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8 (1700-1725).djvu/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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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并私罪曾經杖斷者,未入流降邊遠從九品降未 入流用。

洪武二十八年、令、內外倉官、歷過全俸服滿後、照起 復官員本等改用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內外倉官歷過全俸, 雖未周歲,所收糧數已滿千石,遇父母喪守制,俟服 滿後,照起復官員本等改用。」

宣宗宣德元年令長安倉副使該本等搭選南京收糧者照常付選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奏准,長安四門倉副使,不係經 收糧斛,該本等搭選南京者,具奏人選。」今亦收糧照 常付選。

英宗正統元年令山東都司所屬沿海倉官考滿日布政司查明仍送原衙門照例給由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奏准山東都司所屬沿海倉官, 考滿守支盡絕,給由布政司查理明白,仍送原衙門 照例給由。」

正統三年定「在外倉官考滿者,各管部司考覈,就令 復職,候九年通考,以憑陞用。」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奏准,在外倉官,三年六年考滿, 係北直隸者,赴吏部考覈,引奏復職;係南京者赴南 京吏部,係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復 職。各布政司仍將各官牌冊具本,差人類繳,候九年 通考,以憑查考。多歷、少歷、違限錯歷,俱送問九年,無 過陞一級,有過本等用。」

正統五年定「司、府、州、縣、衛、所考滿丁憂起復」倉官,取 具各該官吏保結,達布政司、都司,令親齎具由,申報 本部,以憑查考。

按《明會典》,正統五年奏准司府州縣衛所考滿丁憂 起復倉庫稅課司河泊所官,將任內收過課程等項, 備開納獲「通關」字號及倉庫錢糧支銷明白餘剩物 件交與見任官攢收掌取具各該府州縣衛所官吏 保結,轉達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滿官員親齎赴京。丁 憂回籍者,將首交盤明白,亦具緣由申報本部,候各 官起復,以憑查考。

孝宗弘治三年定凡倉攢未及守支丁憂起復曾交盤無礙者撥各衙門辦事准作守支收考違者仍照未滿月日守支

按《明會典》,「凡倉攢未及守支,丁憂起復。弘治三年奏 准曾交盤無礙者,撥各衙門辦事,一年半准作守支 月日收考。違者仍撥原倉守支,照三年滿日事例收 考。」今例俱仍撥倉攢,照各未滿月日,收糧守支。 弘治  年定,凡倉官收糧無過者陞。違者分別降 用送問。

按《明會典》,「凡倉場官,弘治間定收糧千石,草十萬束 以上,無過陞一級。有笞杖罪,本等用徒罪降用。若收 糧不及千石,草不及十萬束者,歷俸周歲,許交盤給 由。其大同、宣府倉場官守支盡絕,其盤收前官糧草, 該減俸。如支盡絕給由,到任半年無糧收受者,起送 赴部,行戶部查勘明白,付文選司別用。」若初到之時, 「雖曾盤收,不係經收者,亦起送。其正糧守支盡絕,即 當減俸。若守候二年之上,放支不盡絕者,仍聽全支 本等俸給。不及二年,不許,或守支間奉上司委署別 衙門印信,亦不許遷延過違年限。丁憂復除,或改除 河泊所官、千戶所吏目,俸月不准通理,違者皆送問。」 又定:「凡倉官有將附餘耗米交盤者,送問駁回守支。」 又定:「凡倉場攢典守支八年不盡者,委官交盤明白, 交與見任官攢守支給由。其批內不開守支盡絕年 月日期及違限者,送問。曾經收放糧草者,查照守支 年分多寡,免其辦事。就撥當該全無收放者,起送赴 部,駁回另歷。」

世宗嘉靖三年定宣府東路倉官部覈稱職者照各邊收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

按《明會典》:「嘉靖三年奏准宣府東路懷來等城堡倉 場官,聽各該撫按官會議,每官一員,定與應該收放 料草數目,守支盡絕,方許給由。吏部覈實,如果稱職, 照各邊收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

穆宗隆慶六年令陝西延寧甘固四鎮倉官年滿者撫按委官查盤交付接管即與起送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奏准陝西延、寧、甘、固四鎮各城 堡倉場官攢,一年已滿,許將經手錢糧呈詳撫按,委 官查盤明白,交付接管官攢,即與起送,不必守支盡 絕。」

神宗萬曆元年令京通二倉官攢守支盡絕併零數坐支不盡千石者一體起送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京、通二倉官攢守支盡絕, 即日起送。如零數坐支不盡千石上下者,盤併別廒 湊放,一體起送。」

萬曆六年、令腹裏倉官、照邊倉例、任滿起送給由、免 其守支

「按《明會典》」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