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舍而一切任之,豈恤民之道哉。閭胥之數,惟先有以辨之,則鄉大夫得以歲時入其書,
凡《春秋》之祭祀、役政、喪紀之數,聚眾庶,既比,則讀《法, 書》其敬敏任恤者。
〈訂義〉鄭康成曰:「祭祀,謂州社、黨禜、族、酺也。役,田役也。政若州射。黨,飲酒也。喪紀,大喪之事也。四者及比皆會聚眾民,因以讀法以敕戒之。」
凡事,掌其比觥撻罰之事。
〈訂義〉賈氏曰:「言凡事,則是鄉飲酒及《鄉射》飲酒有失禮者,皆須罰之。」「《掌其比》者,人聚則有校比之法,皆掌之。」
比長,五家,下士一人。
〈訂義〉《禮庫》曰:「比長,閭胥之屬。」
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親,有辠奇衺則相及。
〈訂義〉王昭禹曰:「《大司徒》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比長》言相受,不言相保者,蓋分而言之則比相保、閭相受,合而言之則皆相保受。相和則不乖,相親則不疏,如此則愷悌和樂之風形,而乖爭陵犯之變無由而作矣。先王禁民為非,於其微而致察,故始於五家之比。」
徙于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徙于他,則為之《旌節》 而行之。
〈訂義〉賈氏曰:「當鄉之內遷徙,直須伍長送付彼吏。若徙於他,是出向外鄉,則當為旌節乃行之。」
「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內之。
〈訂義〉史氏曰:「無授無節,非有過則必其無土著者,彼之得之,寧不呵問?內之圜土者,既防其奸偽,又冀其回心而止於無過,此先王之仁政也。」
後漢
光武帝建武 年復置并州從事史十二人假佐二十五人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建武中復 置,并領一州,從事史十二人。本注曰:「都官從事,主察 舉百官犯法者。功曹從事,主州選署及眾事。別駕從 事,校尉行部,則奉引錄眾事。簿曹從事,主財穀簿書。 其有軍事,則置兵曹從事,主兵事。其餘部郡國從事, 每郡國各一人,主督促文書,察舉非法,皆州自辟除, 故」通為百石云。假佐二十五人。本注曰:「主簿錄閣下 事,省文書。門亭長主州正門。功曹書佐主選用。《孝經》 師,主監試經。《月令》師,主時節祠祀。律令師,主平法律。 簿曹書佐主簿書。」其餘都官書佐及每郡國各有典 郡書佐一人,各主一郡文書,以郡吏補,歲滿一更。
〈注〉蔡質《漢儀》曰:都官主雒陽,百官朝會與三府掾同。《博物記》曰:「中興以來,都官從事多出之河內,掊擊貴戚。」
晉
晉州置別駕,治中從事、諸曹從事等員。
按《晉書職官志》,「州置別駕、治中從事、諸曹從事等員。 中郡州上及江陽、朱提郡,郡各置部從事一人,小郡 亦置一人。又有主簿、門亭長、錄事、記室、書佐、諸曹佐 守從事、武猛從事等,凡吏四十一人,卒二十人。諸州 邊遠或有山險濱近寇賊羌夷者,又置弓馬從事五 十餘人。徐州又置淮海,涼州置河津,諸州置都水從 事各一人。涼、益州置吏八十五人,卒二十人。荊州又 置鹽佃督一人。」
宋
宋仍魏晉,州設屬官、別駕、從事史等員。
按:《宋書百官志》,「州官屬有別駕從事史一人,從刺史; 行部;治中從事史一人,主財穀簿書;兵曹從事史一 人,主兵事;部從事史每郡各一人,主察非法;主簿一 人,錄閤下眾事;省署文書;門亭長一人,主州正門;功 曹書佐一人,主選用;孝經師一人,主試經;月令師一 人,主時節祠祀;律令師一人,平律;簿曹書佐一人,主 簿書;典郡書佐每郡各一人,主一郡文書,漢制也。」今 有別駕從事史、治中從事史、主簿西曹書佐、祭酒從 事史、議曹從事史、部郡從事史。自主簿以下,置人多 少各隨州,舊無定制也。晉成帝咸康中,江州又有別 駕祭酒,居僚職之上,而別駕從事史如故。今則無也。 別駕西曹主吏及選舉事;治中主眾曹文書事。西曹 即漢之功曹書佐也。祭酒,分掌諸曹兵賊、倉戶、水鎧 之屬。揚州無祭酒,而主簿治事。荊州有從事史,在議 曹從事史下。大較應是魏、晉以來置也。今廣州、徐州 有月令從事,若諸州之曹史,漢舊名也。
南齊
齊州置別駕治中議曹文學祭酒諸曹部從事。史 按《齊書百官志》云云。
梁
梁州置別駕,治中從事諸員。
按:《隋書百官志》:「州置別駕、治中從事各一人,主簿、西 曹議曹從事,祭酒從事,部傳從事,文學從事,各因其 州之大小而置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