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10 (1700-1725).djvu/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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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死。臣立功累年,頗有寸效。伯嘉挾私陵轢,無復宣 撫同僚之禮。臣欲不言,恐他日反為所誣,無以自明。」 上問宰臣,奏曰:「太原重鎮,防秋在邇,請敕諭和解。」詔 曰:「太原兵衝,若以私忿廢國事,國家何賴焉?卿等同 心戮力,以分北顧之憂,無執前非,誤大計也。」七月,伯 嘉改知歸德府事,合打改「武寧軍節度使。御史臺宣 撫副使。合打訴元帥伯嘉以私忿加箠楚,令本臺廉 問,既得其事,遂不復窮治。若合打奏實,伯嘉安無得 罪?伯嘉無罪,合打合坐欺罔。乞審正是非,明示黜陟。」 宣宗曰:「今正防秋且已。」初,河東行省胥鼎奏:「完顏伯 嘉屢言同知西京留守兼臺州刺史完顏琢可倚之 以復山西,朝廷遷官賜姓,令屯代北,扼大和嶺。今聞 諸隘悉無琢兵,蓋琢挈太原之眾,保五臺剽掠耳。如 尚以伯嘉之言為可信,乞遣琢出太原,或徙之內地, 分處其眾,以備不測之變。」宰臣奏:「已遣官體究琢軍, 且令太原元帥府烏古論德升召琢使之矣,當以此 意報鼎。」無何,德升奏:「琢兵數萬,分屯代州諸險,拒戰 甚力。其眾烏合,非琢不可制。」胥鼎復奏:「宣差提控古 里甲石倫言:琢方招降人,復謀山西,盤桓于忻、代、定 襄間,恣為侵擾,無復行意,發掘民粟,戕殺無辜。雖曰 不煩官廩,博易為名,實則攘劫欺國害民,無如琢者。 石倫之言如此,臣已令帥府禁止之矣。」宰臣奏:「所遣 官自忻、代來,云不見劫掠之跡,惟如德升言便。」從之。 伯嘉至歸德,上言乞雜犯死罪以下納粟贖免。宰臣 奏伯嘉前在代州嘗行之,蓋一時之權,不可為常法, 遂寢。俄改簽樞密院事,未閱月,改知河南府事。是時, 甫經兵後,乏兵食,伯嘉令輸棗栗菜根足之,皆以為 便。興定元年,知河中府,充宣差都提控。未幾,召為吏 部尚書。二年,改御史中丞。初,貞祐四年十月,詔以兵 部尚書、簽樞密院事蒲察阿里不孫為右副元帥,備 禦潼關、陝州,次沔池土濠村,兵不戰而潰,阿里不孫 逸去,亡所佩虎符,變易姓名,匿柘城縣,與其妻妹前 韓州刺史合喜男婦紇石烈氏及僕婢三人僦民舍 居止。合喜母徒單氏聞之,捕執《紇石烈》,斷其髮,拘之 佛寺中,阿里不孫復亡去。監察御史完顏藥師劾奏: 乞就詰紇石烈及僕婢當得所在,其妻子見在京師, 亦無容不知,請窮治。有司。方繫其家人,特命釋之。詔 曰:「阿里不孫若能自出,當免極罪。」阿里不孫乃使其 子上書,請圖後效。尚書省奏:阿里不孫幸特赦死,當 詣闕自陳。乃令其子上書,猶懷顧望。伯嘉劾之曰:「古 之為將者,受命之日忘其家,臨陣之日忘其身。服喪 衣,鑿凶門而出,以示必死。進不求名,退不避罪,惟民 是保。阿里不孫,膺國重寄,握兵數萬,未陣而潰,委棄 虎符,既不得援枹鼓以死敵,又不能負斧鑕而請罪。 逃命竄伏,猥居里巷,挾匿婦人,為此醜行。聖恩寬大, 曲赦其死。自當奔走闕庭,皇恐待命,安坐要君,略無 忌憚,跡其情罪,實不容誅。此而不懲,朝綱廢矣。乞尸 諸市,以戒為臣之不忠者。」宣宗曰:「中丞言是,業已赦 之矣。」阿里不孫乃除名。五月,充宣差河南提控捕蝗, 許決四品以下。宣宗憂旱,伯嘉奏曰:「日者,君之象,陽 之精。旱熯乃人君自用亢極之象,宰執以為冤獄所 致。夫燮和陰陽,宰相之職,而猥歸咎於有司。高琪武 弁出身,固不足論,汝礪輩不知所職,其罪大矣。漢制 災異策免三公,顧歸之有司邪?臣謂今日之旱,聖主 自用宰相諂諛,百司失職,實此之由。」高琪、汝礪深怨 之。禮部郎中抹撚胡魯剌以言事忤旨,集五品以上 官顯責之。明日,伯嘉諫曰:「自古帝王,莫不欲法堯舜, 而恥為桀紂,蓋堯舜納諫,桀、紂拒諫也。故曰:『納諫者 昌,拒諫者亡』。胡魯剌所言是,無益於身;所言不是,無 損於國。陛下廷辱如此,獨不欲為堯舜乎?近日言事 者語涉謗訕,有司當以重典。陛下釋之,與其釋之以 為恩,曷若置之而不問?」宰相請修山寨以避兵,伯嘉 諫曰:「建議者必曰據險可以安君父。獨不見陳後主 之入井乎?假令入山寨可以得生,能復為國乎?人臣 有忠國者,有媚君者,忠國者或拂君意,媚君者不為 國謀。臣竊論之,有國可以有君,有君未必有國也。」高 琪、汝礪聞之,怒愈甚。十二月,以御史中丞權參知政 事、元帥左監軍、行尚書省元帥府于河中,控制河東 南、北路,便宜從事。興定三年,伯嘉至河中,奏曰:「本路 衝要,不可闕官,凡召辟者,每以艱險為辭。乞凡檄召 無故不至者,宜令降罰,悉心幹當者,視所歷升遷。」詔 召不至者決杖一百,餘如所請。廷議欲棄河東,徙其 民以實陝西,伯嘉上書諫曰:「中原之有河東,如人之 有肩背。古人云:『不得河東不雄。萬一失之,恐未易取 也』。」大忤宰執意。頃之,召還,罷為中丞。伯嘉入見,奏曰: 「如臣駑鈍,固宜召還,更須速遣大臣鎮撫。」宣宗深然 之。伯嘉上疏曰:「國家兵不強,力不足以有為,財不富, 賞不足以周眾,獨恃官爵以激勸人心。近日以功遷 官,赴都求調者,有司往往駁之,冒濫者固十之三,既 與而復奪之,非所以勸功也。乞應軍功遷官、宣敕無 偽者,即準用之。」又曰:「自兵興以來,河北桀黠,往往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