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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刑,亦不宜專用錦衣官。乞推選在京各衛一二人 及刑部主事一人,共蒞其事,或三年六年一更,則巡 捕官校當無有作奸擅刑,誣及無辜者矣。臣一介微 軀,左右前後皆東廠鎮撫司之人,禍必不免。顧與其 死于此輩,孰若死於陛下之手?願斬臣頭,以行。臣言 給臣妻子,送骸骨歸臣,雖死無恨。」帝怒,下都察院考 訊。都御史閔珪等扺以奏事不實,贖徒還役。帝責具 狀,皆上疏引罪,奪俸有差。珪贖徒畢,發為民。既而給 事中龐泮等言:「哲等獄詞覆奏已,餘三月繫獄者凡 三十八人,乞早為省釋。且鞫是獄者,陛下乃於一樂 婦之賤,敢為欺蔽而不以實聞乎?」乃杖滿倉兒送浣 衣局,哲給璘埋葬,貲發為民。爵及琦、玉俱贖杖還職, 時弘治九年十二月也。十一年,刑部主事陳鳳梧薦 珪,授桐鄉丞。正德中,歷贛州通判,招降盜魁何積玉。 已,復叛,下珪獄,尋釋之。後以平盜功,擢知州。乞歸卒。

孫磐

按《明外史》本傳:「磐,遼陽人,弘治九年進士。當珪之劾 鵬得罪也,磐觀政在部,上疏曰:『近諫官以言為諱,而 排寵倖觸權奸者乃在胥吏,臣竊羞之。請定建言者 為四等:最上不避患害,抗彈權貴者。其次揚清激濁, 能補闕拾遺。又其次建白時政,有裨軍國。皆分別擢 敘,而粉飾文具,循默不言者,則罷黜之。庶言官知警』」, 不至曠瘝。時不見用。磐尋擢吏部主事。正德元年,宦 官漸用事。磐復上疏曰:「今日弊政,莫甚於內臣典兵。 夫臣以內稱外,事皆不當預,矧可使握兵柄哉?前代 盛時,未嘗有此。唐、宋季世,始置監軍,而其國遂以不 永。今九邊鎮守、分守、監槍諸內臣,恃勢專恣,侵剋百 端。有警則擁精卒自衛,克敵則縱部下攘功,武弁藉 以夤緣,憲司莫敢訐問。所攜家人頭目,率惡少無賴 吞噬爭攫,勢同狼虎,致三軍喪氣,百職灰心。乞盡撤 還京,專以邊務責將帥,此今日修攘要務也。」不從。及 劉瑾得志,斥磐為奸黨,勒之歸。瑾誅,起河南僉事,坐 累罷。

胡爟

按《明外史胡獻傳》:「爟字仲光,蕪湖人。弘治六年進士。 改庶吉士,授戶部主事。」十年三月,災異求言,爟應詔, 疏言:「中官李廣、楊鵬引左道劉良輔輩惑亂聖聰,濫 設齋醮,耗蠹國儲。而不肖士大夫方昏暮乞憐於其 門,交通請託。陰盛陽微,災何由弭?」因極陳戚畹、方士 傳奉穴員之害。疏留中。未幾,廣死,故爟得無罪。

王雄

按《明外史胡獻傳》:「永清王雄為行人。弘治十三年秋, 大同有警,命保國公朱暉禦之。雄極言暉不足任,且 請罷中官監督,以重將權。苗逵方督暉軍,謂雄阻軍, 乃下詔獄,謫雲南浪穹丞。」

葉釗

按《明外史》本傳:「釗字時勉,豐城人,弘治十五年進士。 除南京刑部主事。獄囚久淹,悉按法出之。守備中貴 侵蘆洲,判歸之民。應天諸府災,上荒政四事。尋進員 外郎。武宗立,應詔陳八事,中言宣、大被寇,殺卒幾千 人,監督中官苗逵妄報首功,乞召還候勘。宦官典兵, 於古未見,唐始用之,而宗社丘墟,我正統朝用之,而 鑾輿北狩。自今軍務勿遣,監督鎮守者亦宜撤還。且 國初宦官,悉隸禮部,秩不過四品,職不過掃除。今請 仍隸之部,易置《司禮》,俾供雜役。罷革東廠,移為他署。 斯左右不得擅權,而後天下可安也。」瑾見釗疏,甚憤。 釗又乞召還劉大夏,宥諫官戴銑等。瑾益怒,坐《斷獄 詿》誤,逮下詔獄,削籍歸,講學嶽麓、石鼓諸書院。瑾誅, 起禮部員外郎,未聞命,卒。學者祀之石鼓書院中。

陳仁

按《明外史韓文傳》:「仁字子居,莆田人。成化末進士。弘 治中,官戶部郎中。闕里先聖廟災,疏請修省。陝西進 古璽,仁抗疏斥其偽。詔召番僧領占竹於四川,仁疏 諫。又請復建文忠臣方孝孺等官,多格不行。正德初, 瑾以贗銀事坐尚書文罪,仁並謫。後遷南京兵部員 外郎。瑾誅,累擢至浙江右布政使。」

陸震

按《明外史》本傳:「震字汝亨,蘭谿人。受業同縣章懋,以 學行知名。正德三年舉進士,除泰和知縣。時劉瑾擅 政,以逋鹽課誣民,縣中當償者萬計,連數百人。震力 白之上官,得免。鎮守中官歲徵貢絺,為減其額,增築 學舍,居諸生。毀淫祠,祀忠節。浮糧累民,稽賦籍,得詭 寄隱匿者萬五千石以補之。建倉縣左,儲穀待賑,親」 行鄉落,勸課農桑。立保伍法,使民備盜。甓城七里外 為土城,十里周之。時發狼兵討賊,所至擾民。震言於 總督,令毋聽檥舟,官具糧糗,以次續食,兵行肅然。督 捕永豐、新淦賊,以功受賞。撫、按交薦,徵為兵部主事, 泰和人生祠之。在部主諸司章奏,與中人忤,改巡紫 荊諸關。又以論都御史彭澤、副使胡世寧無罪忤尚 書王瓊、陸完,乞歸不得。孝貞皇后崩,武宗至自宣府, 既發喪數日,復欲北出。震抗疏曰:「日者昊天不弔,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