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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尹翁歸傳》:「翁歸徙杜陵,少孤,與季父居,為獄小吏,曉 習文法,喜擊劍,人莫能當。」

《後漢書郭躬傳》:「躬父弘,習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弘為 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平。諸為弘所決者,退無 怨情,郡內比之東海于公。年九十五卒。」

《虞詡傳》:詡祖父經為郡縣獄吏,案法平允,務存寬恕。 每冬月上其狀,恆流涕隨之。嘗稱曰:「東海于公高為 里門,而其子定國卒至丞相,吾決獄六十年矣,雖不 及于公,其庶幾乎!子孫何必不為九卿邪?」故字詡曰 升卿。

《范滂傳》:「滂坐繫黃門北寺獄,獄吏謂曰:『凡坐繫皆祭 皋陶』。滂曰:『皋陶賢者,古之直臣,知滂無罪,將理之於 帝,如其有罪,祭之何益』?」眾人由此亦止。

《魏志臧霸傳》:「霸父戒為縣獄掾,據法不聽太守欲所 私殺。太守大怒,收戒詣府。時送者百餘人,霸年十八, 將客數十人,徑於費西山中要奪之,送者莫敢動,因 與父俱亡命東海。」

《避署錄話》:「蘇子瞻元豐間赴詔獄,與其長子邁俱行, 與之期送,食唯菜與肉,有不測,則徹二物而送以魚, 使伺外間以為候。邁謹守逾月,忽糧盡,出謀於陳留, 委其一親戚代送,而忘語其約。親戚偶得魚鮓送之, 不兼他物。子瞻大駭,知不免將以祈哀於上而無以 自達,乃作二詩寄子由,祝獄吏致之。蓋意獄吏不敢 隱,則必以聞」,已而果然。神宗初固無殺意,見詩益動 心,自是遂益從寬釋

《東皋雜錄》:東坡元豐間繫御史獄,謫黃州。元祐初,起 知登州。未幾,以禮部員外郎召,道中遇當時獄官,甚 有愧色。東坡戲之曰:「有蛇螫殺人,為冥官所追,議法 當死。」蛇前訴曰:「誠有罪,然亦有功,可自贖。」冥官曰:「何 功也?」蛇曰:「某有黃,可治病,所活已數人矣。」吏收驗,果 不誣,遂免。良久索一牛至,獄吏曰:「此牛觸殺人,亦當」 死。牛曰:「我亦有黃,可治病,亦活數人矣。」良久,亦得免。 久之,獄吏引一人至,曰:「此人生常殺人,幸免死,今當 還命。」其人倉皇妄言亦有黃。冥官大怒,詰之曰:「蛇黃、 牛黃皆入藥,天下所共知。汝為人,何黃之有?」左右交 訊,其人窘甚,曰:「某別無黃,但有些慚惶。」

《宋史高登傳》:登攝獄事,有囚殺人,守欲奏裁曰:「『陰德 可為』。登曰:『陰德豈可有心為之?殺人者死而可幸免, 則被死之冤何時銷』!」滿秩,士民丐留不獲。

司獄部雜錄

《野客叢談》:漢獄固酷,獄吏尤不恤,試摭數事。周勃下 廷尉,吏稍侵辱之,既出,曰:吾嘗將百萬軍,安知獄吏 之貴也。」韓安國抵罪,蒙獄吏田甲辱之,安國曰:「死灰 不復然乎?」甲曰:「然。」即溺之。王嘉下獄,獄吏稍侵辱之, 嘉喟然仰天歎曰:「幸得充備宰相,不能進賢退不肖, 死有餘責。」嘔血而死。蕭望之不肯入獄,仰天嘆曰:「吾 備位宰相,老入獄牢,苟求生活,不亦鄙乎!」飲藥而死。 夫以宰相大臣,獄吏尚且不恤,況其他乎!是以路溫 舒上書有曰:「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今 治獄之吏,上下相敺,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 後患。故治獄之吏,皆欲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離 於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計」,歲以萬數,此仁 聖之所以傷也。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捶楚之 下,何求不獲?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詞以視之;吏治者 利其然,則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鍛鍊而周內之。 蓋奏當之成,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辜。何則?成 鍊者眾,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獄吏專為深刻,殘賊而 亡,極媮為一切。故《俗語曰:「畫地為獄,議不入;刻木為 吏,期不對。此皆疾吏之風,悲痛之辭也。故天下之患, 莫深於獄;敗法亂正,離親塞道,莫甚乎治獄之吏,此 所謂一尚存者也。溫舒一書,深切如此,使人讀之,不 覺毛竦。想秦弊之存於當時者,莫此為酷。觀勃等所 云,益可驗矣。鍛鍊周內,文致其罪,在漢已然,況今日 乎?

《泊宅編》:今州縣獄皆立皋陶廟,以時祀之,蓋自漢已 然。范滂繫獄,吏俾祭皋陶,曰:「皋陶賢者,知滂無罪,將 理之於帝。如其無知,祭之何益?」皋陶大理,善用刑,故 後享之。今西北屠者皆祭樊噲,又可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