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5 (1700-1725).djvu/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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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者,誣士吉於官,骫法論死,二子炳、煥亦罹罪。娥方 八歲,晝夜號哭,與舅陶山長走京師訴冤。時有令冤 者非臥釘板勿與勘問。娥輾轉其上幾斃,事乃聞,勘 之,僅戍一兄而止。娥傷重卒,里人哀之,肖像配曹娥 廟。」

《姚孝女傳》:「孝女,餘姚人,適吳氏。父早世,迎母養於家。 母出汲,被虎銜去,女追掣虎尾,虎欲前,女掣益力,尾 遂脫。虎痛甚,舍母而逝,藥之獲愈,奉其母二十年。其 後成化間,武康有蔡孝女,隨母入山採藥,虎攫其母, 女折樹枝格鬥三百餘步。虎舍其母,傷女,血歕丈許, 竹葉為赤,女亦獲全。」

《胡閏傳》:「閏字松友。成祖入京,族誅閏,閏妻任縛就刑 部。時四歲女郡奴自懷墮地,或攜入功臣家,付爨下 婢收之。稍長識大義,髮至寸即截去,日以爨灰污面, 禿而垢,積二十餘年,其家不以人類畜之。洪熙初,遇 赦還鄉,貧甚,誓不嫁,見者競遺以錢穀,曰:『此忠臣女 也』。死時年五十六,鄉人私諡曰:『忠貞姑。嘉靖時,提學』」 副使邵銳立祠祀。閏以郡奴祔。

《景暘傳》:暘字伯時。友人張貢見暘女,欲與婚,未聘而 貢卒,暘哭曰:「曩業心許之,敢負吾友乎?」竟歸其子。 《張士隆傳》:士隆為御史光祿卿李良女,字少師劉健 孫。後健忤劉瑾去,良遂詐言女死,謀改適,人薄其行, 士隆論罷之。

《呂光洵傳》:光洵知崇安縣,縣有女子中祟,或導其父 投牒訴,光洵立草檄移城隍神。明日鬼謂女曰:「汝家 驅我,我姑去,霜降當復來。」至期,光洵果以憂去。 《解縉傳》:縉與胡廣同侍成祖宴,帝曰:「爾二人生同里 同學,仕又同官。縉既有子,廣女可妻之。廣頓首曰:『臣 妻方娠,未卜男女』。帝笑曰:『定生女矣』。」既果生女,遂約 婚縉子禎亮。縉家徙遼東,廣欲離婚。女截耳誓曰:「薄 命之婚,皇上主之,大人面承之,有死無二!」及赦還,卒 歸禎亮。

《方孝女傳》:「孝女,莆田人。父瀾,官儀制郎中,卒京師。女 年十四,無他兄弟,與叔父扶櫬南歸,渡楊子江,中流 舟覆,櫬浮,女時居別舟,皇遽呼救,風濤洶怒,人莫敢 前。女仰天大哭,遂赴水死。經三日,屍浮父櫬旁,同泊 南岸。」

《徐珪傳》:「珪,應城人,弘治中為刑部典吏。有千戶吳能 者,家貧,以其女滿倉兒付張媼鬻之,媼鬻於樂婦張 氏,而紿言周皇親家。後再轉鬻於樂工袁璘,時能已 久沒,有以告能妻聶氏者,訪得之,女怨母鬻己,詭言 非己母。久之,聶氏以其子劫女以歸,璘往贖不從,訟 於刑部郎中丁哲,員外郎王爵,訊得情,而璘語不遜」, 哲笞之,數日死。女斷歸聶御史、陳玉主事。琦往驗, 璘死。既瘞矣,璘妻求屍不得,遂訴冤東廠。中官楊鵬 鞫之。張妄稱女乃其妹女,亦如張言。媒者遂證其非 聶氏女。聶氏女前鬻於周皇親,鵬奏之,下鎮撫司,無 異詞。獄,且坐哲、爵等罪。帝復下法司錦衣衛讞問。乃 索女皇親周彧家,彧言無之。獄相持久不決。復命府 部大臣及科道官廷訊,張與女始吐實。都察院奏哲 因公杖人死,罪當徒爵,玉、琦及聶母女當杖。獄上,珪 忿懣,抗疏曰:「聶女之獄,哲斷之審矣。鵬姪嘗淫是女, 且以他事憾哲,欲陷之。令賈校尉者密囑女,異其辭 而執聶氏,拷掠使誣服。因妄稱刑官偏酷,故勘致死 無辜。鎮撫司交相蒙蔽成其獄。陛下令法司錦衣會 問。」法司畏懼東廠始終莫敢「明,至鞫之朝堂,乃不能 隱。且既知此女為聶氏所出,則女誣其母,罪不容誅, 而僅擬之杖,哲等皆無罪被誣,而反加以徒。一事之 中,輕重倒置如此,皆東廠威劫所致也。臣願陛下革 去東廠,戮鵬叔姪并賈校尉,磔此女於市,謫鎮撫司, 戍極邊,進哲爵、琦玉各一階,以洗其冤。聶氏淹係久, 以罪人償其費,願斬臣頭以行。臣言給臣妻子傳食, 送骸骨歸,則臣雖死無恨。」疏入,帝怒,下都察院考訊。 都御史閔珪等抵以奏事不實,贖徒還役。帝輕之,責 具狀。皆上疏引罪,奪俸有差。珪贖徒畢,發為民。既而 給事龐泮等言:「哲等獄詞覆奏已餘三月,係獄者凡 三十八人。囚禁日久,人情不堪。乞早為省釋。且鞫是 獄者,皆府部大臣,荷國厚恩,居股肱之位,何心何顏, 忍負陛下,乃於一樂婦之賤,敢為欺蔽而不以實聞 乎。」乃得旨,杖滿倉兒送浣衣局,哲給璘埋葬,貲發為 民。爵及琦玉俱贖杖還職。時弘治九年十二月也。 《虞鳳娘傳》:「鳳娘,義烏人。其姊嫁徐明輝而卒。明輝聞 鳳娘賢,懇其父,欲聘為繼室。女知,泣」謂父母曰:「兄弟 未嘗同妻,即姊妹可知。」父執不聽,女絕口不言,自經 死。

《徐孝女傳》:女,嘉善徐遠女也。年六歲,母患臁瘡甚,女 問母何以得愈,母謾曰:「兒吮之迺愈。」女遂請吮,母難 之,女悲啼不已,母從之,數日果愈。

《武邑高氏傳》:氏適諸生陳和,和早卒,高獨持門戶,奉 翁姑甚孝。及宣德時,翁姑並歿,氏以禮殯葬,時年五 十矣,泣謂子剛曰:「我父洪武間舉家客河南虞城,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