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10 (1700-1725).djvu/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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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泊所,經言不可許,帝納之,命自今四方課稅,王府 不得請中官。織造者,請增給兩浙鹽課二萬引。經等 言:「鹽筴佐邊,不宜濫給。且祖宗朝,織染諸局,供御有 常數,若曰取用有加,則江南、兩浙已例外增造,若曰 工匠不足,則仰食公家不下千餘人,所為何事?是知 供用未必缺,而徒導陛下以勞民傷財之事也。」帝不 從。經恐歲以為常,再疏請斷其後,乃命歲予五千引。 先有旨,倉場監督、內官毋增設,至是復夤緣先後增 遣四人。經等皆力爭。詔止設總督二人,京、通監督三 人。帝從內靈臺請,令錦衣撥餘丁百人供灑掃。經等 諫,不納。經曰:「祖宗設內臺,不惟欲知災異,亦以防外 蔽欺,其地至密。今一旦增百人,將來必有漏洩妄言 者。」帝悟,立已之。崇王見澤乞河南退灘地二十餘里, 經言不宜予。興王祐杬乞近湖地千三百餘頃,經三 疏爭之,竟不許。帝以肅寧諸縣地四百餘頃賜壽寧 侯張鶴齡,其家人因侵民地三倍,且毆民至死,下巡 撫銓勘報,銓言可耕者無幾,請「仍賦民。」不許。時王府 勳戚莊田例畝徵銀三分,獨鶴齡奏加徵二分,且概 加之沙鹼地。經抗章執奏,命侍郎許進偕太監朱秀 覆核。經言:「地已再勘,今復遣使,徒滋煩擾。昔太祖以 劉基故,減青田賦,徵米五合,欲使基鄉里子孫世世 頌基。今興濟篤生皇后作配聖躬,正宜恤民減賦,俾 世世戴德,何乃使小民銜怨無已也?」頃之,進等還,言: 此地乃憲廟皇親柏權及民恆產,不可奪。帝竟予鶴 齡,如其請,加稅而命償權直,除民租額。經等復諫曰: 「東宮、親王莊田,徵稅自有例,而鶴齡獨踰之天下。謂 陛下惟厚外戚,不恤赤子。權先帝妃家,亦戚畹也,名 雖償直,實乃奪之天下。」又謂「陛下惟厚椒房,不念先」 帝。帝終不納。大同缺戰馬,馬文升請太倉銀以市。經 言:「糧馬各有司,存,《祖訓》,六部毋相壓。兵部侵戶部權, 非祖訓。」帝為改撥太僕銀給之。給事中魯昂請盡括 稅役金錢輸太倉。經曰:「不節織造、賞齎、齋醮、土木之 費,乃欲括天下財。」給事言非是。內官傳旨索三萬兩 為燈費,持不與。經剛介方正,好彊諫,雖重忤旨不恤。 宦官貴戚皆憚而疾之,帝亦不能無厭。會星變,經自 陳乞休,即報許。命賜敕馳驛,加太子太保,而以侶鍾 代之。廷臣爭上章乞留,中外論薦者至八十餘疏,咸 報寢。武宗即位,言官復薦,召為南京戶部尚書。遭繼 母憂,未任。正德三年服闋,經婿兵部尚書曹元方善 劉瑾,言經雖老可用。瑾亦重經名德,乃召為禮部尚 書。固辭,不許。遣官即其家起之。至則止郊外,復以疾 辭。帝遣使慰問,賚玉帶。彊起受事數月,即謝病去。五 年卒,年七十一。贈太保,諡「文端。」子曾,進士,浙江右參 政。

李文祥

按《明外史》本傳:「文祥,字天瑞,麻城人。祖正芳,山西布 政使。父㵾󠄀,陝西參政。皆進士。文祥自幼俊異,弱冠舉 於鄉,成化末登進士。內閣萬安重其才,以其孫弘璧 與同榜,令款於家屬,題畫鳩。文祥素鄙安,語含刺,安 深銜之。未幾,孝宗嗣位,即上封事,略曰:『祖宗設內閣、 六部,贊萬幾,理庶務,職至重也。頃者,在位多匪人,權 移內侍,賞罰任其喜怒,禍福聽其轉移。讎視言官,公 行賄賂,阿之則交引驟遷,忤之則巧讒遠竄,朝野寒 心,道路側目。望陛下密察渠魁,明彰國憲,擇謹厚者 供使令,更博選大臣,諮諏治理,推心委任,不復嫌疑, 然後體統正而近習不得肆也。祖宗定律,輕重適宜。 頃法司專徇己私,不恤國典,豪強者雖重必寬,貧弱 者雖輕必罪,惠及奸宄,養成頹俗。兼之風尚奢麗,禮 制蕩然。豪民僭王者之居,富室儗公侯之服,奇技淫 巧,上下同流。望陛下申明舊章,俾法曹務遵律令,臣 庶各守等威,然後禮法明而人心不敢玩也。然國無 其人,誰與共理』?」致仕尚書王恕、王竑,孤忠自許,齒力 未衰。南京主事林俊、「思南通判王純,剛方植躬,才品 兼茂,望陛下起列朝端,資其議論,必有裨益,可翊明 時。且賢才難得,自古為然,習俗移人,豪杰不免。惟茲 臣庶,不盡庸愚,能知自愧,即屬名流,樂其危菑,乃為 猥品。願陛下明察群倫,罷其罔上營私、違天蠹物者, 餘則勉以自新,既開改過之路,必多遷善之人。」臣見 《登極詔書》,不許風聞言事。古聖王懸鼓設木,自求誹 謗,言之縱非其情,聽者亦足為戒,何害于國,遽欲罪 之?昔李林甫持此以禍唐,王安石持此以禍宋,遠近 驟聞,莫不驚駭。願陛下再頒明詔,廣求直言,庶不墮 奸謀,足彰聖德。大率君子之言,決非小人之利。諮問 倘及,必肆中傷。如有所疑,請試面對。疏奏。宦官及執 政萬安、劉吉、尹直等咸惡之,數日不下。忽召詣左順 門,以疏內有「中興再造」語,傳旨詰責。文祥從容辨析 而出,遂謫授陝西咸寧丞。南京主事夏崇文論救,不 納。工部主事莆田林沂復請召文祥及湯鼐,納崇文 言,召陳獻章、謝鐸等。時安已去,吉、直激帝怒,嚴旨切 責之。廷臣多薦文祥,率為吉直所沮。文祥至官,上官 有欲門見之者,文祥卻立曰:「庭參,禮也,此非其所。」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