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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七年,定倉官經犯徒杖者,不選鹽場驛遞等官 按《明會典》,萬曆七年題准:從九品及雜職倉官,但經 犯有徒杖,止降改雜職倉官不選鹽場驛遞等官。 萬曆十三年,令倉官支放,任滿交與新官接管,刻期 起送。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倉場官收到糧草,任內 隨時支放,周歲任滿,交與新官接管,本官刻期起送。 若糧草數多,如京、通、臨、德等倉以數千萬計,盤量不 便者,方令留任守支。支剩糧千石、草萬束,亦照京倉 事例交盤起送。若遇有查盤閱視,及有監督部臣處 所,亦照臨、德二倉事例,隨交代盤量之後,起送給由, 毋令過於三年,亦不必以「千石萬束」為拘。

皇清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在外直省各承宣布政使司。」

所屬衙門:「陝西涼莊倉。」大使一員。舊有河西靈州倉大使一員。四川「建昌、鹽井、越巂、寧番、會川、鎮西」 六倉大使各一員。後俱裁。各提刑按察使司所屬衙門:西寧道所屬倉大使一員。舊設五員後裁四員 舊有肅州靖遠兩道所屬倉大使各一員後裁 舊有倉副使後裁各府所屬衙門倉大使、副使因事設立無定員各州縣倉大使、副使因事設立無定員各鹽運提舉二司所屬衙門:各場倉大使一員。舊有副使一員後裁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品級,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歸畫一。從九品:布政使司倉大使,各府倉大使,未入流道倉大使,州倉大使、副使,縣倉大使、副使。

司倉部紀事

《史記貨殖傳》:「宣曲任氏之先為督道倉吏。秦之敗也, 豪強皆爭取金玉,而任氏獨窖倉粟。楚、漢相距滎陽 也,民不得耕種,米石至萬,而豪強金玉盡歸任氏。」 《宋史侍其曙傳》:「其曙咸平中與謝德權提舉在京倉 草場,嘗於倉隙地牧牛羊,為德權所訟。真宗以問德 權曰:『牛羊食倉粟邪』?曙聞而自劾,帝勉諭之。它日召 曙」問:「汝才孰與德權?」對曰:「德權畏法慎事,臣乃敢於 官倉牧牛羊,是不及也。」人多稱之。

《吳昌裔傳》:「昌裔,轉運使曹彥約聞其賢,俾司糴場。時 歲饑,議糴上流,昌裔請發本倉所儲數萬,而徐糴以 償,從之。」

《張洽傳》:「洽時行社倉法,洽請於縣,貸常平米二百石, 建倉里中,六年而歸其本於官,鄉人利之。」

《遼史百官志》:「縣有驛遞馬牛旗鼓鄉正廳隸倉司等 役,有破產不能給者,良民患之。馬人望設法使民出 錢免役,官自募人,倉司給使,以公使充,人以為便。」 《瑞州府志》:「陳璣由吏員授進賢縣倉大使。正統元年, 侍郎趙新薦之,遂詔知高安。」

司倉部雜錄

《漢書王嘉傳》:「孝文時,吏居官者或長子孫,以官為氏。」 倉氏則倉吏之後也。

《石林燕語》:後唐明宗嘗入倉觀受納,主吏懼,責其多 取,乃故為輕量。明宗曰:「倉廩宿藏,動經數年,若取之 如此,後豈免拆閱乎?」吏因訴曰:「自來主藏者所以至 破家竭產以償欠,正為是。」明宗惻然,乃詔自今石取 二升為雀鼠耗,至今用之,所謂加耗者是也。明宗知 恤吏矣,不知反墮其計中,遂為民害。近世立盤量出 「剩法」,本防吏姦,而州縣貪暴者因以斂民,至於倍蓰, 以其正數上供及應監司之求,而留出剩以自給。監 司知之,亦不問加耗,又不足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