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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倉部彙考

周制,「設廩人」,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匪頒。倉人掌粟 入之藏,又設司祿,而皆統於地官。

按:《周禮地官》廩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 下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 百人。」

訂義薛平仲曰:「場人既已為登穀之備矣,則倉廩之官當有以為儲蓄之備也。先儒以廩為藏米,以倉為藏穀,故廩人之官必以下大夫二人居之。自穀而舂揄以為米,則米之為用所當貴重愛惜者,而官其可輕畀哉?是以廩人為之長,而倉人以中士為之屬焉。」

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

訂義易氏曰:「《天府職》曰『若祭天之司民、司祿,而獻民數穀數』。」則知九穀之數專掌于司祿。今復見于《廩人》,何也?賈氏謂「廩人掌米,倉人掌穀」,其義誠然。蓋倉人掌粟入之藏,辨九穀之物,則掌穀可知。廩如御廩、常廩之類,則皆米也。不然,《明堂位》何以曰「米廩,有虞氏之庠」,釋者以魯謂之米廩,虞帝上庠,今藏粢盛之委焉,非米而何?以廩名?官所掌者米,而云「掌九穀之數」者,兼掌九穀之數也。是知《倉人》掌穀,《司祿》掌九穀之數,《廩人》即其九穀之數,以知廩米之數,凡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而已。

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 凶豐。

訂義《易》氏曰:制其財之多寡,權其禮之增損,非廩人之事,特以邦用之足否詔之於上,凡以治年之凶豐而已。年之凶豐,天也,所以治之者人也,治之則權其多寡增損,而為之開闢斂散。其於豐也,不為妄費以蠹其國,其於凶也,不為過取以害民。

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 下也。」

訂義賈氏曰:「萬民食食者,謂民食國家糧食者,上謂大豐年,中謂常年,下謂少儉年。此雖列三等,以中年是其常法。」 鄭康成曰:「此皆謂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鬴,

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詔王殺邦用。」

訂義鄭鍔曰:「梁惠王移民就粟,孟子譏之何耶?蓋《周官》之民有田以耕,其饑偶出於天時之水旱而已。惠王不能制民之產,凶歲則移民,是為無政。

凡邦有會同師役之事,則治其糧與其食。」

訂義王昭禹曰:「治者量遠近為之節。」 鄭康成曰:「行道曰糧,謂糒也;止居曰食,謂米也。」

大祭祀,則共其接盛。

訂義鄭康成曰:「接讀為『壹扱再祭之扱,扱以授舂人舂之』。」 《易氏》曰:「接猶承也。天子親耕藉田,以共粢盛,非有司親承之,與常穀同,何以致敬於鬼神?故甸師以時入之於廩人,廩人接之以藏於神倉。及大祭祀之時,廩人則共其所接之盛。是以舂人接之則舂穀而為米,𩟄人接之則炊米而為食,然後王者得以親承祭祀」,其為敬至矣。

《倉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

訂義項氏曰:「倉人,掌藏粟者。」

掌粟入之藏。

訂義鄭康成曰:「九穀盡藏焉,以粟為主。」 賈氏曰:「『《月令》首種不入』,鄭《注》引《舊記》,首種謂稷也,即種粟,是五穀之長。下文『九穀』,此云粟,是以粟為主。」

辨九穀之物,以待邦用。

訂義《鄭鍔》曰:「邦之用穀也,有匪頒、賙賜、稍食之殊,則其精粗亦異,故宜辨其色焉。」

若穀不足,則止餘法,用有餘,則藏之,以待凶而頒之。

訂義王氏曰:「法式所用,有雖不足,不可以已者;有待有餘然後用者,所謂餘法用則待有餘而餘用者。」

《易》氏曰:「大府,所謂式貢之餘財,以供玩好。幣餘。」

之賦以待賜予,《委人》所謂「凡其餘聚以待頒賜。」 止餘法,用止此者歟?有餘則藏之,以待凶而頒之,是樂歲則取之於民,凶年則遂以頒之於民,取之不以為虐,頒之乃所以為利,無非充裕民之仁政。

凡國之大事,「共道路之穀積、食飲之具。」

訂義黃氏曰:「大事,大師役也;其小者,遺人委積,自足共之;其大者,倉人共其穀積、食飲之具,食糗糒,飲漿酏也。」

《司祿》,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訂義劉迎曰:「司祿」者,司穀祿,先儒誤為爵祿矣,不然何以與《倉人》《司稼》同列耶? 《易氏》曰:「《司祿》逸篇,弗可考矣。」此經猶存其官之名者,以序見之,不特見之《序官》而已。《天府》曰:「若祭天之司民司祿而獻民數,穀數則受而藏之。」鄭氏謂司祿為文昌第六星,祿之言穀也,則以掌天下之穀數者謂之司祿,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