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9 (1700-1725).djv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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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珍同侍帷幄,知雕為洪珍謀主,甚忌惡之。洪珍又 奏雕監國史。尋除侍中,加開府,奏度支事,大被委任, 言多見從,特敕奏事不趨,呼為「博士。」雕自以出于微 賤,致位大臣,勵精在公,有匪躬之節,欲立功效,以報 朝恩,論議抑揚,無所回避。宮掖不急之費,大存減省, 左右縱恣之徒,必加禁約。數譏切寵要,獻替帷扆。上 亦深倚仗之,方委以朝政,雕便以澄清為己任,意氣 甚高。嘗在朝堂謂鄭子信曰:「向入省中,見賢家唐令, 處分極無所以。若作數行兵帳,雕不如邕;若致主堯、 舜,身居稷、契,則邕不如我。」其矜誕如此。長鸞等慮其 干政不已,陰圖之。會雕與侍中崔季舒等諫帝幸晉 陽,長鸞因譖之故,俱誅死。臨刑,帝令段孝言詰之,雕 致對曰:「臣起自諸生,謬被抽擢,接事累世,常蒙恩遇, 位至開府、侍中,光寵隆洽,每思塵露,微益山海。今者 之諫,臣實首謀,意善形惡,無所逃死。伏願陛下珍愛 金玉,開發神明,數引賈誼之倫,論說治道,令聽覽之 間,無所擁蔽。則臣雖死之日,猶生之年。」歔欷流涕,俯 而就戮。侍衛左右,莫不憐而壯之。時年五十五。子德 沖等徙於北邊。南安之反,德沖及弟德揭俱死。德沖 和謹謙讓,善於人倫,聰敏好學,頗涉文史。以帝師之 子,早見旌擢,歷員外散騎侍郎、太師府掾。入為中書 舍人,隨例待詔。其父之戮也,德沖在殿庭執事,目見 冤酷,號哭殞絕於地,久之乃蘇。

北周

黎景熙

按《周書》本傳,「景熙字季明,河間鄭人也。少以字行于 世。曾祖嶷,魏太武時從破平涼有功,賜爵容城縣男, 加鷹揚將軍,後為燕郡守。祖鎮,襲爵,為員外散騎侍 郎。父瓊,太和中襲爵,歷員外郎、魏縣令,後至鄜城郡 守。季明少好讀書,性強記默識,而無應對之能。其從 祖廣,太武時為尚書郎,善古學。嘗從吏部尚書清河」 崔元伯受《字義》,又從司徒崔浩學楷篆,自是家傳其 法。季明亦傳習之,頗與許氏有異。又好占元象頗知 術數,而落魄不事生業。有書千餘卷,雖窮居獨處,不 以饑寒易操。與范陽盧道源為莫逆之友。永安中,道 源勸令入仕,始為威烈將軍。魏孝武初,遷鎮遠將軍, 尋除步兵校尉。及孝武西遷,季明乃寓居伊、洛。侯景 徇地河外,召季明從軍。尋授銀青光祿大夫,加中軍 將軍,拜行臺郎中,除黎陽郡守。季明從至懸瓠,察景 終不足恃,遂去之。客於潁川,以世路未清,欲優遊卒 歲。時王思政鎮潁川,累使召。季明不得已,出與相見。 留於內館月餘。太祖又徵之,遂入關。乃令季明正定 古今文字於東閣。大統末,除安西將軍,尋拜著作佐 郎。於是,儉輩皆位兼常伯,車服華盛。唯季明獨以貧 素居之,而無愧色。又勤於所職,著述不怠。然性尤專 固,不合於時。是以一為史官,遂十年不調。魏恭帝元 年,進號平南將軍、右銀青光祿大夫。六官建,為外史 上士。孝閔帝踐阼,加征南將軍、右金紫光祿大夫。時 大司馬賀蘭祥討吐谷渾,詔季明從軍,還除驃騎將 軍、右光祿大夫。武成末,遷外史下大夫。保定三年,盛 營宮室,春夏大旱,詔公卿百寮極言得失。季明上書 曰:「臣聞成湯遭旱,以六事自陳;宣王太甚,而珪璧斯 竭。豈非遠慮元元,俯哀兆庶。方今農要之月,時雨猶 愆,率土之心,有懷渴仰。陛下垂情萬類,子」愛群生,覲 禮百神,猶未豐洽者,豈或作事不節,有違時令,舉措 失中,儻邀斯旱,《春秋》君舉必書,動為典禮。水旱陰陽, 莫不應行而至。孔子曰:「言行君子之所以動天地。」可 不慎乎?《春秋》莊公三十一年冬,不雨,《五行傳》以為是 歲一年而三築臺,奢侈不恤民也。僖公二十一年夏, 大旱,《五行傳》以為時作南門,勞民興役。漢惠帝二年 夏,大旱,五年夏,大旱,江河水少,谿澗水絕。《五行傳》以 為「先是發民十四萬六千人城長安。」漢武帝元狩三 年夏,大旱,《五行傳》以為是歲發天下故吏,穿昆明池。 然則土木之功,動民興役,天輒應之以異。典籍作誡, 倘或可思,上天譴告,改之則善。今若息民省役,以答 天譴,庶靈「『澤時降,嘉穀有成,則年登可覬,子來非晚。 《詩》云:『民亦勞止,迄可小康』。惠此中國,以綏四方』。或恐 極陽生陰,秋多水雨,年復不登,民將無覬,如又荐饑, 為慮更甚。」時豪富之家,競為奢麗,季明又上書曰:「臣 聞寬大所以兼覆,慈愛所以懷眾,故天地稱其高厚 者,萬物得其容養焉;四時著其寒暑者,庶類資其忠 信焉。」是以帝王者,寬大象天地,忠信則四時。招搖東 指,天下識其春;人君布德,率土懷其惠。伏惟陛下資 乾御㝢,品物咸亨,時乘六龍,自強不息,好問受規,天 下幸甚。自古至治之君,亦皆廣延博訪,詢採芻微,置 鼓樹木,以求其過。頃年亢旱踰時,人懷望歲,陛下爰 發明詔,廣求人瘼,同禹湯之罪己,高宋景之守正,澍 雨應時,年穀斯稔,剋己節用,慕質惡華,此則尚矣。然 而朱紫仍耀於衢路,綺縠猶侈於豪家,短褐未充於 細民,糟糠未厭於編戶,此則勸導之理有所未周故 也。今雖導之以政,齊之以刑,風俗固難以一矣。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