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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答曰:「丙於禮無後乙之義,丙既不得成重制於乙, 又闕父子之道,人子之情,豈得無追遠之至戚乎?就 使情輕,於日月已過而後聞喪,服父之禮,寧可便廢? 今以哀戚久除,方制重服為難過矣。父之於子,兼尊 親之」至重。《禮》制斬衰三年,明其兼重也。齊衰周服,非 所以崇尊親之至重。丙雖嘗為甲服周,豈禮也哉?而 數以為父三周乎?或難曰:「《禮》,婦人有父喪,未練而夫 家遣之,則為父服三年。既練而見遣則已,猶如為人 後者,亦為所後斬衰三年,為父服周。服制既同,則義 可相准。若甲死未練而丙歸,則應為三年。今喪已久, 於禮不應追服。」答曰:「《禮》,婦人適人,則降父服周,為夫 三年,既練而見遣,父服除矣。重制已成於夫,故雖及 父母之家,父亡不得復為父服三年,不二斬之義也。 婦人於禮得成其重制於夫,丙於禮無後乙之義。雖 甲喪久除,而丙歸既已不得成重於乙,今又不為甲 追制重服,是丙為人子,終無服父之道也。」

張湛為曹曰:「《禮》所稱『為人後』」,「後大宗,所以承正統。若 非大宗之主所繼,非正統之重,無相後之義。今乙雖 無子,於禮不應取後於甲。甲之命丙,丙之後甲,皆為 違禮。若如前議,則兄弟以子相養者,代代有之。此輩 甚眾,時無譏議。蓋同繫一祖,兄弟所生,猶如己子,非 犯禮違義故也。雖非禮之正義,亦是一代成制,由來 故事,豈可以甲命獨為非理,丙從便為失道。此之得 失,自當與代人共之耳。」今所疑,於丙既當持服與不, 議者以為丙歸宜制,重引稅服為例,恐非明證。夫稅 服者,自謂日月已過而後聞喪,聞喪之日,即初死之 時,為制服之始。今月數得全,哀情得敘。為人後者,父 終則盡心極哀,但逼於所後,抑情降服,以尊父命。及 其還歸,論喪則已積年,即事則必有降殺而方復追, 所謂不稱情者矣。過時而不知喪,則是平吉之人。既 初聞之,則同於始死,與喪過而歸,何得為例?若謂丙 既不得全重制於乙,又闕子道於甲,故更服重,即所 謂全父子之道,猶非稅服乎?又《設難》云:「『婦人父喪既 練而見遣,為父服周』,以准為人後者。既還所生,父喪 已久,於禮不追,此議何疑?」答曰:「正以婦人得成制於 夫,丙不得成重制於乙。今丙於禮,誠無後乙之義,然 據受父命為人子,與婦人出適者,皆為本親降服一 等,為所後及夫制服三年,其義正同也。今以婦人既 練見遣重制,已成於夫,故不為父三年。今謂丙本不 應為乙後」,然丙既奉命為乙子,則許其降本親之服, 及其喪過而歸,則重制成於所後矣。若不服重制,其 本親乃豈可終身無斬衰之服?直是率懷而言,無所 依據耳。

又范甯問孔德澤云:「甲無子,取其族子乙為後,所生 父沒,降服周。甲晚自生子,乙歸本家,後甲終,乙當有 服不?若服當制何服?」孔答曰:「代人行之,似當無服。繼 母嘗為母子,既出服周,推此粗可相兄。」范又難必當 有服,未辨服之定准。云「繼母既出服周,此禮所出,為 分明釋耳。」孔又答云:「繼母出為服周,是父沒而嫁。」賀 循《要記》亦謂之出當以捨此適彼,不獨在嫁可以意 領,故不必繼於本也。江熙難范云:「往因禮親,反因禮 疏,何嫌頓盡乎?未若相遺於江湖,既還,宜各反服也。」 宋庾蔚之云:「嘗為父子,愛敬兼加,豈得事改,便同疏 族?方之繼母嫁,於情為安。」

《繼殤後服議》

晉劉系之問荀訥「『《禮:喪服小記》:『為殤後者,服以其服』。 按鄭元云:『言為後,據承之也。殤無為人父之道,以本 親之服服之』。按禮取後,或可緦麻之親,或五服之內。 若如鄭旨,各從本親,則為殤後者可有無服之理。殤 雖無為人父之道,今既承之,不得不稱之為父。而無 服之處,喪即情尋義,無服之理有疑』。訥答曰:『今相承 繼,在殤者既歿之後,主人近親,皆以殤服服之。疏族 為後,更當斬衰三年,輕重殊駮,非稱情立文也。且後 大宗,當為祭主,於先人輕降之服,不可久廢祭祀。若 應重服者,《記》當曰『服斬』,文約而旨明。今之所服,似非 服重也。當以為後之故,本施成人而不從殤耳』。」

《庶子為人後其妻為本舅姑服議》

晉賀循云:「庶子為人後,為其母緦麻三月。庶子之妻, 自如常禮,尊所不降也。自天子通於大夫皆然。」孔瑚 問虞喜曰:「愚謂庶子之妻,不得如禮服其私親者,以 為身為宗主,奉修祭祀,以別尊卑故也。凡婦服夫黨 皆降一等,唯公子厭至尊,故其妻從輕而服重,盡禮 於皇姑,則人情所許。愚謂不得以公子為例。」喜答曰: 「謂庶子為人後,上繼祖禰,此則厭於承重,不得伸其 私情。故為所生服止緦麻。其婦當依公子之妻盡禮。 皇姑從輕服重,不繫於夫。哀帝興寧中,哀靖皇后有 章太妃之喪,尚書奏,至尊緦麻三月,皇后齊衰周。按 《禮》有從輕而服重,公子為公所厭,故不得申;舅不厭 婦,故得以本服綦毋遂駮。支子不繼」祖禰,故妻得伸。 皇姑夫人致齊而會於太廟,后服不宜踰,至尊亦當 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