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10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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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術至江南,訪求藝術之人。明年,自江南回首,言忽 都帶兒根索亡宋財貨,煩擾百姓,身為使臣,乃挈妻 子以往,所在取索鞍馬芻粟。世祖雖聽其言,然虛實 竟不辨決也。十九年,除集賢侍讀學士,彧言於世祖」, 謂:阿合馬當國時,同列皆知其惡,無一人孰何之者。 及既誅,乃各自以為潔,誠欺罔之大者。先有旨,凡阿 合馬所用之人皆革去,臣以為守門卒隸,亦不可留。 如參知政事阿里請以阿散襲父職,倘使得請,其害 又有不可勝言者。賴陛下神聖,灼知其奸,拒而不可。 臣已疏其奸惡十餘事,乞召阿里廷」辯。帝曰:已敕中 書,凡阿合馬所用皆罷之,窮治黨與,纖悉無遺。事竟 之時,朕與汝別有言也。」又請以郝禎剖棺戮屍,從之。 尋奉旨鉤考樞密文牘,遂由刑部尚書拜御史中丞。 彧言:臺臣於國家政事得失,生民休戚,百官邪正,雖 王公將相亦宜糾察。近唯御史得有所言,臣以為臺 官皆當建言,庶於國家有補。選用臺察官,若由中書, 必有偏徇之弊。御史宜從本臺選擇,初用漢人十六 員,今用蒙古十六員,相參巡歷為宜。」皆從其言。二十 年,復以刑部尚書上疏言時政十八事:一曰開廣言 路,多選正人,番直上前,以司喉舌,庶免黨附壅塞之 患。二曰當阿合馬擅權,臺臣莫敢糾其非。迨其事敗, 然後接踵隨聲,徒取譏笑,宜別加選用,其舊人除蒙 古人取聖斷外,餘皆當問罪。」三曰,樞密院定奪軍官 賞罰不當,多聽阿合馬風旨,宜擇有聲望者為長貳, 庶幾號令明而賞罰當。四曰,翰苑亦頌阿合馬功德, 宜博訪南北耆儒碩望,以重此選。五曰郝禎、耿仁等 雖在典刑,若是者尚多罪同罰異,公論未伸,合次第 屏除。六曰貴游子弟,用即顯官,幼不講學,何以從政? 得如左丞許衡教國子學,則人才輩出矣。七曰,今《起 居注》所書,不過奏事檢目而已,宜擇蒙古人之有聲 望、漢人之重厚者居其任,分番上直帝主,言動必書, 以垂法於無窮。八曰,憲曹無法可守,是以奸人無所 顧忌。宜定律令,以為一代之法。九曰官冗,若徒省一 官員,併一衙門,亦非經久之策。宜參眾議而立定成 規。十曰官僚無以養廉,責其貪則苛。乞將諸路大小 官,有俸者量增,無俸者特給。然不取之於官,惟賦之 於民。蓋官吏既有所養,不致病民;少增歲賦,亦將樂 從。十一曰內地百姓流移江南,避賦役者已十五萬 戶,去家就旅,豈人之情?賦重政繁,驅之致此。乞特降 詔旨,招集復業,免其後來五年科役。其餘積欠並蠲 事產,即日給還。民官滿替,以戶口增耗為黜陟。其徙 江南不歸者,與土著一例當役。」十二曰:凡丞相安童 遷轉良臣,悉為阿合馬所擯黜,或居散地,或在遠方, 並令拔擢。十三曰簿錄奸黨。財物本國家之物,不可 視為橫得,遂致濫用,宜以之實帑藏,供歲計。十四曰 大都非如上都,止備巡幸,不應立留守司。此皆阿合 馬以此位置私黨,今宜易置總管府。十五曰中書省, 右丞二,而左丞缺,宜改所增右丞置諸左。十六曰在 外行省,不必置丞相、平章,止設左右丞以下,庶幾內 重,不致勢均。彼謂非隆其名不足鎮壓者,奸臣欺罔 之論也。十七曰阿剌海牙掌兵民之權,子姪姻黨分 列權要,官吏出其門者十之七八,其威權不在阿合 馬下,宜罷職理算,其黨雖無污染者,亦當遷轉他所, 勿使久據湖廣。十八曰銓選類奏,賢否莫知。自今三 品以上,必引見而後授官。疏奏,即日命中書行其數 事,餘命與御史」大夫玉昔帖木兒議行之。又言:江南 盜賊相挻而起,凡二百餘所,皆由拘刷水手與造海 船,民不聊生,激而成變。日本之役,宜姑止之。又江西 四省軍需,宜量民力,勿強以土產所無。凡給物價與 民者,必以實召募水手,當從其所欲。伺民氣稍蘇,我 力粗備,三二年後,東征未晚也。」世祖以為不切,曰:「爾 之所言如射然,挽弓雖可觀,發矢則非是矣。」或又言: 「昨中書奉旨,差官度量大都州縣地畝,本以革權勢 兼并之弊,欲其明白,不得不於軍民諸色人戶通行 覈實。又因取勘畜牧數目,初意本非擾民,而近者浮 言胥動,恐失農時。乞降旨省諭。」詔中書即行之。又言: 「建言者多,孰是孰否,中書宜集議,可」行者行之,不可 則明諭言者為便。又言:各路每歲選取室女宜罷。又 言:宋文思院小口斛出入官糧,無所容隱,所宜頒行。 皆從之。二十一年,彧劾奏盧世榮不可居相職,忤旨 罷。二十三年,加集賢大學士、中奉大夫、同僉樞密院 事。尋出為甘肅行省右丞,召拜中書右丞,與中書平 章政事麥朮丁奏曰:「近者桑哥當國四年,中外諸官 鮮有不以賄而得者,其昆弟故舊妻族,皆受要官美 地,唯以欺蔽九重、脧削百姓為事。宜令兩省嚴加考 覈,凡入其黨者皆汰逐之。其出使之臣及按察司官 受賕者論如律,仍追宣敕,除名為民。」又奏:「桑哥所設 衙門,其閑冗不急之官,徒費祿食,宜令百司集議汰 罷,及自今調官,宜如舊制,避其籍貫,庶不害公。又大 都高貲戶多為桑哥等所容庇,凡百徭役,止令貧民 當之。今後徭役,不以何人,宜皆均輸,有敢如前以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