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元年三月己巳詔監司督州縣長吏勸民增植桑柘課其多寡為賞罰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二年夏四月己丑,詔「縣令以十二事勸農於境 內,躬行阡陌,程督勤惰。」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高宗紹興元年春正月壬子詔京官知縣並堂除內外侍從各舉可任縣令者二人犯贓連坐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五年三月丁丑,命館職專舉縣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六年十二月辛酉,以山陰、諸暨等四十縣為「大 邑,並命堂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七年三月丁亥,命虔、吉、南安軍諸縣各募土兵 百人,責知縣訓練防禦盜賊。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九年。秋七月甲申。以文臣為新復諸縣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一年十二月壬午,命州縣三歲一置產業部, 籍民貲財、田宅,以定賦役,禁受賕虧隱舊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九年。十一月丁未。立州縣墾田增虧賞罰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一年秋七月癸亥,詔「州縣官嘗被科率害 民重罪者,不得任守令、親民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乾道二年詔縣令非兩任毋除一任方許關升及定監司守臣各舉知縣人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二年三月戊午,詔縣令非兩 任毋除。六月戊戌,詔改官人實歷知縣一任,方許關 升,著為定式。九月甲子,詔監司各舉部內知縣、縣令 二三人,守臣各舉屬縣一二人。」
淳熙七年九月丙寅詔知縣成資始聽監司薦舉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八年十二月丙辰,詔:「縣令有能舉荒政者,監司、 郡守以名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寧宗嘉泰二年春二月戊子頒治縣十二事以風勵縣令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九年秋七月戊辰詔邊縣擇才不拘常法其餘並遵三年之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七年詔舉廉能才堪縣令者人數有差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七年十二月戊午,詔舉廉能 才堪縣令者,侍從、臺諫、給舍各舉十人,卿監、郎官各 舉五人,制、帥、監司各舉六人,知州、軍監各舉二人。」 咸淳九年准朱祀孫奏,諸郡屬邑許本司不拘外縣, 一體選辟文臣。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九年五月乙卯,浙西安撫使、 四川制司朱祀孫言,「所部諸縣除正辟文臣外,諸郡 屬邑許令本司不拘外縣,一體選辟文臣,以幸蜀之 士民。」奏可。
金
《金》縣有赤、次赤,劇、次劇,又有上、中、下之分,「皆設令而 丞、簿、尉佐之。」
按:《金史職官志》:「赤縣」:
〈注〉謂「大興、宛平縣。」
令一員,從六品。「掌養百姓、按察所部、宣導風化、勸課 農桑、平理獄訟、捕除盜賊、禁止游惰,兼管常平倉及 通檢推排簿籍,總判縣事。」丞一員,從八品。掌貳縣事。 主簿一員,正九品。掌同縣丞。尉四員,正八品。專巡捕 盜賊。餘縣置四尉者同此。
〈注〉司吏十人,內一名取識「女直」、漢字者充。公使十人。
次赤縣,又曰「劇縣。」令一員,正七品。丞一員,正九品。主
簿一員,正九品。尉一員,正九品。
諸縣。令一員,從七品。丞一員,正九品。主簿一員,正九 品;尉一員,正九品。凡縣二萬五千戶以上為次赤、為 劇;二萬以上為次劇。在諸京倚郭者曰「京縣。」自京縣 而下,以萬戶以上為上,三千戶以上為中,不滿三千 為下。中縣而下置丞,以主簿與尉通領巡捕事。下縣 則不置尉,以主簿兼之。
〈注〉中縣司吏八人,下縣司吏六人,公使皆十人。
元
元制,「分上中下三縣,設達魯花赤一員,尹、丞、簿、尉各 一員,典史二員。中縣不置丞,典史減一。」
按:《元史百官志》:「諸縣,至元三年,合併江北州縣,六千 戶之上者為上縣,二千戶之上者為中縣,不及二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