」為「外臺。」

謝夷吾為《荊州刺史第五倫薦之》曰:「尋功簡能為外臺之表;聽察聲實為九伯之冠。」

靈帝中平五年,改刺史惟置牧。是時天下方亂,豪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