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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旌舉者,與別衙門官一體敘用。」

嘉靖十二年令、王府長史等官、非真能輔導有功者、 不許請加服色品級

按《明會典》,「嘉靖十二年題准王府長史等官,今後非 真能輔導有功,賢能可錄者,不許請加服色品級。其 曾經提問有過者,雖歷有年俸,止照原銜供職,衰老 者只著致仕。」

嘉靖二十一年令、王府官有缺、長史司即行查奏、不 許隱占、希圖保陞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四年,令、長史有缺。於進士舉貢內、慎擇學 行老成者陞除。教授等缺、於各府州縣學訓導內推 選陞補。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五年,定王府官屬「長史、紀善等官,非科目、 監生不許陞除,以重府僚之選。」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五年題准,王府官屬,除工正、工 副、倉庫等官,照舊以吏員選除外,長史非科目出身, 紀善典寶等官,非監生,不許陞除,以重府僚之選。 嘉靖二十八年令王府官員違限應復職者,巡按參 問,不必起送改選。」

按《明會典》:「凡王府官員過違憑限,應復職者。嘉靖二 十八年題准:巡按御史參提問罪,就彼發落,不必起 送,赴部改選。」

穆宗隆慶三年令王府護衛首領典簿典膳等官與審理紀善一體查覈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題准,除良醫、典樂、引禮舍人原 無陞補者,照舊不考外,其護衛首領、典簿、典膳、奉祠、 典寶、典儀、工正、教授及郡王教授、典膳等官,務與長 史、審理、紀善一體查覈。有老疾不謹及占缺年深者, 各該撫按官開奏。」

隆慶四年定:王府審理等官員缺,不拘舉貢,援例酌 量陞除。其親王、郡王妃父,止授兵馬指揮職銜。 按《明會典》,隆慶四年題准,王府長史紀善照舊正途 陞除外,其審理等官員缺,不拘舉貢,援例加納,各行 酌量陞除。又凡親王妃父原無官者,授兵馬指揮職 銜,郡王妃父,授兵馬副指揮職銜,俱不任事。

隆慶五年,令、「長史有貪肆者,許不時參治」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題准長史有貪肆者,不必候六 年考察,許不時參劾,以憑懲治。」

神宗萬曆二年令王府堪陞長史者候撫按薦到陞授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題准,王府奏薦堪陞長史者,不 問曾否加陞,服俸與出身資格,俱止案候,必候撫按 薦到,方許陞授。」

萬曆四年、令各撫按將王府長史等官、查訪賢否送 部、照年勞遞陞。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題准行各撫按官,將王府長史 等官,查訪賢否,并各員缺,送部查照年勞遞陞。 萬曆九年令王府各官巡按,查其年歲併納銀人員, 與醫士、樂舞生出身歷任年數,俱令致仕。」

按《明會典》:「萬曆九年題准王府各官,不拘見任候缺 巡按御史,查其年六十五至七十、八十歲以上,納銀 人員,歷任十年以上,原由醫士、樂舞生、廚役出身,歷 任二十年以上,悉令致仕。」

萬曆十年、令撫按於長史以下、訪實賢否、各造冊送 部、分別參處陞用

按《明會典》:「萬曆十年議准撫按官於長史以下賢否, 嚴訪實跡,巡撫於年終,巡按於復命,各造冊送部。不 檢者參處。有愛惜名節者,於王府員缺遞陞左長史, 保陞服俸。」

皇清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設。」

親王府、官、包衣大四員阿敦大二員。布大衣大一

員;《烏林大》,二員;《法克師大》,四員;《衣杭大》,二員。

郡王府、官、包衣大三員阿敦大一員布大衣大一

員;《烏林大》,二員;《法克師大》,四員;《衣杭大》,二員。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品級,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歸畫一。正六品,「包衣大,阿敦大布大衣大」 ,正七品,「烏林大」 ,正八品,「法克師大衣杭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