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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五十一卷目錄

 出繼部紀事二

 出繼部雜錄

家範典第五十一卷

出繼部紀事二

《隋書劉子翊傳》:「子翊為侍御史,時永寧令李公孝四 歲喪母,九歲外繼其後,父更別娶後妻,至是而亡。河 間劉炫以無撫育之恩,議不解任。子翊駁之曰:《傳》云: 『繼母如母』,與母同也。當以配父之尊,居母之位,齊杖 之制,皆如親母。又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期報期者,自 以本生,非殊親之與繼也。父雖自處傍尊之地,于子」 之情,猶須隆其本重。是以《令》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 並解官,申其心喪。父卒母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 心喪。其繼母嫁,不解官。」此專據嫁者生文耳。將知繼 母在父之室,則制同親母,若謂非有撫育之恩,同之 行路,何服之有乎?服既有之,心喪焉可獨異?三省令 旨,其義甚明,今言令許不解,何其甚謬!且後人者為 其父母期,未有變隔以親繼,親繼既等,故知心喪不 殊。《服問》云:「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豈不以出母族絕, 推而遠之,繼母配父,引而親之乎?子思曰:「為伋也妻, 是為白也母,不為伋也妻,是不為白也母。」定知服以 名重,情因父親,所以聖人敦之以孝慈,弘之以名義, 是使子以名服,同之「親母,繼以義報等之己生。如謂 繼母之來,在子出之後,制有淺深者,考之經傳,未見 其文。譬出後之人,所後者初亡,後之者始至,此復可 以無撫育之恩而不服重乎?」昔長沙人王毖,漢未為 上計詣京師,既而吳魏隔絕,毖于內國更娶生子昌。 毖死後為東平相。始知吳之母亡,便情繫居重,不攝 職事。于時議者不以為非。然則繼母之與前母,于情 無別。若要以撫育始生服制,王昌復何足云乎!又晉 鎮南將軍羊祜無子,取弟子伊為子。祜薨,伊不服重。 祜妻表聞伊辭曰:「伯生存養己,伊不敢違。然無父命, 故還本生。」尚書彭禮議:「子之出養,必由父命。無命而 出,是為叛子。」于是下詔從之。然則心服之制,不得緣 恩而生也。《論》云:「禮者稱情而立文,仗義而設教,還以 此義,諭彼之情。稱情者,稱如母之情,仗義者,仗為子 之義。」名義分定,然後能尊父順名,崇禮篤敬。苟以母 養之恩,始成母子,則恩由彼至,服自己來,則慈母如 母,何得待父命?又云:「繼母慈母,本實路人,臨己養己, 同之骨血。若如斯言,子不」由父,縱有恩育,得如母乎? 其慈繼雖在三年之下,而居齊期之上,禮有倫例,服 以稱情,繼母本以名服,豈藉恩之厚薄也。至于兄弟 之子,猶子也,私昵之心實殊,禮服之制無二。彼言以 輕如重,自以不同;此謂如重之辭,即同重法。若使輕 重不等,何得為如?《律》云「准枉法者,但准其罪。」以枉法 論者,即同真法。律以弊刑,禮以設教。准者,准擬之名; 以者,即真之稱。「如」「以」二字,義用不殊。禮律兩文,所防 是一。將此明彼,足見其義。取譬《伐柯》,何遠之有?又論 云:取子為後者,將以供承祧廟,奉養己身,不得使宗 子歸其故宅,以子道事本父之後妻也。然本父後妻, 因父而得母稱,若如來旨,本父亦可無心喪乎?何直 父之後妻?論又云:「《禮》言舊君」,其尊豈復君乎?已去其 位,非復純臣,須言舊以殊之,別有所重,非復純孝,故 言其已見之目,以其父之文,是名異也。此又非通論。 何以言之?其舊訓殊,所用亦別,舊者易新之稱,其者 因彼之辭,安得以相類哉?至如《禮》云:「其父析薪,其子 不克負荷」,《傳》云:「衛雖小,其君在焉。若其父而有異,其 君復有異乎?斯不然矣!斯不然矣!今炫敢違禮乖令, 侮聖干法,使出後之子無情于本生,名義之分,有虧 于風俗,徇飾非于明世,彊媒糵于《禮經》,雖欲揚己露 才,不覺言之傷理。」事奏,竟從子翊之議。

《鄭譯傳》:「譯字正義。父道邕,魏司空。譯頗有學識,兼知 鍾律,善騎射。」譯從祖開府文寬,尚魏平陽公主,則周 太祖元后之妹也。主無子,太祖令譯後之,由是譯少 為太祖所親。文寬後誕二子,譯復歸本生。

《房彥謙傳》:「彥謙字孝沖。年十五,出後叔父子貞,事所 繼母有踰本生。子貞哀之,撫養甚厚。後丁所繼母憂, 勺飲不入口者五日。」

《薛道衡傳》:「道衡以憶高熲帝,令自盡,妻子徙且末。有 子五人,收最知名,出繼族父孺。孺與道衡偏相友愛。 收初生即與孺為後,養于孺宅。至于成長,殆不識本 生。」

《唐書薛收傳》:「收字伯褒,蒲州汾陰人,隋內史侍郎道 衡子也。出繼從父孺,年十二能屬文,以父不得死于 隋,不肯仕,郡舉秀才不應。」按隋書唐書所載互異故並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