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失義者也。然逼近于初陰乃陽所求。柔者剛所陵。柔當屯時固難自濟。又為剛陽所逼,故為難也。設匪逼于寇難,則往求于婚媾矣。「婚媾」,正應也。寇非理而至者,二守中正,不苟合于初,所以「不字。」苟貞固不易。至于十年,屯極必通,乃獲正應而字育矣。以女子陰柔,苟能守其志節,久必獲通。況君子守道不回乎。初為賢明剛正之人,而為寇以侵逼于人,何也?曰:此自據二,以柔近剛而為義,更不計初之德如何也。《易》之取義如此。〈本義。〉班,分布不進之貌。字,許嫁也。《禮》曰:「女子許嫁,笄而字。」六二陰柔中正,有應于上,而乘初剛,故為所難,而邅回不進。然初非為寇也,乃求與己為婚媾耳。但己守正,故不之許。至于十年,數窮理極,則妄求者去,正應者合,而可許矣。爻有此象,故因以戒占者。
《象》曰:六二之難,乘剛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程傳〉六二居屯之時,而又乘剛,為剛陽所逼,是其患難也。至于十年,則難久必通矣。乃得反其常,與正應合也。「十」,數之終也。
《姤卦》
《姤》:女壯,勿用取女。
〈程傳〉一陰始生,自是而長,漸以盛大,是女之將長壯也。陰長則陽消,女壯則男弱,故戒勿用取如是之女。「取女」者,欲其柔和順從,以成家道。《姤》乃方進之陰,漸壯而敵陽者,是以不可取也。女漸壯則失男女之正,家道敗矣。《姤》雖一陰甚微,然有漸壯之道,所以戒也。〈本義〉「姤」,遇也。決盡則為純《乾》。四月之卦,至姤然後一陰可見,而為五月之卦。以其本非所望,而卒然值之,如不期而遇者,故為「遇。」遇已非正,又一陰而遇五陽,則女德不貞,而壯之甚也。取以自配,必害乎陽,故其象占如此。
《雜卦傳》
《姤》,遇也。柔遇剛也。《漸》,女歸,待男行也。
〈大全〉《朱子》曰:「女待男而行,所以為漸。」
又
《歸妹》,女之終也。
〈大全〉雙湖胡氏曰:「女未嫁之稱。既嫁為歸,則女之終矣。」
詩經
《小雅斯干篇》
乃生女子。載寢之地。載衣之裼。載弄之瓦。無非無儀。 唯酒食是議。無父母詒罹。
〈朱註〉裼褓也。瓦,紡塼也。儀善,罹憂也。寢之于地,卑之也。衣之以褓,即其用而無加也。弄之以瓦,習其所有事也。有非,非婦人也;有善,非婦人也。蓋女子以順為正,無非足矣,有善則亦非其吉祥可願之事也。唯酒食是議,而無遺父母之憂,則可矣。《易》曰:「無攸遂,在中饋,貞吉。」而孟子之母亦曰:「婦人之禮,精五飯,冪酒漿,養舅」姑,縫衣裳而已矣。故有閨門之修,而無境外之志,此之謂也。〈大全〉朱子曰:「瓦,紡時所用之物。舊見人畫《列女傳》漆室女手執一物,如今銀子樣者,意其為紡塼也。然未可必。」 安成劉氏曰:「婦人于事無所敢自遂正位乎內事,在饋食之間而已。六二陰爻,居陰位則柔順得正,居下體之中則得中,故其象為『無攸遂』」,在中饋。而其占者能如此,則為得正而吉。「無攸遂」即無非無儀也,在中饋即唯酒食是議也。
禮記
《曲禮》
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
〈陳註〉植者曰楎。橫者曰「椸。」枷與架同置衣服之具也。巾以涗潔,櫛以理髮,此四者皆所以遠私褻之嫌。
又
女子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
〈陳註〉「許嫁則繫以纓」,示有所繫屬也。此與幼所佩香纓不同,大故,大事也。〈大全〉長樂劉氏曰:「《家人》內政,不嚴以防之于細微之初,不剛以正之于未然之始,則其悔吝不可逭矣。《易》曰:『閑有家,志未變也』。男女之志,既為情邪之所變,閑禁雖嚴,求其無咎,而咎可無哉?故夫婦未七十,雖同藏,未有可嫌也。聖人制禮必爾者,以無嫌止有嫌也。用有情之難,正無情之易也,而況于男女未有室家哉?女」子許嫁纓,所以繫屬其心,以著誠于夫氏,起其孝義也。既許嫁,則有姆教之,處于閫內之別室,男子非有疾憂之故,不入其門也。
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與同席而坐,弗與 同器而食。
〈陳註〉「女子子」,重言「子」者,別于男子也。專言「兄弟」者,遠同等之嫌。
又
男女異長,
〈陳註〉「各為伯仲」,示不相干雜之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