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10 (1700-1725).djvu/95

此页尚未校对

其律。幸而成功,則又冒奪以為己有。且多役健卒,取 辦月錢而行伍虛;交通無藉,司納糧草而儲偫匱。誠 鑒其弊,毅然去之,則天討用彰矣。」章下廷議,惟陳選 得贈恤,餘格不行。故事,部郎與給事、御史公會坐其 下。沂欲以品秩上之,為御史向翀等所劾,下詔獄。已 而得宥。久之,改禮部。十四年復應詔陳五事,謂:「始者 吉人王雄輩以言得罪,固自有詞。而臣下因之藉口, 甚非國利。乞悉賜敘用。近用度過侈,土木漸作,願卑 宮菲食,凡詔旨所增取及奉使內官,悉為停罷。國之 楨𠏉,實賴賢才。」周經、何喬新、許進、章懋、楊茂元「輩,皆 以直道去國,宜悉召還。守令者,民之師帥,請倣唐開 元故事,選臺省名臣任之,治有成效。郡守入為列卿, 縣令不次遷擢,則吏治自興。比者戎政頗弛,兵疲將 弱,宜博求忠勇歷練之人以為將,召募西北義勇之 士以為兵,庶有備無患。今聖治漸不克終,紀綱既壞, 士習隨之。願陛下簡任大臣,精選臺諫,俾主張世道, 黜陟進退,一以至公行之,然後紀綱可復振也。」帝下 之所司。再選南京吏部郎中。請表揚宋忠臣、陳文龍、 陳瓚、李芾、馬墍,令州縣奉祀,不果行。出為貴州右參 議。正德元年入賀萬壽節,中途聞免賀,遂止不進。疏 請三年之內諸慶典皆勿行。報聞。調湖廣左參議,卒。 沂明經術,黃仲昭、蔡清皆與游,士大夫樂稱道之。

劉概

按《明外史湯鼐傳》:「概,濟寧人,以進士除壽州知州,毀 境內淫祠幾盡,三年教化大行。弘治初,上言刑賞予 奪,人主大柄,後世乃有為女子小人、強臣外戚所攘 竊者。由此輩心險術巧,人主稍加親信,輒墮計中。愛 者乘君之喜而游言以揚之,惡者乘君之怒而微言 以中之,使賢人君子卒受曖昧而去。卿相缺人,則遷」 延餌引,待有交通請屬、軟美易制之人,然後薦用。其 剛正不阿者,輒媒孽而放棄之。俟其氣衰慮易,不至 大立異同,乃更收錄。巧計既行,刑賞予奪,雖名人主 獨操,實一出於其所。簸弄迨黨立勢成,復恐一旦敗 露,則又極意以排諫諍之士,務使其君孤立於上,耳 無聞,目無見,以圖便其私,不至其身「與國俱敗不止。 故夫刑賞予奪,必由大臣奏請、臺諫集議,而後可行。 或有矯誣窮治不輕貸,則讒佞莫能間,而權不下移 矣。」考績赴都,遂遇禍,竟卒於戍所。其事詳《湯鼐傳》中。

周時從

按《明外史胡獻傳》:「當成化時,宦官用事。帝嗣位,雖間 有罷黜,而勢積重不能驟返,凡忤之者必結黨排陷, 不勝不止,前後被搆者甚眾。自胡獻、胡易及武衢毛 廣外,如周時從為戶部員外郎,弘治元年,疏請寘先 朝遺奸汪直、錢能、蔡用輩於重典,而察核兩京及四 方鎮守中官。諸宦官摘其奏中宗社字不越格,命法」 司逮治,已而釋之。

夏鍭

按《明外史曹璘傳》:「璘時有進士夏鍭,都御史塤子也。 弘治四年,謁選入都,上章請復主事李文祥,庶吉士 鄒智,中書舍人吉人御史湯鼐、任儀、姜綰、劉遜、繆樗, 給事中方向等官,罷輔臣劉吉位,忤旨下詔獄。既釋 歸,久之始赴選。除南京大理評事。疏論賦斂、徭役、馬 政、鹽課及宗藩戚里侵漁之狀,帝不省。鍭素無宦情」, 父塤初撫四川,年未五十,鍭獻詩勸歸,塤亦欣然納 焉。至是,服官僅歲餘,念母老,乞歸侍養;家居三十餘 年,竟不復起。

徐珪

按《明外史孫磐傳》:磐時有徐珪者,應城人,弘治中為 刑部典吏。先是,千戶吳能以女滿倉兒付媒者,鬻於 樂婦張紿,曰:「周皇親家也。」後轉樂工袁璘。能歿,妻聶 訪得之,女怨母鬻己,詭言非己母。聶與子劫女歸,璘 往贖不從,訟於刑部郎中丁哲、員外郎王爵訊得情 璘,語不遜,哲笞璘,數日死。御史陳玉、主事孔琦驗璘 屍,瘞之東廠。中官楊鵬從子嘗與女淫,教璘妻訴冤 於鵬,而令張妄指女為妹,又令賈校尉屬女,亦如張 言。媒者遂言「聶女前鬻周皇親矣。」奏下鎮撫司,坐哲、 爵等罪,復下法司。錦衣衛讞索女皇親周彧家,無有。 復命府部大臣及給事御史廷訊,張與女始吐實。都 察院奏「哲因公杖人死,罪當徒,爵、玉」、琦及聶母女當 杖。獄上,珪憤懣,抗疏曰:「聶女之獄,哲斷之審矣。鵬拷 聶使誣伏鎮撫司,共相蔽欺。陛下令法司錦衣會問, 懼東廠莫敢明,至鞫之朝堂,乃不能隱。夫女誣母,僅 擬杖,哲等無罪,反加以徒。輕重倒置如此,皆東廠威 劫所致也。臣在刑部三年,每見鞫問盜賊,多東廠鎮 撫司緝獲,有稱校尉誣陷者,有稱校尉為人報讎者, 有稱校尉受首惡贓而以為從,令傍人扺罪者。刑官 洞見其情,無敢擅更一字。上干天和,災異迭見。臣願 陛下革去東廠,戮鵬叔姪並賈校尉及此女于市,謫 戍鎮撫司官極邊,進哲爵、琦玉各一階,以洗其冤,則 天意可回,太平可致。如不罷東廠,亦當推選謹厚中 官如陳寬、韋泰者居之,仍簡一大臣與共理鎮撫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