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10 (1700-1725).djvu/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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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自保,未有定屬,乞賜招撫署以職名,無為他人所 主。」又曰:「河東、河北有能招集餘民完守城寨者,乞無 問其門地,皆超踰等級,授以本處見任之職。」又曰:「河 中、晉安,被山帶河,保障關陝,此必爭之地,今雖殘破, 形勢猶存。若使他人據之,因鹽池之饒,聚兵積糧,則 河津以南,太行以西,皆不足恃矣。」四年秋,河南大水。 充宣慰副使,按行京東,奏曰:「亳州災最甚,合免三十 餘萬石。三司止奏除十萬石,民將重困,惟陛下憐之。」 詔治三司奏災不以實罪。伯嘉行至蘄縣,聞前有紅 襖賊,不敢至泗州。監察御史烏古孫奴申劾伯嘉違 「詔,不遍按視。」又曰:「伯嘉知永城縣主簿蒙古訛里刺 不法,沈丘令夾谷陶也,受賄,匿而不發。」前穀城縣令 獨吉鼎朮可嘗受業伯嘉,伯嘉諷御史辟之。詔有司 鞫問,會赦免。五年,起為彰化軍節度使,改翰林侍講 學士。伯嘉純直,不能與時低昂,嘗曰:「生為男子,當益 國澤民,其他不可學也。」高汝礪方希寵固位,伯嘉論 事輒與之忤,由是毀之者眾。元光元年,坐言事過切, 降遙授同知歸德府事。二年三月,遙授集慶軍節度 使,權參知政事,行尚書省於河中,率陝西精銳,與平 陽公史詠共復河東。頃之,伯嘉有疾,六月薨。

斜卯愛實

按《金史》本傳:愛實,字正之,策論進士也。正大間,累官 翰林直學士,兼左司郎中。天興元年正月,聞大兵將 至,以點檢夾谷撒合為總帥,率步騎三萬巡河渡,命 宿直將軍內族長樂權近侍局使監其軍。行至封丘 而還,入自梁門,樞密副使合喜遇之,笑語撒合曰:「吾 言信矣,當為我作主人。」蓋世俗酬謝之意也。明日,金 兵遂合,朝廷置而不問。於是《愛實》上言曰:「撒合統兵 三萬,本欲乘大兵遠至,喘息未定而擊之,出京纔數 十里,不逢一人騎,己畏縮不敢進,設遇大兵,其肯用 命乎?乞斬二人,以肅軍政。」不報。葢合、喜輩以京師倚 此一軍為命,初不敢俾之出戰,特以外議鬨然,故暫 出以應之云。衛紹、鎬、厲二王家屬,皆以兵防護,且設 官提控,巡警之嚴,過於獄犴。至是,衛紹宅四十年,鎬 厲宅二十年,正大間,朝廷屢有言及者,不報。愛實乃 上言曰:「二族衰微,無異匹庶,假欲為不善,孰與同惡? 男女婚嫁,人之大欲,豈有幽囚終世,求無伉儷之望? 在他人尚且不忍,況骨肉乎!」哀宗感其言,始聽自便。 未幾,有青城之難,愛實憤時相非其人,嘗歷數曰:「平 章白撒固權市恩擊丸外,百無一能。丞相賽不,菽麥 不分,更謂乏材,亦不至此人為相。」參政兼樞密副使 赤盞合喜「暴,一馬軍之材止矣。」乃令兼將相之權。 右丞顏盞世魯居相位已七八年,碌碌無補,備員而 已。患難之際,倚注此類,欲冀中興,難矣。於是世魯罷 相,賽不乞致任,而白撒、合喜不恤也。是年四月,京城 罷攻,大兵退。既而以害唐慶事,和議遂絕。於是再簽 民兵為守禦備。八月,括京城粟,以轉運使完顏珠顆、 張俊民、曳刺克忠等置局,以推舉為名。珠顆諭民曰: 「汝等當從實推唱,果如一旦糧盡,令汝妻子作軍食, 復能吝否?」既而罷括粟令,復以進獻取之。前御史大 夫內族合周復冀進用,建言京城括粟可得百餘萬 石。朝廷信之,命權參知政事與左丞李蹊總其事。先 令各家自實,壯者存石有三斗,幼者半之,仍書其數 門首,敢有匿者,以升斗論罪。京城三十六坊,各選深 刻者主之。內族完顏久住尤酷暴,有寡婦二口,實豆 六斗,內有蓬子約三升。久住笑曰:「吾得之矣。」執而以 令於眾,婦泣訴曰:「妾夫死於兵,姑老不能為養,故雜 蓬秕以自食耳,非敢以為軍儲也,且三升六斗之餘。」 不從,竟死杖下。京師聞之股栗,盡投其餘於糞溷中。 或白於李蹊,蹊顰蹙曰:「白之參政。」其人即白合周,周 曰:「『人云花又不損,蜜又得成』。予謂花不損,何由成蜜? 且京師危急,今欲存社稷耶,存百姓耶?」當時皆莫敢 言。愛實遂上奏,大概言罷括粟,則改虐政為仁政,散 怨氣為和氣,不報。時所括不能三萬斛,而京城益蕭 然矣。自是之後,死「者相枕,貧富束手,待斃而已。」上聞 之,命出太倉米作粥,以食餓者。愛實聞之,嘆曰:「與其 食之,寧如勿奪!」為奉御把奴所告。又近侍干預朝政, 愛實上章諫曰:「今近侍權太重,將相大臣不敢與之 相抗。自古僕御之臣,不過供給指使而已。雖名僕臣, 亦必選擇正人。今不論賢否,惟以世胄或吏員為之。 夫給使令之材,使預社稷大計,此輩果何所知乎?」章 既上,近侍數人泣訴上前曰:「愛實以臣等為奴隸,置 至尊何地耶?」上益怒,送有司。近侍局副使李大節從 容開釋,乃赦之。出為中京留守。後不知所終。

石抹世勣

按《金史》本傳:「世勣,字景略,幼勤學,為文有體裁。承安 二年,以父元毅死王事,收充擎執。五年,登詞賦經義 南科進士第。貞祐三年,累官為太常丞,預講議所事。 時朝廷徙河北軍戶,河南宰職議給以田,世勣上言 曰,荒閑之田及牧馬地,其始耕墾,費力當倍一歲,斷 不能熟。若奪民素蒔者與之,則民將失所,且啟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