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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母為夫人。《春秋》之』」義,母以子貴。按隱公二年夫人 子氏薨。五年考仲子之宮,上稱夫人,下不應復言仲 子,明其以妾為妻也。秦人來歸成風之襚,不稱夫人, 明其私尊,不通於鄰國也。《左氏傳》曰:「並后匹嫡,亂之 本也。」《公羊》亦云:「母以子貴。」說曰:《穀梁》云:秦人來歸成 風之襚,秦不云夫人也,就外不云夫人而見正焉。夫 身為國君,而母為妾庶,子孫所不忍,臣下所不安,故 私稱於國中,不加境外。此人子之情,國人之私,而立 於禮法之正也。假有庶子數人,並為三公,欲各尊其 母,將何以止之?非聖人者無法。此大亂之道也。

《二嫡妻議》

魏征東長史吳綱亡入吳,妻子留在中國,於吳更娶。 吳亡,綱與後妻并子俱還,二婦並存,時人以為依典 禮不宜有二嫡妻。袁准《正論》,以為「並后匹嫡,禮之大 忌。然此為情愛所偏,無故而立之者爾。綱夫婦之絕, 非犯宜出之罪,來還則復初,焉得而廢之?在異域則 事勢絕,可以取妻,後妻不害,焉得而遣之?」按並后匹 「嫡,事不兩立,前嫡承統,後嫡不傳重可也。二母之服, 則無疑於兩三年矣。」虞喜議曰:「法有大防,禮無二嫡。 趙姬以君女之尊,降身翟婦,著在《春秋》,此吳氏後妻 所宜軌則。」庾蔚之謂「袁准制之得其衷矣。」

《世子卒無子立次子議》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卒無嗣, 求進次子為世子。檢無其例。」下禮官議正。博士傅郁 議:「《禮記》『微子立衍,商禮斯降;仲子捨孫,姬典攸貶。歷 代遵循,靡替于舊。今君存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捨 孫之謂。愚以為世子有子,自宜紹為嗣孫;若其未有, 無容遠搜輕屬。承統繼體,傳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稱』」 禮情。典曹郎諸葛雅之議:「按《春秋傳》云:『世子死,有母 弟則立長,年均擇賢,義均則卜,古之制也。今長子早 喪無嗣,進立次子以為世子,取諸《左氏》,理義無違』。」

《天子奪宗議》

晉元帝建武初,孫文上事,宣帝支子不應祭章郡、京 兆二府君。僕射刁協云:「諸侯奪宗,聖庶奪嫡,豈況天 子乎?自皇祚以來,五十餘年,宗廟已序,而又攻乎異 端,宜加議罪。」按漢梅福云:諸侯奪宗,此謂父為士庶 子封為諸侯,則庶子奪宗,嫡主祭祀也。在諸侯尚有 奪義,豈況天子乎?所言聖庶者,謂如武王庶子有聖 「德,奪代伯邑」,考之宗嫡也。

宣帝司馬懿章郡京兆懿祖父也。

《諸王公侯留輔朝政嫡子監國議》

晉博士孫旒等議:「按《周禮典命職》,『凡諸侯之嫡子誓 於天子,攝其君則下其君一等。謂公之子,如侯、伯而 執珪,侯伯之子,如子、男而執璧。《春秋》,曹伯使其太子 射姑來朝,行國君之禮;踐土之盟,衛成公使其母弟 武如會,經書曰『衛武蔡』』。」甲午序於諸侯。又《左傳冢 子》:「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古之制 也。夫帥師,專行謀,誓軍旅,君與國政之所圖,非太子 之事也。

《周制》,「諸侯以功德入為王卿士,則上卿理其國事。」今 諸王公侯受任天朝,而嫡子攝其君事。車服禮數,國 封大小,領兵軍數,自當如本制。而王公侯遣上卿及 軍將掌其事,合於古議。今之車服,與古禮不同,依禮 應下其君一等,其嫡子皆以有爵命印綬冠服珮玉 之制,宜如本令。而嫡子但知其政,不干其位。君不可 二,尊無二上。國相以下見嫡子,宜如臣而不稱臣。又 《禮》,非其臣則答拜。國之命士上達於其君者,嫡子宜 答拜。其文書稱嗣子,宜曰「王嗣子。」其公侯嗣子,繫於 父爵,明不專國。其燕見則稱第下文書表疏皆臣禮, 而不稱臣。今之監司,上官文書皆為記告嫡子監國, 其下群臣官文書宜稱告,不言命稱教。

《兄弟俱封各得立禰廟議》

晉中山王睦上言,乞依六、蓼之祀,皋陶、杞、鄫之祀,相 立廟。按睦,譙王之弟,兄弟俱封,今求各立禰廟。下太 常議。博士祭酒劉喜等議:「《王制》諸侯五廟,是則立始 祖。謂嫡統承重,一人得立祖禰之廟。群弟雖並為諸 侯,始封之君未得立廟也。唯今正統當立祖廟,中山 不得並也。後代中乃得為睦立廟,為後代子孫之始 耳。」司徒荀顗議以為宜各得立廟。時詔從顗議。又詔 曰:「《禮》,諸侯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太祖即始封 君也,其廟不毀。前詔以譙王、中山王父非諸侯,尊同, 禮不相厭,故欲令各得祭,以申私恩也。然考之典制, 事不經通,若安平王諸子並封,皆得立廟祭禰,親盡 數終,其廟當毀,無故下食支庶之國,猥更隨昭穆而 廢,非尊祖敬宗之義也。其如前奏施行。」虞喜曰:「譙與 中山,俱始封之君,父非諸侯,尊同體敵,無所為厭,並 立禰廟,恩情兩伸,荀議是也。詔書所喻,恐非禮意。令 上祭四代,自以諸侯位尊,得伸其恩,祭及四代,不論 毀,且不毀為始封之君,則譙王雖承父統,禰廟亦在, 應毀之例,不得長立也。又安平獻王自為始封諸子, 雖別封而同為諸侯,諸侯尊同,故不復各立,此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