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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同輿而出,同床而寢。今相校三年耳,幸無骨血之 屬,坐作鬼怪,旦朝言恐。《論語》「恭而無禮則勞。」且晏平 仲稱「善與人交」,豈徒拜伏而已哉!《易》設四科,出處語 默。傳曰:朝廷之人,入而不能出,山林之民,往而不能 反,二者各有所長,而棄聖絕知,遯世保真,當竄深山, 樂天知命。今居緱氏,息偃城郭,往來帝都,招延賓客, 無益誨人,拱默而已。飾虛矜偽,誑世耀名,辭細即巨, 終為利動。《春秋》譏「宋伯姬女而不婦。」今二子屑屑遠 大,失矣。

北齊顏氏家訓

《兄弟篇》

「夫有人民而後有夫婦,有夫婦而後有父子,有父子 而後有兄弟,一家之親,此三者而已矣。」自茲以往,至 於九族,皆本於三親焉,故於人倫為重者也,不可不 篤。兄弟者,分形連氣之人也。方其幼也,父母左提右 挈,前襟後裾,食則同案,衣則傳服,學則連業,遊則共 方,雖有悖亂之人,不能不相愛也。及其壯也,各妻其 「妻,各子其子」,雖有篤厚之人,不能不少衰也。娣姒之 比兄弟,則疏薄矣。今使疏薄之人,而節量親厚之恩, 猶方底而圓蓋,必不合矣。唯友悌深至,不為傍人之 所移者免夫。

二親既歿,兄弟相顧,當如形之與影,聲之與響,愛先 人之遺體,惜己身之分氣,非兄弟何念哉!「兄弟之際, 異於他人,望深則易怨,他親則易弭。譬猶居室,一穴 則塞之,一隙則塗之」,則無頹毀之慮。如雀鼠之不卹, 風雨之不防,壁陷楹淪,無可救矣。「僕妾之為雀鼠,妻 子之為風雨」,甚哉!

兄弟不睦,則子姪不愛,子姪不愛,則群從疏薄,群從 疏薄則僮僕為讎敵矣。如此則「行路皆踖其面而蹈 其心」,誰救之哉?人或交天下之士,皆有歡愛,而失敬 於兄者,何其能多而不能少也?人或將數萬之師,得 其死力,而失恩於弟者,何其能疏而不能親也? 人之事兄不可不同於事父,何為愛弟不及愛子乎? 是反照而不明也。

唐杜氏通典

《王侯兄弟繼統不宜重服議》

晉武帝咸寧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敦上繼 獻王後,移大常問應何服,博士張靖答:宜依魯僖服 閔三年例。尚書符詰靖曰:「穆王不臣敦,敦不繼穆,與 閔僖不同。」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不之國,敦不仕諸侯, 不應三年。以義處之,敦宜服本服,一周而除。主穆王 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毓云:「《禮》,君之子孫所以臣」 諸兄者,以臨國故也。《禮》又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謂鄰 國之臣,於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今穆王既不 之國,不臣兄弟,敦不仕諸侯,無鄰國之義,異於閔、僖, 如符旨也。但喪無主,敦既奉詔紹國,受重主喪,典其 祭祀。《記》云:「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 祭。」鄭氏注云:「謂死者從父昆弟來為」喪主也。「有三年」 者,諸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謂大小祥也。穆妃及國臣 於禮皆當三年,此為有三年者,敦當為之主,大小兩 祥祭也。且哀樂不可相雜,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宮,哭 泣未絕。敦據主穆王之喪,而國制未除,則不得以本 親服除,而伍吉祭獻王也。

《天子兄弟不合繼位昭穆議》

東晉元帝建武中,尚書符云:武帝崩,遷征西府君;惠 帝崩,遷章郡府君;懷帝入廟,當遷潁川府君。」賀循議: 古者帝各異廟,廟之有室,以象常居,未有二帝共處 之義也。如惠懷二主,兄弟同位,於禘祫之禮,會於太 祖,自應同列異坐,而正昭穆。至於常居之室,則不可 共,以尊卑之分,義不可黷故也。昔魯夏父弗忌躋僖」 公於閔上,《春秋》謂之逆祀。僖公,閔之庶兄,閔公先立, 嘗為君臣故也。《左氏傳》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懷帝 之在惠帝世,居藩積年,君臣之分也。正位東宮,父子 之義也。雖同歸昭穆,尊卑之分,與閔、僖不異,共室褻 黷,非殊。尊卑之禮。以古義論之,愚謂未必如有司所 列。惠帝之崩,當已遷章郡府君。又以「懷帝入廟,當遷 潁川府君」,此是兩帝兄弟各遷一祖也。又主之迭毀, 以代為正,下代既升,則上代稍遷,代序之義也。若兄 弟相代,則共是一代,昭穆位同,不得兼毀二廟,禮之 常例也。又殷之《盤庚》,不序陽甲之廟,而上繼先君,以 弟不繼兄故也。既非所繼,則廟應別立。由此言之,是 惠帝應別立上祖,宜「兼遷也。故漢之光武,不入成帝 之廟,而上繼元帝,義取於此。今惠、懷二帝,不得不上 居太廟。潁川未遷,見位餘八,非祀之常,不得於七室 之外假立一神位。」庾蔚之謂爾時愍帝尚在關中,元 帝為晉王立廟,猶以愍帝為主,故上至潁川為六代。 懷、景二帝雖非昭穆之正數,而廟不合毀,是以見位 餘八也。循又議曰:「殷人六廟,比有兄弟四人襲為君 者,便當上毀四廟乎?如此,四代之親盡,無復祖禰之 神矣。」又按《殷紀》,成湯以下至於帝乙,父子兄弟相繼 為君,合十二代,而正代唯六。《易乾鑿度》曰:「殷帝乙六