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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文傳》:文引疾歸,惟日督教子姓。弟禮。禮子鳴雷,出 後伯父文。嘉靖二十二年舉進士第一,授修撰,終南 京禮部尚書。

《丁士美傳》:士美同時館閣著聲者諸:大綬,字端甫,授 修撰,三年秩滿當受封。故事,為人後者,封不及本生 父母。大綬出後叔父,疏請以己恩命貤封所生,自是 永制。後居本生父母喪,衰絰蔬水三年。

出繼部雜錄

《家語》:孔子與門人習射於矍相之圃,蓋觀者如堵牆 焉。射至於司馬,使子路執弓矢出,列延謂射之者曰: 「奔軍之將,亡國之大夫與為人後者,不得入,其餘皆 入。」蓋去者半。

《讀書雜鈔》:「公叔木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游。 子游曰:『其大功乎』?狄儀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 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魯人則為之齊衰』。」愚謂 婦人無再適,雖見於禮者有繼父之文。而子夏所謂 我未之前聞,魯人則為之齊衰,是衛人未有此事,而 魯人有之。

《容齋五筆》:唐世贈典,唯一品乃及祖,餘官只贈父耳。 而長慶中,流澤頗異。白樂天制集,有戶部尚書楊於 陵回贈其祖為吏部郎中,祖母崔氏為郡夫人。馬總 准制贈亡父,亦請回其祖及祖母。散騎常侍張惟素 亦然,非常制也。是時崔植為相,亦有《陳情表》云:「亡父 嬰甫,是臣本生;亡伯祐甫,臣今承後。嗣襲雖移,孝心 則在。自去年以來,累有慶澤,凡在朝列,再蒙追榮,或 有陳乞,皆許回授。臣猥當寵擢,而顯揚之命,獨未及 於先人。今請以在身官秩并前後合敘勳封,特乞回 充追贈。」則知其時一切之制如此。伯兄文惠執政,乞 以己合轉官回贈,高祖既已得旨,而為後省封還,固 近無此比,且失於考引唐時故事也。

《齊東野語》:胡致堂寅字明仲,謫新州,嘗著《讀史管見》 數千萬言,及論漢宣帝立皇考廟曰:「既為伯父母、叔 父母之後,而父母亡,則當降所生父母。而伯父母、叔 父母之稱,昭昭然矣。稱謂既如此,則三年之喪宜降, 其服期,又昭昭然矣。稱謂既如此,服喪又如此,則情 之主乎內者,隆所當隆,殺所當殺,不敢交奪於幽隱」 之中,又昭昭然矣。其《論哀帝議立定陶王後》曰:「故為 人後者,不顧私親,安而行之,猶天性也。當是時而責 為人後者絕私親之顧,彼反得以旁緣不孝之似,而 責之顧私親者,至以孝自居,不顧者反陷於罪辟」云 云。其論《晉出帝追封敬儒為宋王》曰:「服而或加或降 者,以恩屈於義也。屈所生之恩,以伸所厚之義,則恩 輕而義重矣。」恩輕而義重,則所生父母固可名之曰 伯父母、叔父母矣。為此論者,皆是欲借此以自解。然 持論太過,所謂欲蓋而益彰,前輩蓋嘗評之,故今詳 著始末于此,固非敢輕議先儒也。若夫定陶立後,敬 儒封王,紛紛為是無定者,皆父子私心不能自克,互 相自欺以致此耳。若昭陵立英宗為皇子,詔曰:「濮安 懿王之子,猶朕之子也。」思陵立壽皇為皇子,詔曰:「藝 祖皇帝七世孫也。」明白洞達,大哉王言,後世安得而 擬議之哉!

羅虞臣《譜法》:「或問譜法有進有黜」,曰:「他姓之子後吾 宗,雖成派,吾其猶黜諸?吾宗之子為他姓後,雖易世, 吾其猶進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