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唐書百官志》,「京縣丞二人,從七品上;主簿二人,從 八品上;錄事二人,從九品下;畿縣丞一人,正八品下; 主簿一人,正九品上;上縣丞一人,從八品下;主簿一 人,正九品下;中縣丞一人,從八品下;主簿一人,從九 品上;中下縣丞一人,正九品上,主簿一人,從九品上; 下縣丞一人,正九品」下;主簿一人,從九品上。
高祖武德元年制諸縣置主簿以流外為之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武德元年,諸 縣置主簿,以流外為之。京縣上縣丞皆一人,畿縣上 縣正,皆四人。」
太宗貞觀年令諸縣置錄事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云云。
元宗開元 年令京兆河南屬縣置市令一人及凡縣司功佐等員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元宗開元中, 京兆河南府諸縣戶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凡縣有 司功佐、司戶佐、司兵佐、司法佐、司士佐、典獄門事等。 畿縣減司兵,上縣有司戶、司法而已。」
遼
世宗天祿五年詔縣主簿委政事省銓注
按《遼史世宗本紀》:天祿五年「夏五月壬戌,詔縣主簿 委政事省銓注。」
宋
太祖乾德二年令錄簿尉諸職官有耄耋篤疾者舉劾之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三年詔諸縣置簿尉有差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職官志》:「開寶三年,詔諸 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以上置令、尉,令知主 簿事;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
真宗咸平四年令川陝縣五千戶以上並置主簿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咸平四年,王欽 若言「川陝縣五千戶以上,請並置簿,自餘仍以尉兼。」 從之。自後川蜀及江南諸縣各增置主簿。中興後置 簿,掌出納官物,銷注簿書。凡縣不置丞,則簿兼丞之 事。凡批銷必親書押,不許用手記,仍不許差出,以防 銷注。
仁宗天聖 年始置丞令出身幕職選充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縣丞初不置,天 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始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 上,仍於有出身幕職令錄內選充。」
皇祐 年詔赤縣丞並除新改官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神宗熙寧四年令劇縣增置丞一員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熙寧四年,編修 條例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丞 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人充。」
哲宗元祐元年詔應因給納常平免役置丞並行省罷如委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轉運司存留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徽宗崇寧二年令縣置丞一員以掌其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崇寧二年,宰相 蔡京言,「熙寧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 之利,皆王政之大。請縣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
大觀三年詔縣丞除舊額存留外餘皆減罷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大觀三年詔「昨 增置縣丞內,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事務繁冗,及雖 非萬戶,實有山澤坑冶之利可以修興去處,依舊存 留外,餘皆減罷。」
高宗建炎元年詔縣丞係嘉祐以前員闕并萬戶處存留一員餘並罷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紹興三年令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紹興十八年,令置海陵丞一員。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寧宗嘉定 年令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金
金制,縣有赤、次赤、劇次劇,又有上、中、下之分,皆設丞、 簿佐之。
按《金史百官志》:「赤縣丞一員,從八品,掌貳縣事。主簿 一員,正九品,掌同縣丞。」
〈注〉司吏十人,內一名取識「女直」、漢字者充。公使十人。
次赤縣。又曰:「劇縣。」丞一員,正九品;主簿一員,正九品; 諸縣:丞一員,正九品;主簿一員,正九品。凡縣二萬五 千戶以上為次赤,為劇;二萬以上為次劇。在諸京倚 郭者曰「京縣。」自京縣而下,以萬戶以上為上,三千戶 以上為中,不滿三千為下。中縣而下置丞,以主簿與 尉通領巡捕事。下縣則不置尉,以主簿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