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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職官志》,「洛陽縣置六部尉。江左以後,建康亦 置六部尉。餘大縣置二人,次縣、小縣各一人。」

文帝元嘉十五年置尉如晉制唯縣小者省之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晉江右洛陽縣 置六部都尉,餘大縣置二人,次縣、小縣各一人。宋太 祖元嘉十五年,縣小者省之。」

北齊

北齊制,縣置右部、南部、西部三尉。

按:《隋書百官志》云云。

隋制,改尉為「縣正。」

按:《隋書百官志》改尉為「縣正」,尋改正為「戶曹、法曹分 司。」

唐制,縣尉品秩以上中下為差。

按:《唐書百官志》:「京縣尉六人,從八品下;畿縣尉二人, 正九品下;上縣尉二人,從九品上;中縣尉一人,從九 品下;中下縣尉一人,從九品下;下縣尉一人,從九品 下縣尉分判眾曹,收率眾調。」

高祖武德元年改書佐曰縣尉尋改曰正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云云。

武德七年改縣正,復曰「尉。」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云云。

元宗開元  年增置縣尉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開元中上縣 萬戶,中縣四千戶以上,增尉一人。其後畿縣戶不及 四千,亦置尉二人,萬戶增一人。」

太祖建隆三年每縣置尉一員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十二月丙戌。詔縣置尉 一員,理盜訟。置弓手。視縣戶為差」按《職官志》。建隆 三年,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奉賜並同。

乾德二年春正月丁未令錄尉有耄耋篤疾者舉劾之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元年三月庚寅班縣尉捕盜令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仁宗至和二年開封祥符兩縣各增置尉一員凡縣不置簿則尉兼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至和二年,開封、 祥符兩縣各增置尉一員,掌閱習弓手,戢姦禁暴。凡 縣不置簿,則尉兼之。」

孝宗隆興 年詔尉不許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邑大事煩則置二尉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光宗紹熙 年詔尉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寧宗嘉定十三年詔極邊縣尉獲盜酬賞班改歲以二員為額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金縣》有赤、次赤、劇次劇。又有上中、下之分,設尉以佐 之。

按《金史百官志》:「赤縣尉四員,正八品,專巡捕盜賊。餘 縣置四尉者同此。」次「赤縣尉一員,正九品;諸縣尉一 員,正九品。」

世祖至元二十年縣定上中下三等各設尉一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至元二十年,定 江淮以南三萬戶之上者為上縣,一萬戶之上者為 中縣,一萬戶之下者為下縣。上縣尉一員,中縣如上 縣之制,下縣如中縣。民少事簡之地,則以簿兼尉。後 又別置尉,尉主捕盜之事。」

順帝至正元年十一月戊寅彰德屬縣各添設縣尉一員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春二月戊申,「京畿盜起,范陽縣請增設縣 尉」,從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制,不置尉,置典史一員為令屬。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