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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矣。為之絕其父母之名,則禮未之有也。或以謂欲 絕其名者,蓋惡其為二而欲使之為一,所以使為人 後者之道盡也。夫跡其實,則有謂之所後,有謂之所 生。制其服,則有為己而非為所後者,有為所後而非 為己者,皆知不可以惡其為二而強使之為一也。至 於名者,蓋生於實也。迺不知其不可以惡其為二,而 欲強使之為一,是亦過矣。藉使其名可以強使之為 一,而跡其實之非一,制其服之非一者終不可以易, 則惡在乎欲絕其名也?故古之聖人,知不可以惡其 為二而強使之為一,而能使其屬之疏者相與為重, 親之厚者相與為輕,則以禮義而已矣。何則?使為人 後者,於其所後非己親也,而為之服斬衰三年,為其 祭主,是以義引之也。於其所生實己親也,而降服齊 衰期,不得與祭,是以禮厭之也。以義引之,則屬之疏 者相與為重;以禮厭之,則親之厚者相與為輕,而為 人後之道盡矣。然則欲為人後之道盡者,在以禮義 明其內,而不在於惡其為二,而強易其名於外也。故 《禮·喪服》「齊不杖期」章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此見 於《經》,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父母之明文也。漢《祭義》 以謂宣帝親諡宜曰悼,魏相以為宜稱尊號曰皇考 立廟。後世議者皆以其稱皇立廟為非,至於稱親稱 考,則未嘗有以為非者也。其後魏明帝尤惡為人後 者厚其本親,故非漢宣帝加悼考以皇號。又謂後嗣 有由諸侯入繼正統者,皆不得謂考為皇,稱妣為后。 蓋亦但禁其猥加非正之號,而未嘗廢其考妣之稱。 此見於前世議論,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考妣之明 文也。又晉王坦之《喪服議》曰:「罔極之重,非制教之所 裁。昔日之名,非一朝之所去。此出後之身,所以有服 本親也。」又曰:「情不可奪,名不可廢,崇本敘恩,所以為 降。」則知為人後者,未有去其所出父母之名,此古人 之常理,故坦之引以為制服之證。此又見於前世議 論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父母之明文也。是則為人 後者之親見於《經》,見於前世議論,謂之父母,謂之考 妣,其大義如此,明文如此,至見於他書及史官之記, 亦謂之「父母」,謂之「考妣」,謂之「私考妣」,謂之「本親」,謂之 親者,則不可一二數。而以為世父、叔父者,不特《禮》未 之有,載籍以來誠未之有也。今欲使從所後者為屬, 而革變其「父母」之名,此非常異義也。不從《經》文,與前 世數千載之議論,亦非常異義也。而無所考據以持 其說,將何以示天下乎?且中國之所以為貴者,以有 父子之道,又有《六經》與前世數千載之議論以治之 故也。今忽欲棄之,而伸其無所考據之說,豈非誤哉? 或謂為人後者,於其本親稱父母,則為「兩統二父」,其 可乎?夫兩統二父者,謂加考以皇號立廟奉祀,是不 一於正統,懷二於所後,所以著其非,而非謂不變革 其父母之「名也。」然則加考以皇號,與《禮》及古之稱皇 考者有異乎?曰:「皇考一名,而為說有三:《禮》曰考廟,曰 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是則以皇考 為曾祖之廟號也。魏相謂漢宣帝父宜稱尊號,曰皇 考,既非禮之曾祖之稱,又有尊號之文。故魏明帝非 其加悼考以皇號。至於光武,亦於南頓君稱皇考廟, 義出於此。是以加皇號為事考之尊稱也。屈原稱朕 皇考曰「伯庸。」又晉司馬機為燕王《告禰廟文》稱「敢昭 告於皇考清惠亭侯」,是又達於群下,以皇考為父歿 之通稱也。以為曾祖之廟號者,於古用之;以為事考 之尊稱者,於漢用之;以為父歿之通稱者,至今用之。 然則稱之亦有可有不可者乎?曰:「以加皇號為事考 之尊稱者,施於為人後之義,是干正統,此求之於禮 而不可者也。達於群下,以皇考為父歿之通稱者,施 於為人後之義,非干正統,此求之於禮而可者也。然 則以為父歿之通稱者,其不可如何?」曰:「若漢哀帝之 親,稱尊號曰恭皇,安帝之親,稱尊號曰孝德皇,是又 求之於禮而不」可者也。且《禮》,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 天子,其尸服以士服。子無爵父之義,尊父母也。前世 失禮之君,崇本親以位號者,豈獨失為人後奉祀正 統、尊無二上之意哉?是以子爵父,以卑命尊,亦非所 以尊厚其親也。前世崇飾非正之號者,其失如此。而 後世又謂宜如期親故事,增官廣國,亦可謂皆不合 於禮矣。夫「考」者,父歿之稱,然施於禮者,有朝廷典冊 之文,有宗廟祝祭之辭而已。若不加位號,則無典冊 之文;不立廟奉祀,則無祝祭之辭,則雖正其名,豈有 施於事者?顧言之不可不順而已。此前世未嘗以為 可疑者,以禮甚明也。今世議者紛紛,至於曠日累時, 不知所決者,蓋由不考於禮而率其私見也。故采於 《經》,列其旨意,庶得以商確焉。

《上世宗為人後疏》
明·蔣冕

「臣聞有官守者,不得其職則去。」臣備員內閣,預聞大 政,心知其非而事失其守者,不一而足,其為溺職甚 矣。誤國負君,將安用之?兩月以來,陛下欲尊崇所生, 立廟大內,臣與同官毛紀、費宏反覆論辨,至數千言, 未蒙採納。竊思陛下嗣承丕基,固因倫序素定,然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