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掌天下之民數」 ,而《秋官》有司民之職。蓋民之損益關乎天,穀之豐耗係乎民。此司民及三年大比,則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且有天府之登。知司祿之於穀數亦然,則王者以民為天,民以食為天,其類同,其義可推矣。
晉
晉制,縣置倉曹掾吏。
按:《晉書職官志》云云。
北齊
北齊制,「三等州郡鎮置倉曹、倉督等員。」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上中下州置屬官,有倉曹參 軍事,上中下郡屬官,有倉督三等,諸鎮置倉曹參軍 事、倉督等員。」
隋
隋制,「州置倉督。」
按:《隋書百官志》云云。
高祖開皇 年郡置倉曹書佐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開皇中罷州置 郡,郡置倉曹、書佐,因郡之大小而為增減。」
唐
唐制,州置司倉參軍,上鎮置倉曹參軍、倉曹佐及縣 置司倉佐等員。
按:《唐書百官志》:「上州司倉參軍事一人,從七品下;中 州司倉參軍事一人,正八品下;下州司倉參軍事一 人,從八品下;上鎮倉曹參軍事,從八品下。凡鎮二萬 人以上,增倉曹參軍事一人,從七品下。不及二萬者, 倉曹參軍事,正八品上。掌儀式倉庫,飲膳醫藥,付事 勾稽,省署鈔目,監印給紙筆,市易公廨。」又注:「京兆河 南府諸縣,戶一萬以上,置義倉督三人。凡縣有司倉 佐,上鎮有倉曹佐一人,史二人,倉督一人,史二人;中 鎮倉督一人,史二人;下鎮倉督一人,史一人。」
宋
宋制,置戶曹參軍,掌倉庫受納。
按:《宋史職官志》:「戶曹參軍,掌戶籍賦稅,倉庫受納。」
孝宗乾道六年令司戶專主倉庫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乾道六年,汪大 猷言「司戶初官,令專主倉庫。從之。」
金
金制,諸倉置使副等員。
按:《金史百官志》:「大倉使,從六品。掌九穀廩藏出納之 事。副使,從七品。」
提舉倉場司。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出納公平及 毋致虧敗。監支納官,八品。十六員。
〈注〉貞祐五年置,先吏部辟舉,後省擬。「監支納官,以年六十以下廉幹人充」,女直、漢人各一。廣盈倉、豐盈倉、永豐倉、儲倉、富國倉、廣衍倉、三登倉、常盈倉、通濟倉與在京倉,置監支納使副各一員。豐備倉、豐贍倉、廣濟倉、潼關倉,興定五年刱置。潼關倉。監支納一員,兼樞密院彈壓。陳州倉四員,洧川倉二員。
諸倉。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品。掌倉廩畜積、受納租稅、 支給祿廩之事。
〈注〉攢典,掌收支文曆,行署案牘,歲收一萬石以上,設二人。《倉子》,掌斛斗盤量、出納、看守之事。
南京諸倉監支納官,正八品。
元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諸路總管府屬府倉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明
太祖洪武六年定府州縣所屬衙門設倉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六年,定府所屬衙門倉大使一 人,副使一人。州所屬衙門有倉草場者,設官如府;縣 所屬衙門有倉草場者,設官如州。」
洪武九年、令司倉俸滿給由、以九年通論
按《明會典》:「洪武九年,令倉庫司局管錢穀官,以歷俸 周歲為滿。收受少者,以數付交代官給由,多者以半 俸守支,畢日給由。雖經改除,亦以九年通論。」
洪武十四年、令各處倉官周歲考滿、以已未入流者、 陞級有差
按《明會典》:「洪武十四年,令各處倉官周歲考滿守支 俸給支三分之一,守支畢日,未入流陞從九品,已入 流陞正九品。」
洪武二十六年,定「倉官陞降品級有差。」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雜職官,三年給由, 無私過者,未入流陞從九品,從九品陞正九品。倉庫 官先於戶部查理歲課,花銷明白,送部類奏。又定倉 官收糧不及千石者,本等用虧折而賠納足備者,照 依品級降用。」〈近例賠完者免罰〉其有私笞者,本等用。但犯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