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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何其甚謬!且後人者為其父母期,未有變隔,以親繼,

親繼既等,故知心喪不殊。《服問》云:「母出則為繼母之 黨服」,豈不以出母族絕,推而遠之。繼母配父,引而親 之乎?子思曰:「為伋也妻,是為白也母;不為伋也妻,是 不為白也母。」定知服以名重,情因父親,所以聖人敦 之以孝慈,弘之以名義,是使子以名服,同之親母,繼 以義報,等之己生。如謂繼母之來,在子出之後,制有 淺深者,考之經傳,未見其文。譬出後之人,所後者初 亡,後「之者始至」,此復可以無撫育之恩,而不服重乎? 昔長沙人王毖,漢末為上計詣京師,既而吳魏隔絕, 毖於內國更娶生子昌。毖死後為東平相。始知吳之 母亡,便情繫居重,不攝職事,於時議者不以為非。然 則繼母之與前母,於情無別。若要以撫育始生服制, 王昌復何足云乎?又晉鎮南將軍羊祜無子,取弟子 伊為子。祜薨,伊不服重。祜妻表聞伊,辭曰:「伯生存養 己,伊不敢違。然無父命,故還本生。」尚書彭禮議:「子之 出養,必由父命,無命而出,是為叛子。」於是下詔從之。 然則心服之制,不得緣恩而生也。《論》云:禮者稱情而 立文,仗義而設教,還以此義,諭彼之情。稱情者,稱如 母之情;仗義者,仗為子之「義。名義分定,然後能尊父 順名,崇禮篤敬。苟以母養之恩,始成母子,則恩由彼 至,服自己來,則慈母如母,何得待父命?」又云:「繼母慈 母,本實路人,臨己養己,同之骨血。若如斯言,子不由 父,縱有恩育,得如母乎?其慈繼雖在三年之下,而居 齊期之上,禮有倫例,服以稱情。繼母本以名服,豈藉 恩之厚薄」也。至於兄弟之子,猶子也,私昵之心實殊, 禮服之制無二。彼言以輕如重,自以不同;此謂如重 之辭,即同重法,若使輕重不等,何得為如?《律》云「准枉 法」者,但准其罪;以枉法論者,即同真法。律以弊刑,禮 以設教。准者,准擬之名;以者,即真之稱。「如」「以」二字,義 用不殊,禮律兩文,所防是一。將此明彼,足見其義。取 譬伐柯,何遠之有?又論云:取子為後者,將以供承祧 廟,奉養己身,不得使宗子歸其故宅,以子道事本父 之後妻也。然本父後妻,因父而得母稱,若如來旨,本 父亦可無心喪乎?何直父之後妻?論又云:「《禮》言舊君, 其尊豈復君乎?已去其位,非復純臣,須言舊以殊之。 別有所重,非復純孝,故言其已」見之目,以其父之文, 是名異也。此又非通論。何以言之?其舊訓殊,所用亦 別,舊者易新之稱,其者因彼之辭,安得以相類哉?至 如《禮》云:「其父析薪,其子不克負荷。」《傳》云:「衛雖小,其君 在焉。」若其父而有異,其君復有異乎?斯不然矣!斯不 然矣!今炫敢違禮乖令,侮聖干法,使出後之子,無情 於本生;名義之「分,有虧於風俗。徇飾非於明世,強媒 糵於《禮經》,雖欲揚己露才,不覺言之傷理。」事奏,竟從 子翊之議。仁壽中,為新豐令,有能名。大業三年,除大 理正,甚有當時之譽。擢授治書侍御史。每朝廷疑議, 子翊為之辯析,多出眾人意表。從幸江都,值天下大 亂,帝猶不悟,子翊田侍切諫,由是忤旨,令子翊為丹 陽留守,尋遣於上江督運,為賊吳棋子所擄,子翊說 之,因以眾首。復遣領首賊清江,遇煬帝被殺,賊知而 告之,子翊弗信,斬所言者。賊又欲請以為主,子翊不 從。群賊執子翊至臨川城下,使告城中云「帝已崩。」子 翊反其言,於是見害,時年七十。

獨孤盛

按《隋書誠節傳》:「盛,上柱國楷之弟也。性剛烈,有膽氣。 煬帝在藩,盛以左右從,累遷為車騎將軍。及帝嗣位, 以藩邸之舊,漸見親待,累轉為右屯衛將軍。宇文化 及之作亂也,裴虔通引兵至成象殿,宿衛者皆釋仗 而走。盛謂虔通曰:『何物兵形勢太異也』?虔通曰:『事勢 已然,不預將軍事,將軍慎無動』!盛大罵曰:『老賊是何 物』!」語不及,被甲,與左右十餘人逆拒之,為亂兵所殺。 越王侗稱制,贈光祿大夫、紀國公,諡曰武節。

麥孟才 錢傑

按《隋書麥鐵杖傳》:「鐵杖子孟才,字智稜,果烈有父風。 帝以孟才死節將子,恩賜殊厚,拜武賁郎將。及江都 之難,慨然有復仇之志,與武牙郎錢傑素交友,二人 相謂曰:『吾等世荷國恩,門著誠節。今賊臣弒逆,社稷 淪亡,無節可紀,何面目視息世間哉』!」於是流涕扼腕, 遂相與謀,糾合恩舊,欲於顯福宮邀擊宇文化及事 臨發,陳藩之子謙知其謀而告之,與其黨沈光俱為 化及所害,忠義之士哀焉。

沈光

按《隋書》本傳:「光字總持,吳興人也。父君道,仕陳吏部 侍郎。陳滅,家于長安。皇太子勇引署學士。後為漢王 諒府掾,諒敗,除名。光少驍捷,善戲馬,為天下之最。略 綜書記,微有詞藻,常慕立功名,不拘小節。家甚貧窶, 父兄並以傭書為事,光獨跅弛,交通輕俠,為京師惡 少年之所朋附。人多贍遺,得以養親。每致甘食美服」, 未嘗困匱。初建禪定寺,其中幡竿高十餘丈,適遇繩 絕,非人力所及,諸僧患之。光見而謂僧曰:「可持繩來, 當相為上耳。」諸僧驚喜,因取而與之。光以口銜索,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