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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親》

子,孜也。孫,順也。婗兒姓,子也。

子孫部總論

《書經》。

《微子之命》

惟稽古,崇德象賢。

蔡註「崇德」謂先聖王之有德者,則尊崇而奉祀之也。《象賢》謂其後嗣子孫有象先聖王之賢者,則命之以主祀也。言考古制尊崇成湯之德,以微子象賢而奉祀也。大全張氏曰:本湯言之,曰崇德;自微子言之,曰《象賢》。呂氏曰:「象非止訓似,曰象者,欲其盛德之象,形容長存而不泯也。」

功加于時,德垂後裔。

蔡註「功加于時」,言其所及者眾;「德垂後裔」,言其所傳者遠也。

《仲虺之誥》

王懋昭大德,建中于民,以義制事,以禮制心,垂裕後 昆。

《梓材》

已若茲監惟曰「欲,至于萬年,惟王子子孫孫永保民。」

蔡註已,語辭。監,視也。此人臣祈君永命之辭也。大全新安陳氏曰:「已若茲監者已乎?君其監觀於茲。臣所祈於君,惟曰『欲自今至於萬年,當為天下王,王之子子孫孫永保民而已。曰萬年惟王』。若止於長有天下,曰『子子孫孫永保民』,則欲世王之久安天下也。意實公天下,而非私於王家,人臣祈天永命,忠愛無窮之心歟!」蘇氏曰:「此《書》專言『王惟不殺,則子孫萬年享國』」,故以皇天所付為言。詳考《大誥》《康誥》《酒誥》《梓材》四篇,反覆丁寧,以殺為戒,以不殺為德,此《易》所謂「聰明睿智神武而不殺」者。故周有天下八百餘年,後之王者以不殺享國,以好殺殃其身及其子孫者多矣。而世主不以為監,小人又或附會六經以勸之殺,悲夫殆哉!唐末、五代之亂,殺人如飲食。周太祖叛漢,漢隱帝使開府尹劉銖屠其家百口。太祖既克京師,夜召其故人知星者趙延義,問漢祚所以短促,延義答曰:「漢本未亡,以刑殺冤濫,故不及期而滅。」時太祖方以兵圍劉銖及蘇逢吉第,期滅其族,聞延義言,矍然,貸之,誅,止其身。

禮記

《禮運》

故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大 夫有采以處其子孫,是謂《制度》。

陳註王之子弟有功德者,封為諸侯,其餘則分以畿內之田。諸侯子孫命為卿大夫,其有功德者亦賜采地,所謂「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也。大夫位卑,不當割采地以與子孫,但養之以采地之祿耳。此先王之制度也。大全長樂陳氏曰:「制則有所裁,度則有所限。先王以人之子孫,上以承先祖之祀,下以綿本支之世,莫不思有以處之。然其處之,則有所裁之制、所限之度,此固不可無尊卑隆殺之別也。天子不曰天下而曰田,所以明其止於千里,以與天下共之也。諸侯不曰田而曰國,所以明其專於百里,而非與天下共之也。大夫食其所有事者,故其地命之曰采。采者,事也。凡此言其大法而已。若諸侯大夫之子,其不肖者固不可以世食,而大夫之子,苟其賢之過人,又不止於食舊而已。」金華應氏曰:「處者,位置而區處之,各得其宜也。大者謹其禮而無濫恩,小者安其分而無歉志,以制度不可踰也。制度一定,則人欲偏厚其子孫者,固無所容其私心;而侵剝枝葉、兼并同姓者,亦不容薄於所厚矣。」新安王氏曰:「幽國僭君,脅君亂國,君與臣同國,皆諸侯、卿、大夫失禮也。禮之失,起於制度之壞,故此明言先王制度,大小有等,尊卑有辨。天子地方千里,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不得僭也;諸侯地方百里,有國以處其子孫,卿大夫」不得僭也。卿大夫各有食邑以處,其子孫家臣,不得僭也。制度一定,上下截然。諸侯僭差,起於天子失禮;卿大夫僭差,起於諸侯失禮。

《祭統》

古之君子,論譔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後世者也,以 比其身,以重其國家。如此子孫之守宗廟社稷者,其 先祖無美而稱之,是誣也;「有善而弗知,不明也;知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