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10 (1700-1725).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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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少假一二年,親政如初。」舉朝愕不敢言。最抗疏諫 曰:「陛下春秋万壯,乃聖諭及此。不過得一方士,欲服 食求神仙耳。神仙乃山棲澡鍊者所為,豈有高居黃 屋紫闥,袞衣玉食,而能白日翀舉者?臣雖至愚,不敢 奉詔。」帝大怒,立下詔獄,重杖之,杖未畢而死。最既死, 監國議亦罷。明年,勛以罪瘐死。朝用詐偽覺,亦伏誅。 隆慶元年,最贈右副都御史,諡《忠節》。

劉魁

按《明外史》本傳:「魁字煥吾,泰和人。正德中,登鄉薦,受 業王守仁之門。嘉靖初,謁選,得寶慶府通判,歷鈞州 知州、潮州府同知。所至潔己愛人,扶植風教。入為工 部員外郎,疏陳安攘十事。帝嘉納。二十一年秋,帝用 方士陶仲文言,建祐國康民雷殿於太液池西。所司 希帝意,務宏侈,程工峻急。魁欲諫,度必得重禍,先命」 家人粥棺以待。遂上章曰:「頃泰亨殿、大高元殿諸工, 尚未告竣。內帑所積幾何?歲入幾何?一役之費,動至 億萬。土木衣文繡,匠作班朱紫,道流所居,擬於宮禁。 國用已耗,民力已竭,而復為此不經無益之事,非所 以示天下後世。」帝震怒,杖於廷,錮之詔獄。時御史楊 爵先已逮繫,既而給事中周怡繼至,三人屢瀕死,講 誦不輟。繫四年得釋。未幾,復追逮之魁未抵家,緹騎 已先至,繫其弟以行。魁在道聞之,趣就獄,復與爵、怡 同繫。時帝怒不測,獄吏懼罪,窘逼之愈甚,至不許家 人通飲食,而三人處之如前,無幾微,尤怨。又三年,與 爵、怡同釋。尋卒。隆慶初,贈卹如制。爵、怡自有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