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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出為異姓作後,其子亦當從於父母服之也。父為 所生父母周,子宜如外祖父母之加也。其昆弟之子, 父雖服之大功,於子尤無尊可加。及其姊妹為父小 功,則子皆宜從於異姓之服,不得過緦麻也。范甯《與 謝安書》曰:「稱無子而養人子者,自謂同族之親,豈施 於異姓?」今世行之甚眾,是謂逆人倫「昭穆之序,違經 典紹繼之義也。」魏時或為《四孤論》曰:「遇兵饑饉,有賣 子者,有棄溝壑者。有生而亡父母,無緦麻親,其死必 也。有俗人以五月生子,妨忌之不舉者。有家無兒,收 養教訓成人,或語汝非此家兒。禮異姓不為後。」於是 便欲還本姓為可,然不?博士田瓊議曰:「雖異姓不相 為後,禮也。《家語》曰:『絕嗣而後他人』。於禮為非。今此四 孤,非故廢其家祀。既是必死之人,他人收養以活。且 褒姒長養于褒,便稱曰褒,姓無常也。其家若絕嗣,可 四時祀之於門戶外,有子可以為後,所謂神不歆非 類也。」大理王朗議曰:「收捐拾棄,不避寒暑,且救垂絕 之氣,而肉必死之骨,可謂仁過天地,恩踰父母者也。」 吾以「為田議是矣。」王修議曰:「當須分別,此兒有識未 有識耳。有識以往,自知所生,雖創更生之命,受育養 之慈,枯骨復肉,亡魂更存,當以生活之恩報公嫗,不 得出所生而背恩情。報生以死,報施以力,古之道也。」 軍謀史于達叔議曰:「此四孤者,非其父母不生,非遇 公嫗不濟。既生既育,由於二家,棄本背恩」,實未之可。 子者,父母之遺體,乳哺成人,公嫗之厚恩也。棄絕天 性之道,而戴他族,不為逆乎?鄭伯惡姜氏,誓而絕之, 君子以為不孝。及其復為母子,傳以為善。今宜謂子 竭其筋力,報於公嫗育養之澤。若終為報父,在為母 之服,別立宮宇而祭之,畢己之年也。《詩》云:「父兮生我, 母兮鞠我。」今四子服報如母,不亦宜乎!愛敬哀戚,報 惠備矣。崔凱《喪制駮》曰:「以為宜服齊衰周,方之繼父 同居者。」司徒廣陵陳矯,字季弼,本劉氏,養于陳氏,及 其薨,劉氏弟子疑所服,以問王肅,答曰:「昔陳司徒喪 母,諸儒陳其子無服,甚失理矣。為外祖父母小功,此 以異姓而有服者,豈不以母之所生,反重於父之所 生,不亦左乎!為人後者,其婦為舅姑大功。婦,他人也, 猶為夫故父母降一等。祖至親也,而可以無服乎?推 婦降一等,則子孫宜係本親而降一等。」晉太宰魯公 賈充,李、郭二夫人,有男皆夭,充無嗣,及充薨,郭表充 遺意,以外孫韓謐為充子。詔曰:「太宰尊勳,不同常人, 自餘不得為比。」宋庾蔚之議曰:「四孤之父母,是」事礙 不得存。養其子,豈不欲子之活?推父母之情,豈不欲 與人為後,而苟使其子不存耶?如此,則與父命後人 亦何異?既為人後,何不戴其姓,神不歆非類?蓋舍己 族而取他族為後,若己族無所取後,而養他子者,生 得養己之老,死得奉其先祀,神有靈化,豈不嘉其功 乎?唯所養之父自有後而本親絕嗣者,應還本宗,主 其宗祀。服「所養父母,依繼父齊衰周。若二家俱無後, 則宜停所養家,依為人後服其本親例降一等。有子 以後,其父未有後之間,別立室以祭祀之」是也。

宋袁氏世範

《睦親篇》

「貧者養他人之子,當于幼時。」蓋貧者無田宅可養,暮 年惟望其子反哺,不可不自其幼時衣食撫養,以結 其心。富者養他人之子,當于既長之時。今世之富人 養他人之子多以為諱,故欲及其無知之時撫養,或 養所出至微之人,長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議逐去,致 有爭訟。若取于既長之時,其賢否可以粗見。苟能溫 淳守己,必能事所養如所生,且不致破家,亦不致興 訟也。

多子固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輕以與人,須俟 其稍長,見其溫淳守己,舉以與人,兩家獲福,如在襁 褓,即以與人,萬一不肖,既破他家,必求歸宗,往往興 訟,又破我家,則兩家受其禍矣。

養異姓之子,非惟祖先神靈不歆其祀,數世之後,必 與同姓通婚姻者,律禁甚嚴,人多冐之,至啟爭訟。設 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豈可不思理之所在?江西養 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養之姓冠于其上。若復 姓者,雖于《經律》無見,亦知惡其無別如此。

有德之人,見族人及外親子弟之貧,多收于其家,衣 食教撫如己子。而薄俗乃有貪其財產于其身後,強 欲承重,以為「某人嘗以我為嗣矣。」故高義之事,使人 病于難行。惟當于平昔別其居處,明其名稱。若己嗣 未立,或他人之子弟年居己子之長,尤不可不明嫌 疑于平昔也。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腳夫而有前妻 之子,欲撫養不欲撫養,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 爭。同入門及不同入門,同居及不同居,當質之于眾, 明之于官,以絕爭端。若義子有勞于家,亦宜早有所 酬義。兄弟有勞有恩,亦宜割財產與之,不可拘文而 盡廢恩義也。

《治家篇》

人有以正室妒忌,而于別宅置婢妾者,有供給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