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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大小條科,熹自以為亦無甚愧於執事之門,而其 師生相接之勤,則竊自隱度,以為雖執事力或有所 未能也。謂宜得在假借之域,而反以例削之,使不得 自盡,此何說哉?熹巳具公狀申稟,而以此私於左右。 伏惟「思究朝廷立學養士之意,而考其制財用之法, 痛念吏民之艱弊,而深察熹之所領,其於州縣有異 焉。於不可與之中捐而與之,亦所以視高明之意有 在,而不專於己勝,足以勸其能者,而不能者知所厲 焉,又況理法有可與者乎?」干冒威嚴,不勝皇恐。

《答陳宰書》
前人

昨夕坐間,蒙出示《廣文公書》,似未見察者,聊陳其一 二。李君兄弟之賢,聞於閩中,熹少時見諸老先生道 語其故,心甚慕之。及來此,道過三山,乃識其兄迂仲。 即之粹然而溫,無諸矜爭之色。時未識李君,以謂其 猶兄也。至官未久,聞其分教是邦,心甚喜,以為所領 縣學,事有相關者,當大得其力助。故事有可不可,未 「嘗不因書文以喻意指,而不意其怒至此也。」熹所辨 七事如左:《李君書》以為「熹有少年銳氣,嘗謂論事者 當以事理之長短曲直,而不當以其年之先後。若直 以年長者為勝,則是生後於人者,理雖長而終不可 以自伸也。」又謂「奚不於監司郡守前論列,此李君之 所能,而熹誠不敢也。所以然者,直不欲以監司、郡守 之勢脅持上下耳。此李君之所能,而熹誠不敢也。李 君又自謂本無欲勝人之心,止是推車欲前耳。異哉, 李君之欲前其車也!獨不思夫郡、縣之學,本一車耶? 譬則郡其軫蓋而縣其衡軛也,後其衡軛而獨以蓋 軫者驅馳之,曰『吾欲前此耳』。此熹所不曉也。」又謂:四 分錢乃郡縣學通得用。熹既留其二,而歸其二於郡 學矣,尚何言使縣不得用其二分,是猶州不得用其 二分也。假糧於道,是乃前所謂自備錢糧者,奚獨縣 學則可,而郡學則不可乎?推此言之,前李君所自謂 「無勝人之心」者,熹不信也。又謂「郡學,泉州學也;同安 學,同安縣學也,各盡力於其中耳。」此又不然。熹前疏 所陳云云者,非以自高,乃所以極論究心一二,而求 見哀於李君外,自有一州之教官,上為丞相所自擇 用,下與大府、部刺史分庭抗禮,而熹銓曹所擬,一縣 小吏,而敢有勝之之心乎?今李君所云,無乃與熹之 私指謬也。又謂熹不能有所養,而於此未能自克,此 則中其病。但熹所爭乃公家事,無毫髮私意於其間。 此固官長之所深知,而其戒熹敢不思也!熹已謝學 事,但此色官錢終不可失。蓋此乃同安一縣,久遠利 害,非吾人所得用,以徇一旦之私。伏惟持之不變,以 幸此縣之人,而以熹所陳者曉李君,無深怒也。李君 書與熹前所為劄對,封納呈他,尚容面究。

《重教職疏》
明·沈鯉

「竊惟教職之親士,與有司之親民一也。今天下有牧 民之官,而無教士之官,蓋所謂教授、學正等職者,徒 取備員,實於子弟,無分毫授受之益。雖亦三年大比, 每歲貢士未嘗乏人,而求其成德達材,以著作人之 效者,則杳乎其未之聞也。」夫人材風俗出自學校,為 治忽理亂所係,可任其廢壞不修至此乎?臣等專司 「風化,責有攸歸。竊欲稍為振拔,使知自奮,無所容其 督責之法,惟慎其選除,優其遷轉,以示鼓舞作興之 意。使由科目出身者不薄此而不為貢途出身者不 畫地以自限。庶幾師道立而學政之修舉有日矣。請 自萬曆十七年為始,新科進士有願就教職者,免其 自行陳乞,止具呈辦事衙門移文吏」部代與題准。即 與除府學教授教授三年查果稱職。原係二甲者陞 各部主事。係三甲陞推官知縣。俟其歷俸三年將前 教授舊俸准折有司年半。與初選推官知縣歷俸四 年半者一體推遷行取。其三甲進士有願久任教職 以終作人之效者許於就遷之日具呈案候。待其六 年徑陞各部主事。三「年者陞國子監博士等官。」如有 雅意作人,如塾師之於子弟,日課月程,多所造就,及 能贊助有司,修明教化,有移風易俗之效者,遇該內 轉與相應部分,遇該行取則通論功績,所以優進士 教職者,似應如此。夫其守選未及者,得免於優滯之 苦,而政體未諳者,可習見有司之事,或遇該鄉試之 年,則「聘取同考,不患乏人。斯其所以優之者,又不在 選轉之間而已矣。會試副榜舉人及下第乞恩就教 者,本為貧而仕者居多。乃當臨選之期,猶持兩端不 決者何也蓋年長而願就教職者,本利於推陞之速; 年青而有志進取者,又惟恐推陞之速。此其情之不 同,有若是相反者,不可不從其兩便也。請自今以後, 凡舉人就教者,俱經會試一次,方與推陞。有司如就 教之後,會試不第而仍願久任教職,以終作人之效 者,許具呈案,候准其再一會試,方與推陞。惟巳經三 次者不准,其餘仍照常推用。若有造就人材,修明教 化,如前項所稱功績者,三年以上陞司務博士、知州, 九年考滿起送到部者,陞」各部主事、大理寺評事、府 同知,所以優舉人教職也。似應如此。夫舉人進士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