況有敢抗者乎?惟是都城過百雉,國之害,先王之制, 上下等差,必有定分,良以強榦弱枝,遏亂原而崇治 本爾。今裂土分封,使諸王各有土地,蓋懲宋元孤立、 宗室不競之弊,而秦、晉、燕、齊、梁、楚、吳、蜀諸國,無不連 邑數十,城郭宮室,廣狹大小,亞於天子之都,優之以 甲兵衛士之盛。臣恐數世之後,尾大不掉,然後削其 地而奪之權,則必生觖望。如漢之七國、晉之諸王,否 則恃險爭衡,否則擁眾入朝,甚則緣間而起,防之無 及。此皇天眷顧之甚,或者譴告以相刑之象歟?議者 曰:「諸王皆天子骨肉,分地雖廣,立法雖侈,犬牙相制, 其誰敢抗者?」臣竊以為不然。何不摭漢、晉之事觀之 乎?孝景皇帝,漢高皇帝之孫也;七國諸王,皆景帝之 同祖父兄弟之子孫也,一削其地,則遽搆兵西向。晉 之諸王,皆武帝親子孫也,易世之後,迭相攻伐,以危 王室,遂成劉、石雲擾之患。由此言之,分封踰制,禍患 立生,援古証今,昭昭然矣。此臣所以為太過者也。昔 賈誼勸漢文帝盡分諸國之地,空置之以待諸王子 孫。文帝早從誼言,則必無七國之禍。願及諸王未之 國之先,節其都邑之制,減其衛兵,限其疆理,亦以待 封諸王之子孫。此制一定,然後諸王有賢且才者入 為輔相,其「餘世世藩屏,與國同休,割一時之恩,倡子 孫之利,消天變而安社稷,莫先於此。」臣又觀歷代開 國之君,未有不以任德結民心,以任刑失民心者。國 祚長短,悉由於此,《方冊》具在,可得而鑑也。蓋古者之 斷死刑也,天子必為撤樂減膳,誠以天生斯民,立之 司牧而教養之,固欲其並生,非欲其即死。不幸有不 率教者入於其中,則不得已而授之以刑。惟其仁愛 之篤,浹於民肌,淪於民髓,民思其德,愈久而不忘,故 其子孫享國遠者至六、七百年,近者亦三、四百年。議 者曰:「宋、元中葉之後,專事姑息,賞罰無章,以致亡滅。 主上痛懲其弊,故制不宥之刑,權神變之法,使人知 懼而莫測其端。」臣又以為不然,「開基之主,垂範百世, 一動一靜,必使子孫有所持守,況刑者,民之司命,可 不慎歟!夫笞、杖、徒、流、死,今之五刑也。用此五刑,既無 假貸,一出乎大公至正可也。而用刑之際,多裁自聖 衷,遂使治獄之吏,惟務趨求意旨,深刻者多功,平反 者多罪,或至以贓罪多寡為殿最,欲求治獄之平,豈 易得哉!近者特」旨,雜犯死罪,免死充軍矣,又刪定舊 律諸則,減宥有差矣,然未聞有戒敕治獄者務從平 恕之條,是以法司猶循故例,雖聞寬宥之召,未見寬 宥之實。所謂實者,誠在主上,不在臣下也。故必有罪 疑惟輕之意,而後好生之德,洽於民心;必有王三宥, 然後制刑之政,而後有囹圄空虛之效。此非可以淺 淺期也。何以明其然也?古之為士者,以登仕版為榮, 以罷職不敘為辱。今之為士者,以溷跡無聞為福,以 受玷不錄為幸,以屯田工役為必獲之罪,以鞭笞捶 楚為尋常之辱。其始也,朝廷取天下之士,網羅捃摭, 務無餘逸,有司敦迫上道,如捕重囚。比到京師,所學 或非其所用,所用或非其所學,洎乎「居官一有差跌, 苟免誅戮,則必在屯田工役之科,率是為常,不少顧 惜,此豈陛下所樂為哉?誠欲人之懼而不敢犯也。」竊 見數年以來,誅殺亦可謂不少矣,而犯者日月相踵, 良由激勸不明,善惡無別,議賢議能之法既廢,人不 自勵,而為善者怠也。有人於此,廉如夷、齊,智如良、平, 少戾於法,上將錄長棄短而用之乎?將舍其所長、苛 其所短而寘之罪乎?苟取其長而舍其短,則中庸之 才,爭自奮於廉,智取其短而棄其長,為善之人皆曰: 「某廉若是,某智若是,朝廷不少貸之,吾屬何所容其 身乎?」莫不苟且旦夕以求自免,良以此也。漢嘗徙大 族於山陵矣,未聞實之以罪人也。今鳳陽皇陵,所在 龍興「之地,而率以罪人居之,怨嗟愁苦之聲,充斥園 邑,殆非所以恭承宗廟意也。且夫強敵在前,則揚精 鼓銳,奮三軍之氣,攻之必克,擒之必獲可也。今賊人 突竄山谷,如狐如鼠,無窟可追,以計求之,庶可獲得。 顧勞重兵以討,彼方驚駭潰散,入於深林大壑不可 蹤跡之地,與之較奔走,則彼就熟路而輕行,與之較 死生,則彼負必死之氣,三軍之眾,孰肯舍死而爭鋒 哉?捕之數年,既無其方,而乃歸咎於新附戶籍之細 民,而遷徙之數千里之地,室家不得休居,雞犬不得 寧息。況新附之眾,向者流移他所,朝廷許之復業附 籍矣,而又加遷徙,是法不信於民也。夫戶口盛而後 田野闢,田野闢而後賦稅增,方責守令,年增戶口,正 為是也。近者,已納稅糧之家,雖承旨分釋還家,而其 心猶不自安。已起戶口,雖蒙憐恤,而猶見在。開封祗 候,訛言驚動,不知所出。太原諸郡,則又外界邊境,民 心如此,甚非安邊之計也。晉郭璞有言曰:『陰陽錯繆, 皆煩刑所致』。此臣所為太過者也。臣願自今朝廷宜 錄大體,赦小過,明詔天下,修舉《八議》之法,嚴禁深刻 之吏,斷獄平允者超遷之,殘酷裒斂者罷黜之。鳳陽 屯田之制,見在居屯者聽其耕種起科,已起戶口見 留開封者悉放復業。如此則足以隆好生之德,樹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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