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18 (1700-1725).djvu/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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諱之文,明無讎疾告列之理。且聖人設法,所以防淫 禁暴,極言善惡,使知而避之。若臨事議刑,則陷罪多 矣。惡之甚者,殺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罔革,此制何 嫌,獨求削去。既於法無違,於事非害,宣布有年,謂不 宜改。」瑗復難云:「尋局判云:『子於父母,同氣異息,終天 靡報,在情一也。今欲論其尊卑,辨其優劣,推心未忍, 訪古無據』。」瑗以為「《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又曰:『乾, 天也,故稱父;坤,地也,故稱母』。又曰:『乾為天,為父;坤為 地,為母』。《禮喪服經》曰:『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期』。尊 卑優劣,顯在典章,何言訪古無據。」局判云:「母殺其父, 子復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殺。天下未有無母之國, 不知此子將欲何之?」瑗案:《典律》未聞母殺其父,而子 有隱母之義。既不告母,便是與殺父。天下豈有無父 之國,此子獨得有所之乎?局判又云:「案《春秋》莊公元 年不」稱即位,文姜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於兄齊襄, 與殺公而不反,父殺母出,隱痛深諱,期而中練思慕 少殺,念至於母,故經書三月夫人遜於齊,既有念母 深諱之文,明無讎疾告列之理。瑗尋注義,隱痛深諱 者,以父為齊所殺,而母與之,隱痛父死,深諱母出,故 不稱即位,非為諱母與殺也。是以下文以義絕,其罪 不為與殺明矣。《公羊傳》曰:「君殺子,不言即位,隱之也。 期而中練,父憂少衰,始念於母,略書夫人遜於齊。」是 內諱出奔,猶為罪文。《傳》曰:「不稱姜氏,絕不為親,禮也。」 注云:「夫人有與殺桓之罪,絕不為親,得尊父之義。」善 莊公思大義,絕有罪,故曰「禮也。」以大義絕有罪,得禮 之衷,明有讎疾告列之理。「但《春秋》桓莊之際,齊為大 國,通於文姜,魯公讁之,文姜以告,齊襄,使公子彭生 殺之。魯既弱小,而懼於齊,是時天子衰微,又無賢霸, 故不敢讎之,又不敢告列,惟得告於齊曰:『無所歸咎 惡於諸侯,請以公子彭生除之』。」齊人殺公子彭生,案 即此斷,雖有援引,即以情推理,尚未遣惑,事遂停寢。 除大宗正卿,尋加衛將軍。宗室以其寒士,相與輕之。 瑗案法推治,無所顧避,甚見讎疾。官雖通顯,貧窘如 初,清尚之操,為時所重。領本州大中正,以本官兼廷 尉卿。卒官。贈本將軍、太僕卿、濟州刺史,諡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