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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許嫁,《笄而》字。

陳註「許嫁則十五而笄,未許嫁則二十而笄」,亦成人之道也,故字之。

男女相答拜也。

陳註男女嫌疑之避,亦多端矣。然拜而相答,所以為禮,豈以行禮為嫌哉!故記者明言之。

《曾子問》

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

《內則》

男女未冠笄者,雞初鳴,咸盥漱、櫛縰、拂髦、總角、衿纓, 皆佩容臭。昧爽而朝,問「何食飲矣?」若已食則退,若未 食,則佐長者視具。

陳註《總角》,總聚其髮而結束之為角,童子之飾也。

男不言內,女不言外。非祭非喪,不相授器。「其相授,則 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外內不共 井,不共湢浴,不通寢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內 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內,不嘯不指。夜行以燭,無 燭則止。女子出門,必擁蔽其面;夜行以燭,無燭則止。 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

子能食,食教以右手。能言。男唯女俞,男鞶革,女鞶絲。

陳註「鞶,小囊盛帨巾」者,男用韋,女用繒帛。

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

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聽從。」執麻枲,治絲繭,織紝 組紃,學女事,以共衣服。觀於祭祀,納酒漿、籩豆菹醢, 禮相助奠。

陳註「十年不出」,謂十歲則恆處于內也。姆,女師也。婉,謂言語。娩,謂容貌。司馬公云:「柔順貌。」紝,繒帛之屬。組,亦織也,《詩》「執轡如組。紃之制似絛,古人以置諸冠服縫中者。」全慶源輔氏曰:「婉,有委曲之意,娩,有遲緩之意,聽從,所謂以順為正也。婦人之容德,莫此為盛,始于容德,中于女工之事,終于祭祀之禮,婦人之事盡是矣。」 嚴陵方氏曰:「不出,謂常居閨閣之內也。聽則有所受,從則無所違,皆女德也。執麻枲則績事也;治絲繭則蠶事也。觀于祭祀,則欲其習熟是事故也,非特觀之而已,又且納酒漿、籩豆、菹、醢等物以致其禮,相助長者而奠之于神焉。《詩》不云乎:『于以奠之,宗室牖下。誰其尸之?有齊季女』?蓋助奠之謂也。」

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聘則 為妻,奔則為妾。凡女拜尚右手。

陳註十五許嫁則笄。未許嫁者二十而笄,故謂父母喪妻,齊也。妾之言接,言得接見于君子,不得伉儷也。尚左尚右,陰陽之別。大全嚴陵方氏曰:「三五而圓者月也,故女子之年至是數而笄。笄者,婦人首飾,蓋成人之服也。夫男子冠則有成人之禮,女子笄則當許嫁之時。然嫁止于二十,娶必止于三十者,陰以少為美,陽以壯為強故也。然《經》亦舉其大略耳。故王氏謂女子非二十而後可嫁,以為二十而不嫁則非禮。男子三十而娶,四十強而仕」,推此可知。聘言由彼而問此,奔言自此而趨彼。拜尚右手,尊陰道也。

《喪服》

婦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

陳註若當父母之喪未期而為夫所出,則終父母三年之制。為已與夫族絕,故其情復隆于父母也。若在父母小祥後被出,則是己之期服已除,不可更同兄弟為三年服矣,故已也。已者,止也。

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陳註若被出後,遇父母之喪未及期,而夫命之反,則但終期服。反在期後,則遂終三年。蓋緣已隨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喪,不可中廢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女出嫁則恩隆于夫家,被出則恩復隆于父母,得反則恩復隆于夫家,既練而反,則服不可中道而除,故遂其三年,凡此所謂以仁起義也。」

《雜記》

「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之。」「婦人執其禮,燕則鬈 首。」

陳註疏曰:「十五許嫁而笄。」若未許嫁,至二十而笄,以《成人禮》言之,婦人執其禮者。「十五許嫁而笄」,則主婦及女賓為笄禮,主婦為之著笄,女賓以醴禮之。未許嫁而笄者,則婦人禮之無主婦,女賓不備儀也。「燕則鬈首」者,謂既笄之後,尋常在家,燕居則去其笄,而分髮為鬌紒也。此為未許嫁,故雖已笄,猶為少者處之。

《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