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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庫部彙考

金制置諸庫,設使、副判官等員。

按《金史百官志》:「南京豐衍東西庫。使,正八品。副使,從 八品。判二員,正九品;監支納各一員,正八品。」

軍器庫。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從九品。掌甲胄兵 仗。

司吏二人。庫子掌出納之數,看守巡護。中都、南京依此置。西京省副使,北京惟副使仍兼八作使。隨府節鎮設使、副。若軍器兼作院,軍資兼軍器庫及防刺郡,則置都監一員,以軍資監兼者如舊。

「中都廣備庫。」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從八品。判官 一員,正九品。掌疋帛顏色、油漆諸物出納之事。

攢典四人,庫子十四人,內十二人收支,二人應辦。掌排數、出納、看守、巡護之事,與庫官通管。

永豐庫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從八品。判官一員, 正九品。掌泉貨金銀珠玉出納之事。

攢典三人,庫子十二人,內十人收支,二人應辦。凡歲收二十五萬貫者置庫子十人,不及二萬貫者置二人。

南京交鈔庫。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掌「出 入錢鈔、兌便之事。」

攢典二人,攢寫計帳、類會合同。庫子八人,掌受納錢數,辨驗交鈔,毀舊主簿曆。

世宗大定十三年置中都流泉務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中都流泉務。大 定十三年上謂宰臣曰:「聞民間質典利息重者至五 七分。或以利為本。小民苦之。若官為設庫。務十中取 一為息。以助官吏廩給之費。似可便民。卿等其議以 聞。」有司奏「於中都、南京、東平、真定等處并置質典庫。 以流泉為名。各設使副一員。凡典質物。使副親評價 直。許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計之。經二 周年外,又逾月不贖,即聽下架出賣。出帖子作寫質 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銀等第、分兩,及所典年月日、 錢貫、下架年月之類。」若亡失者,收贖日勒合於人驗 元典官本并合該利息,賠償入官外,更勒庫子驗典 物日上等時估償之物,雖故舊依新價償,仍委運司 佐貳、幕官識漢字者一員提控。若有違犯則究治,每 月具數申報上司。

宣宗興定三年立軍器庫設使副各一員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三年,河南路節鎮以上立軍 器庫,設使副各一員。」

元制,置各省屬官。架閣庫管勾一員,正八品。

按:《元史百官志》云云。

世祖至元二十年置諸路總管府屬平準行用庫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設儲用庫提領使副各一人

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江淮等處 財賦都總管府所轄官司,天曆二年復設儲用庫。提 領大使、副使各一人。」

太祖洪武九年令司庫俸滿給由以九年通論

按《明會典》:「洪武九年,令倉庫司局管錢穀官,以歷俸 周歲為滿。收受少者,以數付交代官給由,多者以半 俸守支,畢日給由。雖經改除,亦以九年通論。」

成祖永樂八年定順天府廣備庫大使副使考滿照內府庫官例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三年令在外庫官考滿者各管部司考覈就令復職候九年通考以憑陞用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奏准,在外庫官,三年六年考滿, 係北直隸者,赴吏部考覈,引奏復職;係南京者赴南 京吏部,係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復 職。各布政司仍將各官牌冊具本,差人類繳,候九年 通考,以憑查考。多歷、少歷、違限錯歷,俱送問九年,無 過陞一級,有過本等用。」

正統五年,定「司、府州、縣衛所考滿丁憂起復庫官具 結報部查考」之例。

按《明會典》,正統五年奏准司府州縣衛所考滿丁憂 起復倉庫稅課司河泊所官,將任內收過課程等項, 備開納獲「通關」字號及倉庫錢糧支銷明白餘剩物 件交與見任官攢收掌取具各該府州縣衛所官吏 保結,轉達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滿官員親齎赴京。丁 憂回籍者,將首交盤明白,亦具緣由申報本部,候各 官起復,以憑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