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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愛季姬,使自擇配,季姬不能自克,以禮恃愛而行, 雖書其卒,因奪其葬,所以謹夫婦之道,正人倫之統, 「明王教之始也。」以此防民,猶有嫁殤立廟,舉朝素衣, 親臨祖載,如魏明帝之厚其女者。

大全汪氏曰:「內女為諸侯夫人者七,惟紀伯姬、宋共姬書卒,葬;杞叔姬以出,不書葬;郯伯姬、齊子叔姬亦出,并不書卒。杞伯姬歸杞四十餘年,不書卒葬,疑必有故。鄫季姬違禮,故卒而不葬。紀叔姬非夫人,以賢而卒葬之。」

《聲姜會齊侯》

《春秋》僖公十有七年秋,夫人姜氏會齊侯于卞。 《左傳》:「師滅項」、淮之會,公有諸侯之事,未歸而取項,齊 人以為討而止公。秋,聲姜以公故,會齊侯于卞。

大全張氏曰:「人臣滅項而止,僖公刑已頗矣,又遠會婦人于魯地,此管仲既亡,桓公志荒之政也。」 臨川吳氏曰:「此蓋會淮之後,諸侯各歸其國,齊獨止,公將執之以歸。夫人,齊女也。聞公見止,要齊侯于路而會之,非齊侯已歸,而再出會姜氏也。婦人無外事,魯之諸夫人聲姜,頗為賢婦,詩人以令妻頌之而猶有此失,蓋稔」于見聞之非,盲于禮義之正,是以好成人之美者,惜焉。 高氏曰:「論其情則可矣,而禮則不可也。《小白》入魯地而會聲姜,能無嫌乎?」

《出姜如齊》

《春秋》文公九年「春,夫人姜氏如齊。」

大全臨川吳氏曰:「出姜當是齊昭公女,蓋有所不安而歸寧以愬于父母云耳。」趙氏以為無父母,蓋謂歸寧合禮者,《經》不書,故疑其非昭公女也。

《子叔姬卒》

《春秋》:文公十有二年「春二月庚子,子叔姬卒。」

《左傳》:「二月,叔姬卒。」不言杞,絕也。書叔姬,言非女也。 《公羊傳》: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 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其稱子何?貴也。其貴奈何? 母弟也。

《穀梁傳》:其曰子叔姬貴也,公之母姊妹也。其一傳曰: 「許嫁」以卒之也。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 娶;女子十五而許嫁,二十而嫁。

大全趙氏曰:「時君之女,故曰『子』,以別非先君之女也。」啖氏曰:「《左氏》云:『杞桓公請絕叔姬而無絕昏,公許之。叔姬卒,不言杞絕也。書叔姬,言非女也』。」按此傳大誤,當在成八年,誤置此爾。 汪氏曰:「二《傳》以書子為同母妹,然十四年再書子叔姬,苟皆同母,不當同字矣。」 廬陵李氏曰:「子叔姬,《左氏》以為已嫁于杞而遭出,《公、穀》皆以」為許嫁,蓋適人則必係國以無所係,《左氏》非也。其稱「子」者,文公女,所以別于先君之子也。《公》《穀》以為姊妹者,非。 陳氏云:「已許嫁于杞,杞伯來朝,諸絕叔姬,復求其次。」此說通。

《齊高固來逆子叔姬》

《春秋》:宣公五年:「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

《左傳》:齊高固來逆女,自為也。故書曰「逆叔姬」,卿自逆 也。

《穀梁傳》:「諸侯之嫁女于大夫,主大夫以與之來者,接 內也。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

《胡傳》:「『按《左氏》,公如齊,高固使齊侯止公,請叔姬焉。書 『夏,公至自齊』。秋,齊高固來逆子叔姬』,罪宣公也。其曰 來者,以公自為之主。稱子者,或謂別于先公之女也。 諸侯嫁女于大夫,主大夫以與之者,為體敵也。而公 自為之主,壓尊毀列,卑朝廷,慢宗廟矣。夫以鄭國褊 小,楚公子圍之貴驕強大,來娶于鄭,子產辭而卻之」, 使館于外,欲野賜之,幾不得撫有其室。而宣公以魯 國周公之後,逼于高固,請婚其女,強委禽焉,而不能 止。惟不知以禮為守身之幹,是以得此辱也。《春秋》詳 書,為後世鑒,欲人之必謹于禮以定其位。不然,卑巽 妄說,不近于禮,奚足遠恥辱哉?

大全杜氏曰:「適諸侯稱女,適大夫稱字,所以別尊卑也。」不書女歸降于諸侯。 范氏曰:「來者,謂高固。固齊之大夫,而與君接婚姻之禮與?」 趙氏曰:「時君之女,故加『子』字,以別姑姊妹。」 高氏曰:「高固之娶,叔姬之嫁,齊許之來,魯與之婚,皆非禮也。」 家氏曰:「閭巷之人,為強有力者脅之而婚,且猶不受,況于堂堂之侯國乎?脅而求昏」,已為不可,而又以大夫伉禮于國君,所以陵暴魯國者甚矣。宣公用齊之力,篡弒得國,固不以是為辱魯之宗社重為之辱矣。嗚呼!以千乘之國,涕出而女,于吳且猶羞之,而況于女鄰國之大夫者乎?《春秋》書之,責魯也,責齊也,正高固陵犯之罪也。

《季文子如宋致女》

《春秋:成公九年》:「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

《左傳》:季文子如宋致女,復命。公享之,賦《韓奕》之五章。 穆姜出于房,再拜曰:「大夫勤辱,不忘先君以及嗣君, 施及未亡人。先君猶有望也。敢拜大夫之重勤。」又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