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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衣帛,馬不食粟,可不謂忠乎?信讒慝而棄忠良,若 諸侯何?」乃許魯平。赦季孫出、叔孫僑如而盟之。季孫 及郤犨盟于扈。歸,剌公子偃。

大全臨川吳氏曰:「象謀殺舜,及舜為天子則封之,舜豈不知象之謀殺己哉?故孟子以為『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親愛之而富貴之,此舜所以盡為兄之道,而為人倫之至也。偃雖為穆姜所指,然不過脅公使從己爾,未見姜真有廢立之謀,而偃實有今將之心也。今僑如既逐成公,當修身齊家以感化其母』」,威權在己,則偃雖真有邪謀,亦焉所施?乃不能制其母,而怒其弟,竟殺之。其視舜之所以處象者為何如也?「公子」者,非氏也,屬也,言先公之子也,而可殺乎?

《陳公子黃奔楚》

《春秋》:襄公二十年「秋,陳侯之弟黃出奔楚。」

《左傳》:蔡公子燮欲以蔡之晉,蔡人殺之。公子履,其母 弟也,故出奔楚。陳慶虎、慶寅畏公子黃之偪,愬諸楚 曰:「與蔡司馬同謀。」楚人以為討。公子黃出奔楚。初,蔡 文侯欲事晉,曰:「先君與于踐土之盟,晉不可棄,且兄 弟也。」畏楚,不能行而卒。楚人使蔡無常,公子燮求從 先君以利,蔡不能而死。《書》曰「蔡殺其大夫公子燮」,言 不與民同欲也。陳侯之弟黃出奔楚,言非其罪也。公 于黃將出奔,呼於國曰:「慶氏無道,求專陳國,暴蔑其 君,而去其親。五年不滅,是無天也。」

《穀梁傳》:「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親之 也。親而奔之,惡也。」

大全高氏曰:「黃與履何以奔楚?自理也。黃以寵任太過,權逼其卿,慶氏譖之,而陳侯不能為之辨明,是以一國之大,不能容一弟也。」襄陵許氏曰:「二慶執陳之權,外介大國以奔其君之弟,而哀公力不能正,則國何恃而不亡?」廬陵李氏曰:「杜《釋例》曰:『兄而害弟者,稱弟以章兄罪』。此例可施于陳黃、秦鍼、衛鱄、宋辰,弟而害兄」,則去「弟」以罪弟,此例可施於鄭段,然於通例不甚合。又《左氏》以為「罪公子燮,不與民同欲」者,謬矣。

《衛鱄奔晉》

《春秋》襄公二十有七年夏,衛侯之弟鱄出奔晉。 《左傳》:衛甯喜專,公患之。公孫免餘殺之。子鮮曰:「逐我 者出,納我者死。賞罰無章,何以沮勸?君失其信,而國 無刑,不亦難乎?且鱄實使之。」遂出奔晉。公使止之,不 可。及河,又使止之,止使者而盟於河,託於木門。不鄉 衛國而坐木門。大夫勸之仕,不可曰:「仕而廢其事,罪 也。從之,昭吾所以出也。將誰愬乎?吾不可以立於人 之朝矣。」終身不仕。公喪之,如稅服終身。

《公羊傳》:衛殺其大夫甯喜,則衛侯之弟鱄。曷為出奔 晉?為殺甯喜出奔也。曷為為殺甯喜出奔衛?甯殖與 孫林父逐衛侯而立公孫剽。甯殖病將死,謂喜曰:「黜 公者,非吾意也,孫氏為之。我即死,女能固納公乎?」喜 曰:「諾。」甯殖死,喜立為大夫。使人謂獻公曰:「黜公者,非 甯氏也,孫氏為之。吾欲納公,何如?」獻公曰:「子苟納我, 吾請與子盟。」喜曰:「無所用盟,請使公子鱄約之。」獻公 謂公子鱄曰:「『甯氏將納我,吾欲與之盟』。其言曰:『無所 用盟,請使公子鱄約之』。子固為我與之約矣。」公子鱄 辭曰:「夫負羈𦄌執鐵鑕,從君東西南北,則是臣僕庶 孽之事也。若夫約言為信,則非臣僕庶孽之所敢與 也。」獻公怒曰:「黜我者非甯氏與孫氏,凡在爾!」公子鱄 不得已而與之約,已約歸,至,殺甯喜。公子鱄挈其妻 子而去之,將濟于河,挈其妻子而與之盟,曰:「苟有履 衛地,食衛粟者,昧雉彼視。」

《穀梁傳》:「鱄雖急納其兄,與人之臣謀弒其君,是亦弒 君者也,其曰弟何也?鱄有是信者,君賂不入乎喜而 殺喜,是君不直乎喜也,故出奔晉,織絇、邯鄲,終身不 言衛。鱄之去,合乎《春秋》。」

《胡傳》:「衛侯之入,使鱄與甯喜約言。既殺甯喜,鱄病失 言,遂出奔晉,託於木門,不鄉衛國而坐木門。大夫勸 之仕,不可曰:仕而廢其事,罪也。從之,昭吾所以出也。 吾不可以立於人之朝矣。終身不仕,其稱弟,罪衛侯 也。」《穀梁》:子曰:「鱄之去,合乎《春秋》。」

大全家氏曰:鱄始御其君兄之命,以與甯喜約,固許之以專衛國之政。今以其專而殺之,在衛,獻為食言,鱄自以失信於死者,逃其兄而去之。夫鱄,衛獻之母弟也。獻非鱄,不得返國。今甫奠於位,而不能安鱄之身,獻之不友甚矣。書「衛侯之弟」,譏不友也。范氏曰:「喜雖弒君,本與鱄約納獻公,獻公由喜得入,己與喜以君臣」從事矣。《春秋》撥亂重盟約,今獻公背之,而殺忠於己者,是獻公惡而難親也。鱄懼禍將及,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鱄之去衛,其心合於《春秋》。劉氏曰:「衛侯忌小忿以誅有功,損大信以疑至親,使鱄至於去國逃死者,無人君之道故也。當此之時,鱄以全身不罹於惡名為智,以毋使其兄有誅弟之惡」為義,以《不翹世》以自潔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