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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為眾子期,而子乃報之,緦不已為薄乎!且庶母之 子,為己之昆弟,則相為服期。今也於其母則緦,於其 子則期,子母之間,輕重頓殊,求之禮情,深非至理。故 子之服妾母,當以《孝慈錄》為準。」曰:「然則服緦之制可 廢乎?」曰:「何可廢也?眾子為妾母杖期」,不以父存沒得 為之服也。若長子為父後,為宗廟主,夫喪則不祭,乃 以父妾之賤而廢尊者之祭,可乎?《禮》,為父後者為出 母無服,為不祭故也。母子至親,尚不敢以私廢祭,況 父妾乎?則長子為父後者,決無服妾母杖期之理也。 夫庶子為父後,猶為其生母緦?以此明之,則嫡子之 不為妾母期可知也。「若父在服之可也,謂己未代父 祭也。」「然則為父後者服之何如?」曰:「『《禮》,君子子為庶母, 慈己者小功』。鄭元曰:『此大夫公子嫡妻之子也。言君 子子,則父在也。父在,故以慈己加小功。父卒則緦。今 長子為父後,獨不可以此禮相準乎?是故父在與眾 子同服期,父沒則緦,此禮義之至中者也。亦於時王 之制』」,得相發明矣。

《庶子為其母服議》
前人

或問:《大明令》載妾子為其母期。註云:「謂嫡母在室者。」 夫嫡母在,降而服期。但不知嫡母所厭,在父存時耶? 抑在父沒之後?原子曰:「婦人雖貴,無厭降之義。」此小 註之誤也。若《集禮》所載之條,則無此註。夫妾子服母, 據其父存亡為制耳,不得繫於嫡母也。《記》曰:「公子為 其母練冠,麻衣縓緣,既葬除之。」註曰:「公子厭於父也。」 為母不得伸,權制此服,不奪其恩也。又曰:「庶子在父 之室,為其母不禫。」註曰:「父在,厭也。」此庶子之厭於父, 載諸經傳可考也,未見有為嫡母所厭之文也。《禮》:大 夫之妾子,父在為其母大功,士則期。鄭元曰:「父卒皆 得伸。」此亦據父而言也。父卒則伸,可見父沒之後,雖 有嫡母,亦得三年也。夫父至尊也,故「可以厭子。父所 不服,子不敢服;父所不降,子不敢降。」則妾子之為母 期,蓋據父在言也。父沒則三年矣。子之不厭於嫡母, 何也?婦人無專制之義也。嫁則從夫,夫死從子,又何 厭之有?夫孫為祖母後者,祖父卒則服三年,不得以 其皇姑在而為祖母期也。為長子斬者,父沒則斬,不 得以母在而不斬也。「夫以母姑之尊,尚不能厭於子 婦,而況嫡之於妾乎?」曰:「然則宋儒註『《王子有母喪》』章, 謂厭於嫡母,其說非歟?」曰:「此宋儒之謬說也。夫王子, 諸侯之妾子也。諸侯於妾無服,父所不服,子亦不敢 服,其傅為請,則其父在可知也。父在已厭於父矣,而 何必母?」曰:「《禮》,妾服嫡期,而嫡於妾無服,謂嫡有常尊 也。若是,則嫡庶之分,不鄰於無別乎?」曰:「非是之謂也。 夫妾之服嫡,從夫也。嫡若報之則重,降之則近於嫌 也,故不服。不得以不服之故,而遂行厭降之制也。且 有嫡妾之名,其分未嘗不正,又何為其無別也?待妾 之禮,降殺於嫡,自其夫施之可也。豈有母子天性之 愛,而孝子忍於以妾視其親哉?」曰:「嫡母在,既為其母 三年矣,其喪次如之何?」曰:「《禮》,自命士以上,父子異宮。 妾子有母之喪,自居其室而遂之可也。若同室,則不 敢當中,避正嫡也。」

嫡庶部紀事一

《史記殷本紀》:「帝陽甲之時,殷衰。自中丁以來,廢適而 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比九世亂,于是諸侯 莫朝。」

《呂氏春秋當務篇》:紂之同母三人,其長曰微子啟,其 次曰中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紂也,甚少矣。紂母之 生微子啟與中衍也,尚為妾,已而為妻而生紂。紂之 父紂之母欲置微子啟以為太子,太史據法而爭之 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紂故為後。

《史記周本紀》三年,「幽王嬖愛褒姒,褒姒生子伯服,幽 王欲廢太子,太子母申侯女而為后。後幽王得褒姒, 愛之,欲廢申后,并去太子。宜臼以褒姒為后,以伯服 為太子。」

《國語》:魯武公以括與戲見王,王立,戲樊仲山甫諫曰: 「不可立也,不順必犯,犯王命必誅,故出令不可不順 也。令之不行,政之不立。行而不順,民將棄上。夫下事 上,少事長,所以為順也。今天子立諸侯而建其少,是 教逆也。若魯從之,而諸侯傚之,王命將有所壅。若不 從而誅之,是自誅王命也。是事也,誅亦失,不誅亦失。 天子。其圖之!」王卒立之。魯侯歸而卒。及魯人殺懿公 而立伯御。三十二年,宣王代魯立孝公,諸侯從是而 不睦。

《左傳》:衛莊公娶于齊東宮得臣之妹,曰莊姜。美而無 子,衛人所為賦《碩人》也。又娶于陳,曰厲媯,生孝伯,早 死。其娣戴媯,生桓公,莊姜以為己子。公子州吁,嬖人 之子也,有寵而好兵,公弗禁,莊姜惡之。石碏諫曰:「臣 聞愛子,教之以義方,弗納於邪。驕、奢、淫、泆,所自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