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8 (1700-1725).djvu/35

此页尚未校对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三年春正月,「增置晉王部斷 事官四員,都水太監二員,省卿一員。」二月戊寅,置安 遠王醜漢王傅。三月甲寅,置周王常侍府,秩正二品。 設常侍七員,中尉四員,諮議、記室各二員。置「打捕鷹 坊民匠總管府」,設官六員,斷事官八員,延福司飲膳 署官各六員,並隸周王常侍府。夏四月,己亥,增置周 王斷事官二員。

延祐四年,置冀王、安王、王傅等官。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四年六月戊午,置冀王孛羅, 王傅二員,中尉、司馬各一員,都總管府,秩正三品。十 二月壬子,置安王、王傅。」

延祐六年三月己巳,封諸王月魯鐵木兒為「恩王」,給 印,置王傅官。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三月乙未賜諸王徹徹禿永福縣戶萬三千六百為食邑仍置王傅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至順元年立諸王相府傅尉等官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三月戊午,封皇子阿剌 忒納荅剌為燕王,立宮相府,總其府事,秩正二品。四 月癸巳,置豫王王傅、副尉、司馬各二員。五月己巳,置 肅王寬徹傅、尉、司馬各一員。」

順帝至正十六年二月甲戌命蠻蠻為靖安王賜金印置王傅等官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七年八月辛亥,帖木兒不花進封淮王,賜 金印,設王傅等官。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太祖洪武三年令王府官員考滿日復職不考覈

按《明會典》:「凡各王府官及護衛首領官考滿,洪武三 年令俱復職,不考覈。」

成祖永樂元年令王府官回原籍守制

按《明會典》,「凡王府官父母歿於任所者,永樂元年令 回原籍守制。又凡王府儀賓遇父母之喪,徑自啟王, 不分原籍遠近,暫令前去奔喪,量程定與假限,事畢 依期回還,仍須各王具奏。」

永樂十一年、令王府長史等官。經過犯者不許選用 按《明會典》、「凡王府長史等官。永樂十一年、令曾經過 犯者、不許選用」

永樂二十二年、令、王府長史等官、歷俸三年。照例請 給誥命

按《明會典》。「永樂二十二年,令在京王府未之國者,本 府長史等官歷俸三年。照京官事例請給誥命。」

孝宗弘治十三年定京官與王府結親者改調外任按明會典凡京官以王親外調弘治十三年奏准京官與王府結親者俱改調外任若王府官不拘軍民

職、但與王同城居住者、俱改調

弘治十五年、令、各府長史等官、年老有病、願告致仕 者、照恩例加應陞職銜致仕

按《明會典》:「凡王府官,弘治十五年題准、各府長史等 官,但有年踰七十,不肯告老,或未及七十有病,願告 致仕者。該府徑自具奏,照依詔書恩例、俱加陞本府 相應官員職銜,行令致仕。如無職銜可陞者,授以該 陞品級,散官致仕」

弘治十六年、令王府長史等官、於通經人員除補 按《明會典》、凡王府長史等官。弘治十六年、令於通經 人員內除補。不許奏保

武宗正德十四年修明宗範令吏部於各王府長史等官擇堪為師範者除授至世子眾子等教養有賢否勤惰者許撫按提學等官訪聞

按《明會典》,「凡修《明宗範》」,正德十四年令吏部於各王 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務擇學行優長,堪為師 範者除授。又凡世子、眾子、長子、將軍、中尉等年未弱 冠者,各隨資質,嚴立課程,教養如法,不得虛應故事。 撫按提學等官訪其賢否勤惰以聞。

世宗嘉靖元年令王府官長史審理紀善有撥置妄為及不能鈐束所屬者許各該撫按官考察京官之年具奏定奪

按《明會典》,「凡王府官舊不考察。嘉靖元年題准:除典 儀、典膳、奉祠、教授等官照舊不考外,其長史、審理、紀 善若有撥置妄為,及不能鈐束府中官屬旗校人等 者,許各該撫按官於考察京官之年,開具實跡,奏請 定奪。」

嘉靖八年定「王府冠帶書辦官,撫按查勘奏請定奪」, 及王府官任滿者,聽該府具奏敘用。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議准王府奏保冠帶書辦官,先 行撫按查勘,果係相應在府旗校餘丁,奏請定奪。親 王通前毋過五名,郡王通前毋過三名。若來歷不明, 遊蕩術士,及一應素無行止之人,提問發遣。又凡王 府官任滿九年,聽該府具奏,查果才行可稱,曾經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