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4 (1700-1725).djvu/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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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也。夫以支子後大宗者,為親屬既訖,無以序昭 穆、列親疏,故繫之以宗,使百代不遷,故有立後之制。 今以兄弟之子,而比之族人之子後大宗,此妾三不 解也。凡為後者,降其本親一等,以成人之性,奉父母 之命,而出身於彼,豈不異嬰孩之質,受成長於人,不 識所生,唯識所養者乎?鄙諺有之曰:「黃雞生卵,烏雞 伏之。」但知為烏雞之子,不知為黃雞之兒。此言雖小, 可以喻大。今以義合之後,比成育之子,此妾四不解 也。《禮傳》曰:「為人後者,為所後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 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義比於子,而恩非子也。故 曰:「為後者,異於為子也。」今乃以為後之公義,奪育養 之至恩,此妾五不解也。與為人後者,自謂大宗無後, 族人既已選支子為之嗣矣,今人之中,或復重為之 後,後人者不二之也。自非殉爵,則必貪財,其舉不主 於仁義,故尤之也。非謂如率為嫡長先定,庶少後生, 而當以為譏,此妾六不解也。妾又聞父母之於子,生 與養,其恩相半,豈胞胎之氣重,而長養之功輕?孔子 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服三年。《詩》曰:「父 兮生我,母兮鞠我,長我育我,顧我畜我,出入腹我。欲 報之德,昊天罔極。」凡此所嘆,皆養功也。螟蛉之體,化 為蜾臝,班氏之族,乳虎紀焉。由此觀之,哺乳之義,參 於造化也。今率雖受四體於陶氏,而成髮膚於妾身, 推嬠居濕,分肌損氣,二十餘年,已至成人,豈言在名 稱之間,而忘成育之功,此妾一疑也。夫人道之親,父 子兄弟、夫妻皆一體也。其義:父子,手足也;兄弟,四體 也;夫妻,判合也。夫惟一體之親,故曰「兄弟之子猶己 子」,故以相字也。今更以一體之親,擬族人之疏,長養 之實,比出後之名,此妾二疑也。夫子之於父母,其情 一也。而有以父之尊,厭母之親,以父之故,斷母之恩, 「以父之命,替母之禮,其義安取?蓋取尊父命也。凡嫡 庶不分,唯君所立,是君命制於臣也。慈母如母,生死 弗怠,是父命之行於子也。妾之母率尊命則由群之 成言,本義則喬之猶子,計恩則妾之懷抱,三者若此, 而今棄之,此妾三疑也。」諸葛亮無子,取兄瑾子喬為 子。喬本字仲慎,及亮有子瞻,以喬為嫡,故改字伯松, 不以有瞻而遣喬也,蓋以兄弟之子猶己子也。陳壽 云:喬卒之後,諸葛恪被誅絕嗣。亮既自有後,遣喬子 舉還嗣。瑾祀,明恪不絕嗣,則舉不得還。亮近代之純 賢,瑾正達之士,其兄弟行事如此,必不陷子弟於不 義,而犯非禮於百代。此妾四疑也。《春秋傳》曰:「陳女戴 媯生桓公,莊姜以為」己子,取而字之。《傳》又曰:「為人後 者為之子,往而承之也。」取而字之者母也;往而承之 者子也。在母,母之仁也,則蜾羸之育螟蛉;在子,子之 義也,則成人之後大宗也。苟能別以為己子,與為後 之子不同文也,則可與求禮情矣。以義相況,則宗猶 父也,父猶母也,莊姜可得子,戴媯之子繫之於夫也, 兄弟之子,可以為子,繫之於祖。名例如此,而論者弗 尋,此妾五疑也。董仲舒一代純儒,漢朝每有疑議,未 嘗不遣使者訪問,以片言而折中焉。時有疑獄曰:甲 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為子。及乙長,有罪殺人, 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仲舒斷曰:甲無子,振 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蛉有子,蜾臝負 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詔不當坐。夫異姓 不相後,禮之明禁。以仲舒之博學,豈闇其義哉?蓋知 有後者不鞠養,鞠養者非後,而世人不別此妾,六疑 也。又一事曰: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後長大,而丙所成 育,甲因酒色謂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 乙本是其子,不勝其忿,自告縣官。仲舒斷之曰:「甲生 乙,不能長育以乞丙,於義已絕矣。雖杖甲,不應坐夫 拾兒路旁,斷以父子之律,加杖所生,附於不坐之條。」 其為予奪,不亦明乎?今說者不達養子之義,唯亂稱 為人後,此《妾七疑》也。漢代秦嘉早亡,其妻徐淑乞子 而養之。淑亡後,子還所生,朝廷通儒,移其鄉邑,錄淑 所養子還「繼秦氏之祀。異姓尚不為嫌,況兄弟之子? 此妾八疑」也。吳朝周逸,博達古今。逸本《左氏》之子,為 周氏所養。周氏又自有子,時人不達者,亦譏逸。逸敷 陳古今,故卒不復本姓,識學者咸謂為當矣。此妾九 疑也。為人後者,止服所後,而為本父服周,一也;女子 適人,降所生,二也;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三也;「諸侯 之庶子,不得服其母,四也;庶子為王,不敢服其母」,五 也。凡此五者,非致人情。《禮》稱「以義斷恩,節文立焉。」率 情立行者,蠻貊之道也。患世人未能錯綜禮文,表裏 仁義,亂於大倫,故漢哀以諸侯嗣天子,各還尊其私 親,以為得周公嚴父之義,而不知其大悖國典。夫未 名之子,死而不哭;既名之後,哭而不服。三殤之差,及 至齊斬。所稟所受,其體一也,而長幼異制,等級若此。 又今世人生子,往往有殺而不舉者,君子不受不慈 之責,有司不行殺子之刑,六親不制五服之哀,賓客 不修弔問之禮,豈不以其蠢爾初載,未夷於人乎?生 而殺之如此,生而棄之,受成長於他人,則追名曰「本 吾子也。」乃全責「以父子之恩,自同長養之功,此妾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