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從府州、縣學論;任衛學并選貢衙門學日多,從衛 學并選貢衙門論。」
弘治十八年、令、舉人出身教官歷俸六年以上、有才 行出眾者、取選科道等官
按《明會典》云云。
武宗正德四年准雲貴并各邊省衛學及王府教授缺多令願告遠方監生考選除補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九年、令、進士就教職者、其俸給照原中甲第品 級關支
按《明會典》云云。
世宗嘉靖四年令諸學教官考不通經有舉人者與無舉人考通經無過者俱為選用
按《明會典》:「嘉靖四年題准,府州縣學教官,考不通經, 有舉人者,仍照原職選用。又行都司儒學及外衛儒 學教官,考滿題准,除考通經,有舉人及數,照例陞用 外,無舉人考通經、查無過者,俱本等選用。」
嘉靖十年令:監生願告衛學及王府教授者,聽其選 補。及歲貢生員願教職者,送翰林院考試量授。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題准,聽選監生,願告衛學及郡 王府教授者,與願告遠方監生一同補選。又令:歲貢 生員願就教職,送翰林院考試,文學優長居上等者, 量授學正、教諭,其餘仍除訓導。
嘉靖十四年令教官內陞兩京國子監監丞等官。 按《明會典》:「凡兩京國子監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 等官。嘉靖十四年,令於教官內陞用。」
嘉靖二十三年令、歲貢生員、年老不願出仕者。許授 學正教諭職銜致仕。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四十二年令州縣正官缺、將歲貢出身教官考 語優者陞補
按《明會典》,「凡教官,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州縣正官缺, 將歲貢出身教官曾經薦舉及考語優者陞補。 嘉靖四十四年,令教官有賢能卓異者,撫按同提學 御史保薦到部,與進士、推官、知縣一體優擢。」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二年令歲貢生員已經廷試不願出仕者俱遙授訓導職銜
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五年令就教舉人以廷試名次前後者授職有差
按《明會典》:「萬曆五年,令乞恩就教舉人,廷試名次,在 前者授學正、教諭,在後者授訓導,如缺不敷,陸續候 補,不許回籍。」
萬曆十三年,令淑女父添注京學訓導職銜,不得到 任。如係廩生出身,方許實授。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議准淑女父添注京學訓導 職銜,止許帶俸,不得到任管事。如係廩生者,方得實 授。有志應舉,不願就官者聽;願回籍者,給文行該地 方,給俸終身。」
皇清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置順天府所屬衙門:儒學教授。」
一員,訓導一員。〈訓導,初設六員。順治三年裁四員。康熙四年悉裁。十五年復設一員。〉京衛武學教授一員,訓導一員。〈訓導初設二員順治二年裁康熙十五年復設一員〉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初,遼東十五學寄設永平,置三教官。」
統之「於都司學,設官一員,兼管自在、瀋陽、鐵嶺、開原四學。於寧遠學,設官一員,兼管前屯、錦州、義州、右屯四學。於廣寧學,設官一員,兼管永寧、蓋州、海州、定遼右衛四學。」五年,改為遼學,置教官一員。〈其十「五學名色俱裁。」 〉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置奉天府所屬衙門:儒學教」
授一員訓導一員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各府所屬衙門儒學教授一。」
員,訓導一員。各州所屬衙門儒學,學正一員,訓導一員。各縣所屬衙門儒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品級,滿、漢各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歸畫一。從九品:「京府儒學教授,京衛武學教授,各府儒學教授,各衛儒學教授,未入流各州儒學學正,各縣儒學教諭,各衛武學訓導,各府州縣儒學訓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