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稱曰孝弟,此不易之制,又安可追改乎?唐元宗謂 中宗為皇伯考,德宗謂中宗為高伯祖,則伯氏之稱, 復何不可?臣等參議,自今合祭「日,太祖、太宗依典禮 同位異坐,皇帝於太祖仍稱孝子,餘並遵舊制。」
袁氏世範
《睦親篇》
同姓之子,昭穆不同,亦不可以為後。《鴻鴈》微物,猶不 亂行,人乃不然,至以叔拜姪,於理安乎?況啟爭端?設 不得已,養弟養姪,孫以奉祭祀,惟當撫之如子,以其 財產與之。受所養者奉所養如父,如古人為嫂制服, 如今世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亂,亦無害也。
荊川稗編
《天子繼兄弟統宜自繼其父議》
東晉穆帝升平五年五月崩,皇太后令立瑯邪王丕, 哀帝也。儀曹郎王琨議:「今立之於大行皇帝,屬則兄 弟,凡奠祭之文,皆稱哀嗣。斯蓋所以仰參昭穆,自同 繼統。在茲一人,不以私害義,專以所後為正。今皇太 后德訓弘著,率母儀於內,主上既纂業承統,亦何得 不述遵於禮?」尚書謝奉議:「太常位次,自以君道相承, 至於昭穆之統,禮兄弟不相為後,明義也。今應上繼 康帝,意謂不疑。此國之大事,將垂之來代。」僕射江霦 議:「兄弟不相為後,雖是舊說,而經無明據。此語不得 施於王者,王者雖兄弟,既為君臣,則同父子。故魯躋 僖公,《春秋》所譏。《左傳》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閔公弟 也,而同於父;僖公兄也,而齊於子。既』」明尊之道,不得 復敘,親之本也。《公羊傳》曰:「逆祀者何?先禰而後祖。」《穀 梁傳》曰:「先親後祖,逆祀也。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兄 弟也。」由君臣而相後,三傳之明義如此,則承繼有敘, 而上下洽通,於義為允。應繼大行皇帝揚州刺史藍 田侯臣述議,推宗立君,以為人極,上古風淳,必託有 道。洎乎後代,爭亂漸「興,故繼體相傳,居正守位,以塞 奔競,非私其親。或時有艱難,而嗣裔幼劣,故有立長 成皇帝,深達帝道,不私親愛,越授天倫,廟無毀遷,統 業恆固。康皇帝既受命於成帝,宗廟社稷之重,已移 於所授,主上宜為康皇嗣。」謝奉又議:「五帝之道,以天 下為公,唯德與賢,不私其親。逮殷、周則繼代承業,雖 百王迭逮,而典謨不易,所以鎮繫人心,閑邪息亂。今 《大晉》宗祀配天,成帝疾痛,皇嗣幼沖,深推社稷,遷於 康王,軌同唐虞,高義大行,天祚不永,還嗣本位。考之 先典,求之人情,咸謂主上應繼成帝。」太常臣夷等五 人議曰:「夫大道之行,天下為公。成帝捨嗣嫡之愛,授 重天倫,道崇先代。康帝祗承明命,正統既移,至尊應 繼康帝嗣。」詔從述議。
日知錄
《為人後》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此臨文之不得不然。《隋書》劉子 翊云:「其者,因彼之辭」是也。後儒謂以所後為父母,而 所生為伯叔父母,於經未有所考,亦自尊無二上之 義而推之也。宋歐陽氏據此文,以為聖人未嘗沒其 父母之名,辨之至數千言,然不若趙瞻之言,辭窮直 書,為簡而當也。
《宋史·趙瞻傳》:「中書請濮安懿王稱親,瞻爭曰:『仁宗既下明詔子陛下,議者顧惑禮律所生所養之名,妄相訾難。彼明知禮無兩父貳斬之義,敢裂一字之辭以亂厥真。且文有去婦出母者,去已非婦,出不為母,辭窮直書,豈足援以斷大義哉?臣請與之廷辨,以定邪正 』。」 《石林燕語》濮議,廷臣既皆欲止稱皇伯,歐陽文忠力詆以為不然,因引《儀禮》及《五服敕》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 則是雖出繼,而於本生猶稱父母也。時未有能難之者。司馬君實在諫院,獨疏言為人後而言父母,此因服立文,舍父母則無以為稱,非謂其得稱父母也。
按經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親之辭。 《黃氏日鈔》曰:「歐公被陰私之謗,皆激於當日主濮議 之力,公集《濮議》四卷,又設為或問以發明之,滔滔數 萬言,皆以《禮經》『為其父母』一語,謂未嘗因降服而不 稱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後者三年,而於所生者降服, 則尊無二上明矣。謂所生父母者,蓋本其初而名之, 非有」兩父母也。未為人後之時,以生我者為父母,已 為人後,則以命我者為父母。立言者於既命之後,而 追本生之稱,自宜因其舊以父母稱,未必其人一時 並稱兩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於困辱危身哉? 況帝王正統,相傳有自,非可常人比邪?觀先朝嘉靖 之事,至於入廟稱宗,而後知聖人制禮別嫌,明微之 至也。永叔博聞之儒,而未見及此,學者所以貴乎格 物。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謂所生之父母報之,亦為之 服期也,重其繼大宗也,故不以出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