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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水家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過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鹵。置長史一人,丞一人,治兵民當兵行長領置部尉十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衛士材官、樓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民就田。應合選為亭長。亭長課徼巡尉、游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五兵:弓、弩、戟、楯、刀、劍、甲、鎧。鼓吏赤幘行縢,帶劍佩刀,持楯被甲,設矛戟,習射。設十里一亭,亭長、亭候;五里一郵,郵間相去二里半,司姦盜。亭長持二尺板以劾賊,索繩以收執賊。《風俗通》曰:漢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蓋行旅宿會之所。館。亭吏舊名負弩,改為長,或謂亭父。《周禮》:「五家為鄰,四鄰為里。里者,止也,里有司,司」 五十家共居止,同事舊欣,通其所也 。胡廣曰:「鹽官掊坑而得鹽,或有鑿井煮海水而以得之者。」 鑄銅為器械,當鑄冶之時,扇熾其火,謂之鼓鑄。

晉制,「縣置令長,有主簿、錄事、記室、功曹以佐之。又鄉 置嗇夫,治書史。百戶置里吏,千戶置校官掾,併方略 吏之屬。」

按:《晉書職官志》:「縣大者置令,小者置長。有主簿、錄事 史、主記室史、門下書佐幹、游徼議生、循行功曹史、小 史、廷掾功曹史、小史,書佐幹、戶曹掾史幹、法曹門幹、 金倉賊曹掾史、兵曹史、吏曹史、獄小史、獄門亭長、都 亭長、賊捕掾等員。戶不滿三百以下,職吏十八人,散 吏四人;三百以上,職吏二十八人,散吏六人;五百以」 上職吏四十人,散吏八人。千以上職吏五十三人,散 吏十二人。千五百以上職吏六十八人,散吏一十八 人。三千以上職吏八十八人,散吏二十六人。

縣,農月隨所領戶多少為差,散吏為勸農。又「縣五百 以上皆置鄉,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 以上置四鄉,鄉置嗇夫一人。鄉戶不滿千以下,置治 書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 以上,置吏一人,佐二人。」縣率百戶置里吏一人,其土 廣人稀,聽隨宜置里吏,限不得減五十戶。戶千以上, 置校官掾一人。

縣皆置《方略》吏四人。江左以後,鄴、長安置吏如三千 戶以上之制。

宋縣置丞與諸曹,如魏、晉制。

按:《宋書百官志》:「縣令、長,秦官也。大者為令,小者為長。 漢制,置丞一人。五家為伍,伍長主之;二伍為什,什長 主之;十什為里,里魁主之;十里為亭,亭長主之;十亭 為鄉,鄉有鄉佐,三老、有秩、嗇夫、游徼各一人。鄉佐有 秩,主賦稅。三老主教化,嗇夫主爭訟,游徼主姦非。」其 餘諸曹,略同郡職,以五官為廷掾。後則無復丞,唯建 康有獄丞,其餘眾職,或此縣有而彼縣無,各有舊俗, 無定制也。

梁縣置屬員,如晉、宋制。

按《隋書百官志》:「縣為國曰相,大縣為令,小縣為長」,皆 置尉丞。郡縣置吏,亦各准州法,以大小而制員。郡縣 吏有書僮,有武吏,有醫,有迎新送故等員,亦各因其 大小而置焉。

北齊

北齊制,「縣分九等,皆有丞、中正功曹以佐之。」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上上縣令屬官有丞,中正光 迎功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錄事及西曹、戶曹、金曹、 租曹、兵曹等掾,市長等員。合屬官佐史五十四人。上 中縣減上上縣五人,上下縣減上中縣五人,中上縣 減上下縣六人,中中縣減中上縣五人,中下縣減中 中縣一人,下上縣減中下縣一人,下中縣減下上縣 一人。《下下縣》減下中縣一人。」

自州、郡、縣,各因其大小置《白直》,以供其役。

鄴、臨漳、成安三縣令,各置丞,中正功曹,主「簿,門下督, 錄事,主記議及功曹記室,戶田、金租、兵、騎、賊、法等曹 掾員。」

隋制,「縣分九品,置屬有差。」又「河南、洛陽、長安加置功 曹各二人,及監丞、司官等員。」

按:《隋書百官志》:「縣置令,丞,尉正,光初功曹,光初主簿, 功曹,主簿,西曹,金、戶、兵、法、士等曹佐及市令等員,合 九十九人。上中縣,減上上縣吏屬四人。上下縣,減上 中縣五人,中上縣,減上下縣十人。中中縣,減中上縣 五人,中下縣,減中中縣五人。下上縣減中下縣十二 人。下中縣,減下上縣六人,下下縣減下中縣五人。」 河南、《洛陽》《長安》《大興》,加置功曹,為「三司」,司各二人。郡 縣佛寺改為《道場》,道觀改為《元壇》,各置監丞。京都諸 坊改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主其事。

唐制,縣佐品秩以上中下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