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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四十九卷目錄

 出繼部總論

  禮記喪服

  儀禮喪服

  春秋四傳躋僖公 仲嬰齊卒

  白虎通封公侯

  獨斷為後論

  杜氏通典為人後總論 出後子為本親服議 出後者為本父母服議 養兄弟

  子為後後自生子議 出後子為本庶祖母服議 為庶子後為庶祖母服議 居所後父喪

  有本親喪服議 出後者卻還為本父服及追服所後父議 繼殤後服議 庶子為人後其

  妻為本舅姑服議 女子為繼父服議

  文獻通考為人後議 為兄後議

  宋史禮志兄弟繼統入廟

  袁氏世範睦親篇

  荊川裨編天子繼兄弟統宜自繼其父議

  日知錄為人後

家範典第四十九卷

出繼部總論

禮記

《喪服》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

陳註此舅姑謂夫之所生父母。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 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陳註母再嫁而子不隨往,則此子與母之繼夫猶路人也,故自無服矣。今此子無大功之親,隨母以往,其人亦無大功之親,故云「同居皆無主後」也。於是以其貨財為此子同築宮廟,使之祭祀其先,如此則是繼父同居,其服期也。異居有三:一是昔同今異,二是今雖同居,卻不同財,三是繼父自有子,即為異居。異居者服齊衰三月而已。此云「有主後者為異居」,則此子有子亦為異居也。

「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陳註《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之為子母,此謂為慈母後者也。若庶母嘗有子而子已死,命他妾之子為其後,故云為庶母可也。若父之妾有子而子死,己命己之妾子後之亦可,故云「為祖庶母可也。」石梁王氏曰:「為慈母後者,為庶母,為祖庶母後,皆可。」謂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為後。

儀禮

《喪服》

《為人後》者:

釋曰: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設文次在長子之下也。按《喪服小記》云:「繼別為大宗,繼禰為小宗。」大宗即下文為宗子齊衰三月。彼云後大宗者,則此所後亦後大宗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 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 可也。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 子若子。

「若子」者,「為所為後之親,如親子。」釋曰:云「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為之三年,故發問比例之《傳》也。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辭也。雷氏云:「此文當云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闕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闕之,見所後不定故也。云「何如而可為之後,問辭;同宗則可為之後」,答辭。此問亦問比類,以其取後,取何人為之?答:以同宗則可為之後,以其大宗子當收聚族人,非同宗則不可謂同承別子之後。一宗之內,若別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為人後」,問辭云「支子可也」,答辭。以其他家適子,當家自為小宗,小宗當收斂,五服之內亦不可闕,則適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則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稱,言謂妾子得後人,適妻第二已下子不得後人,是以變庶言支。支者,取支條之義,不限妾子而已。若然,適子不得後人,無後亦當有立後之義也。云「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已下之親至若子」,謂如死者之親子,則死者祖父母,則當己曾祖父母齊衰三月也。妻謂死者之妻,即後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並據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昆弟之子,於後人為外祖父母及舅與內兄弟,皆如親子,為之著服也。若然,上《經》直言「為人後」,不言為父,此《經》直言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親之等,不言死者。緦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親者,子夏作《傳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